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7月)

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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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七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质量,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
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
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
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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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公司规
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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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
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报送,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
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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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创
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
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
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
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公开发行证券事项
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并及时披露有关公告。公
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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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募集文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其公开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并及时披露有关公告。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二个工作
日内,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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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变
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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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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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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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 可能 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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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行业特点,
在年度报告中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
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
况。如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则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第四十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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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及以下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
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该重大事项;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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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一条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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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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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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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交易或重大事件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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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
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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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
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
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
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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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公司证券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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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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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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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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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八十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八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 重大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
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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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七章 监管部门文件报告及信息披露资料管理
  第九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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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现场查阅的,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应审核、登记。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原则不得借阅,因业务原因需要复印的,
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要求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现场查阅的,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应审核其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登记后方可进行,要求复印
的,应支付相应成本费。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条 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
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
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一○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
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
向其追偿损失。
  第一○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一○四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重
大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一○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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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一○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一○八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 25 页 共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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