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
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一致认
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一
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
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
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可行性分析
报告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
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一
致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意
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项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高效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
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