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江苏骏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
排。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6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4 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殷晓星
(本页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苏明
(本页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