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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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成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
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公司、骏成科技 指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授予 指
计划的首次授予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7
《审计报告》 指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3]审字第 90067 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7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3]核字第
根据上下文需要,指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江苏骏成电
《公司章程》 指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含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引 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
言是公司的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
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
意见,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或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
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书面确认
或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起上报深交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三节 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 年 7 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
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确定。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
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属于下列期间之
一: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共计 160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24.0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82 元/
股。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及其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实施本次授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第 1 项所述的情形,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 2 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
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
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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