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
的相关要求,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事
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黎文飞 向凌 陈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