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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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75   证券简称: 三角防务   公告编号: 2023-082
债券代码: 123114   债券简称:三角转债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
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分别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2022年5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王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定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说明》。
  (五)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公司披露了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意见。
  (七)2022年7月15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披露了《西安三角防
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7月19日。
  (八)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九)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
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
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直接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
监事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合计20,000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情形所涉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约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036%。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由21.92元/股调整至21.82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某一激励对象出
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该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21.82
元/股。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436,400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50,230,450股变更
为550,210,45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减少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条件股份
 合计     550,230,450   100.00    20,000   550,210,450   100.00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
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
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20,000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授予价格已在公司2022年度权
益分派完毕后由21.92元/股调整至21.82元/股,因此本次回购价
格为21.82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形成决议,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数量以及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解除限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议》;
议》;
独立意见》;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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