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7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2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9)。
(三)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62)。
(四)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2042 号《审
计报告》,公司 2022 年的业绩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 28.7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共计 28.7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二)回购注销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与注销”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
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
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
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
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公司 2022 年度现金分红已由公司代为收取,故本次回购价格不因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而作调整。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 1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8.6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涉及的回购所需资
金总额为 5,354,415.00 元(以下“元”指人民币)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22,672,000 股变更为 422,384,9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
上市条件,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三、总股本 422,672,000 100.00% -287,100 422,384,900 100.00%
注:本次股本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减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287,100.00 元,本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
等相关减资程序。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影响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
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关联议案的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及
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作废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