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与内部审计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该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的报告,并可讨论、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
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
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事务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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