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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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先导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先导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1,856,823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
字[2021]33267 号),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489,999,994.05 元。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含税总额 13,077,356.10 元,进项税额为 738,016.05 元,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锂电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
               合计              298,526.98     250,000.00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
备华南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40,000.00 万元变更用于“先导华南智能装
备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广东贝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将募投项目“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能级提升项目”中的募集资金 30,000.00 万元
变更用于投资无锡先导产业园二期厂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出具了同意变更的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
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鉴于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
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好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
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和决议有效
期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
至该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2)流动性好,投资产品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行。
  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低风险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办理定期存款等,
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所明确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行为。
  上述投资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五)具体实施方式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董事会的权限包括:选择合格金融机构、明确现金
管理金额、投资期间、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
理和使用。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
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品种,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
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专户进行管理。
  五、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正常的
生产经营;同时,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互抵触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办理定期存款等。上述资金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审核后,发表意见如下: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的现金
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
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互抵触的情形,同时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及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资料,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涛        许佳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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