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彭丽娜女士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所列的情形,也没有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况,同时未发现彭丽娜女士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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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艾 周 凯 吴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