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
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资金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资金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2个工作日向资金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资金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资金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资金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
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
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五条 资金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资金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资金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
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 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
公司风控管理中心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资金
部与公司风控管理中心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后,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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