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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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山
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
用);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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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1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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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七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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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
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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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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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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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记录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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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
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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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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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统   成为内幕   所在单位、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获取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是否尽到告知保   信息公开   登记
号    人姓名或名称   一社会信用    信息知情   门,职务或岗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信息依据   息内幕    所处阶段   密和禁止内幕交   披露情况   时间
               代码      人原因    位(如有),   及地点    (注2)   (注3)          (注4)    易义务             及登
                              与公司的关                                                        记人
                                系;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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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
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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