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
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审议本议案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79.92
万股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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