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林”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派斯林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
见,以供派斯林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派斯林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
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
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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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派斯林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
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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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派斯林、上市公司、公司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派斯林数字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务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第十六章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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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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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派斯林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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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6,503.2880 万股的 1.7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
手册》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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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 6 个月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
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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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
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四)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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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38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股 3.90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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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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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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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
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为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公司持续推动向智能制造产业的全面
转型。公司于 2023 年 5 月实施并于 2023 年 7 月完成房地产相关业务子公司股权
的重大资产出售,主营业务全面聚焦工业自动化。凭借在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领
域的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公司在北美市场细分焊装技术领域中位于第一梯队。
同时公司精准把握未来全球汽车行业转型趋势,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了前瞻性
布局,在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自动化领域竞争优势明显,并着力开拓智能仓储自
动化等非汽车市场及战略客户。未来,公司将集中资源发展工业自动化业务,紧
跟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加速非汽车市场的市场布局,做精做专做强先进制
造产业,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智能制造系统服务商。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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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
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
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
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
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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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
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
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
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
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派斯林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派斯林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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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且公司尚需根据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进程逐步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派斯林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
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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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派斯林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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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派斯林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
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派斯林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派斯林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取
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
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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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
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派斯林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
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派斯林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划的情形;
励对象的情形;
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
能够分别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派斯林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
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期间和
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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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于论证分析,而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
投资者以派斯林公告的原文为准。
尚需派斯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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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理办法》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 288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 2888 号
电话:0431-81912788
传真:0431-81912788
联系人: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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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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