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4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1,686,912.86 元(截至 2006 年 9 月 20 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豫 16 执恢 90 号。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
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执监 121 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向周口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
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
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 99,577,909.47 元,利息 1,349,727.03 元,违约金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
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3,000 万元,本案
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 年 11 月 18 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
《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
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 年 12 月 4 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
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
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
(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
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
定撤销(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
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 339 号,因
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 339
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
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执
监 121 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 339 号执行
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
监 121 号,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 339 号执行裁
定;2、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
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执恢 90 号。根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莲
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 121 号,“莲花健康公
司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
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法就是否存在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免除其债务的问题
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如莲花健康公司提出该异议请求救济,则异议法院可在本
案恢复执行的前提下,聚焦该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向人民
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鉴于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