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9 证券简称:
怡合达 公告编号:2023-077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5 人,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3,52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9%。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131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54.56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价格为
见。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因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
完毕,根据《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
需回购注销的离职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8,000 股调整为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就上
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时间为自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
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上市日期
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届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
排,待限售期届满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3] 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ZI10093 号审计报告,公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营业
司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收入不低于 240,000 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公司
净利润:506,401,313.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
元,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
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
依据。)
润 为 : 523,406,976.65
元。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考核
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为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2 名激励对
评价等级 A B C 象因离职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个人解除
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激励价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25 名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除因权益分派调整的影响外,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与公
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股的 0.09%。
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序 获授的限制性
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量
号 股票数量(股)
量(股) (股)
核心业务与技
术人员(125 人)
合计 1,778,400 533,520 1,244,880
注:1、上表中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25 名激励对象的情况,不包含已
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的情况。
每 10 股转增 2 股,因此上表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进行了相应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按照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 125 名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33,520
股。因此,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相应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
事会同意公司依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2022 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25 名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125 名激励对
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到期为 12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
售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