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七月
目 录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及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批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六)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 1 亿元;
(七)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
超过 1 亿元;
(八)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九)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或者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1%
以上的交易,或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均应由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其中,就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年度交易金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相关审议标准。
部分公平、公开的市场化交易或公司单方面获益的交易等,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注: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上述董事会审议程序。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十条;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条第(五)项;
交额,适用第十条第(五)项;
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二)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
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一)、第(二)项;受托经营、租入
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如下:
(一) 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及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未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达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或者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
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及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及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
长(如有)或一名董事(视具体情况)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
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应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二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5)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及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该成员不得就
有关其担任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作为董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
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
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
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
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并于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同时
生效?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