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后,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
料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海泰科新材
料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因此,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模具、海泰科新材料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
计划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模具、海泰科新材料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乃秀 刘树国 张美萍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