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神州
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或“公司”
)2020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20 高铁 01,
债券代码:149206.SZ)和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0 高铁 02,债券
代码:149322.SZ)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
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存在部分收入预测依据不恰当、营运资金预测
趋势依据不充分、商誉相关资产组认定不准确、部分计算错误等问题,
导致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
二是部分存货在以前年度已出现减值迹象,但公司未进行存货跌
价测试,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应收账款在以前年度已有明显迹象表明信用风险特征
与正常回收的应收账款不同,但公司未单独评估其信用风险,且历史损
失率存在计算错误,导致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准
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中可收回金额测算不准确,导致 2021
年度、2022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
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物流单据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不力等内控
管理不规范情形。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王志全作为
公司董事长(2015 年 3 月至今)
、总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钟岩作
为公司时任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21 年 5 月),杨浩作为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5 月至今),王
守俊作为时任财务总监(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未能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影响分析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警示函》发送给
了相关责任人。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
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
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
严格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发行人公告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
者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根据
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并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东方投行将密切关注对本次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
协议》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