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
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董董事:王芳、刘敦楠、张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