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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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七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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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
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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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修改时
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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