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增加2023年
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分别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增加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拟
在原有业绩考核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增设阶梯式业绩考核及解锁比例指标,并相应
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暨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条款,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均不变。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增加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20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61)。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授予登记人数为 44 人,授予登记数量为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
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授予人数为 16 人,授予数量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司以 6.16 元/股(因公司在股权激励期间先后实施了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 8.75 元/股调整为 6.16 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前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12,38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共计 1,112,286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
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212,38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
限售 1,112,286 股。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以 6.04
元/股(因公司在股权激励期间先后实施了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度和 2021 年
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 8.75 元/股调整为 6.04 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前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8,862 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148,862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17,567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
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2-088),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
已完成 1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
续,共计解除限售 217,567 股。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赵建营、姚继涛、王根收等 3 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公司分别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02,644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赵建营、姚继涛、王根收等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202,644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二、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容
本次调整的内容涉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暨
修订前: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目标 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比例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100%;
目标 A 100%
或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27%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80%;
目标 B 90%
或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21.6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70%;
目标 C 80%
或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18.9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修订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目标 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比例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100%;
目标 A 100%
或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27%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80%;
目标 B 90%
或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21.6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70%;
目标 C 80%
或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18.9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R,55%≤R<70%),按照
以下方式确定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目标 D 65%≤R<70%,当年解除限售比例=目标 C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80%*90%==7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除前述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关联内容作相应调整外,《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不变。
修订后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
订版)(公告编号:2023-051)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自 2022 年四季度,特别是 2023 年一季度以来,受国内市场客观环境影响,
在全国经济结构性维稳,消费复苏动能不足、国内需求低于市场预期、社融持续
低位运行、实体经济活力有待提升的大环境下。
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发展周期及主要产品适应症特征与渠道建设的特性,从企
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出于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针对 2023 年度经营业
绩目标,公司决定维持本次激励计划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基础指标不变。但出于
对 2023 年度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考量,以及对管理层和员
工在大环境不稳定情况下仍能努力提升业绩的成绩肯定,再次审慎评估外部环境
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为鼓励中高层员工积极性,肯定工作成绩,拟在原有公
司整体业绩考核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增设阶梯式业绩考核及解锁比例指标,以保
证在业绩增长的基础上,有效配置业绩完成率与股权激励实现率,业绩增长幅度
与激励幅度更加匹配,实现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正向有效激励,推动公司长远稳定
发展。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暨增加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充
分考虑了外部经济环境及内部因素后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考核指标调整合理。调
整后的指标能够更充分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实现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有效激励,推动公司长远、稳定的发展。本次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时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
价格等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增加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事项,是在综合外部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
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保证业绩增长幅度与激励幅度相
匹配,实现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有效激励,推动公司长远、稳定的发展。本次在公
司原有的业绩考核指标下增设阶梯式业绩考核及解锁比例指标不会导致限制性
股票提前解除限售,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增加 2023 年度业绩考
核指标。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增加2023年度业绩考
核指标事项,是结合了经济大环境与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后所采取的举措,增加考
核指标更有利于实现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有效激励,推动公司长远稳定发展。本次
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在审议相关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增加2023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后
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骨干员工的稳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调整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考核指标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备查文件
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购注销、调整考核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