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威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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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年产130套模块化
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更,是基于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不属于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投资效益产生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事项。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资金(含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将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内容及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张晟杰
  孙裕彬
  叶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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