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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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决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7,588,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
下: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764.49 万元,支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1,233.46 元,共计 8,886,133.46 元(暂从 2021 年 3 月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违约金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
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赣
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 7,588,260 元;
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 74,002 元,由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926 元,
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68,07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洛
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
损益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存在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
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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