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精工集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财务性投资事项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因财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5,000 万元,对《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并编制
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因财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5,000 万元,对《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并编制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因财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5,000 万元,对《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更
新,并编制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
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因财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5,000 万元,对《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并编制了《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
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
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
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相关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三联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严建苗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