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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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七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三)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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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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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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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块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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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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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
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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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正式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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