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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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会 及全 体 董 事 保证 本公 告 内 容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发出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实际表决董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一
系列注册制改革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方
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发行股
票预案等方案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
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等。鉴于修订与调整事项较
多,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决
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重新拟定2023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公司
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了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
际发展情况后审慎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尽快推进再融资项目进展,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
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
项条件。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该方案的
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 次 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股 票 种 类 为 境 内上 市 人 民 币 普 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方式。
公司将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
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对象须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法人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 终 发行 对 象 将 由 公 司董 事 会 及 其 授 权人 士 根 据 股 东 大会
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
定。
     所 有 发行 对 象 均 以 同 一价 格 认 购 本 次 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股
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
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
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
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D 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发行数量
  本 次 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票 数 量 按 照 本 次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额
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 144,371,156 股(含本数)。如所
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
处理。
  最 终 发行 数 量 将 由 公 司董 事 会 及 其 授 权人 士 根 据 股 东 大会
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
定。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
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因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及其他原因
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
过人民币 51,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计划投资总额
号                                              投入金额
     大湖水 殖股份 有限 公司 冰鲜冻
     鲜水产品深加工项目
              合计                  55,400.00    51,000.00
     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
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
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 次 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票 决 议 的 有 效 期为 自 公 司 股 东 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大湖水殖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公司
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编制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
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募投项目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仅用于存储、
使用和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
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
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
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全 权 办 理 公 司 向 特 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 保 证公 司 本 次 向 特 定对 象 发 行 股 票 事项 顺 利 进 行 ,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具体
认购办法、募集资金规模、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法规及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
对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证券市场变化、实施情况、市
场条件、除权除息事项,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区间、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以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
配套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
在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的 范围 内对 募集资 金投 资项 目安排 进行 调
整;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等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的事宜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
续;
     (4)决定聘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
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
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
机构聘用协议等;
     (5)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
大合同;
     (6)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而修订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
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
《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
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
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0)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
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
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
注册的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子公司大湖水殖汉寿中
华鳖有限公司与汉寿县大湖水殖中华草龟有限公司基于其实际业
务发展的需求,与交易对方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发生的采购、
销售交易。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指引》(2023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大
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
   独 立 董事 就 本 事 项 发 表了 一 致 同 意 的 事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立
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8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常德
市武陵区建设东路 348 号泓鑫桃林 6 号楼 21 楼会议室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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