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青
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
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91,375,588.47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
。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
单位:元
序 募集资金直接扣 自筹资金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金额 拟置换金额
号 除或支付金额 预先支付金额
合计 5,196,011.53 4,564,056.60 631,954.93 631,954.93
注: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综上,截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共计 631,954.93 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6 个月。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所履行的审
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因此,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
专项审核,并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 030083 号),认
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海泰科股份截止 2023 年 7 月 3 日以自
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海泰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尹柏元 宋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