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提
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高效光伏组件及研发中心项目投资协议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新建年产 10GW 高效光伏组件及研发中心项
目有利于扩大公司光伏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持续研发创新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此次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高效光伏组件及研发中心项目投资协议的事项。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
们事先认可,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陈剑嵩先生、杨军先生已回
避表决,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业
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光伏业务进一步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
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提名、聘任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辛国军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沈文忠 孙建辉 章贵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