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常州银河世纪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
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公司对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
控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确保了募集资金
的安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含本数)
的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杨兰兰 王普查 沈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