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
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
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向公司股东、
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
中科鼎实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及财务状况的改善,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周建民、潘桂岗、肖慧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