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
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
理人全权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拟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世君、彭颖红、薛锦达、孙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