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对谭勇先生、王书静先生、赵云云女士、宗宝峰先生、段婷婷女士、朱彦
臣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的审查,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
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
任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谭勇先生、王书静先生、赵云云女士、宗宝峰先生、
段婷婷女士、朱彦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对何宝振先生、乐超军先生、舒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的审查,上述独
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何宝振先生、乐超军先生、舒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宝振 乐超军 孙延生
签署日期:202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