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
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以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流有利于提高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未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该等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
二、关于增持苏州复健星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复星海河
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各自普通合伙人(GP)相关财产
份额的议案。
该等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