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期间已触发“华锋转债”
的赎回条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华
锋转债”的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公司董事会决定自 2023 年 7 月
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以 2024 年 1 月 1 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华锋转债”再次触发赎回
条款,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锋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华锋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5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开发行了 352.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35,24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5,24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2 号”文同意,公司 35,2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将于 2020 年 1 月 6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锋转债”,债券代
码“128082.SZ”。
(三)可转债的转股期限
“华锋转债”的转股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华锋转债”自 2020 年 6 月
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发行之
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应对转股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3.17 元/股调整为 13.09 元/股,调整后的转
股价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生效。
“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3.09 元/股调整为 11.7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生效。
“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1.71 元/股调整为 9.1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生效。
二、“华锋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 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公司股票(华锋股份,002806)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连
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13 元/股)的 130%,即 11.87
元/股,触发了《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审议情况
赎回“华锋转债”的议案》,基于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董事会决
定不行使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权利,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同时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如“华锋转债”再次触发有条
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华锋转债”的情况及未来六个
月内减持“华锋转债”的计划
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
“华锋转债”的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华锋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
述主体拟减持“华锋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并
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华锋股份本次不提前赎
回华锋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华
锋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