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国能建 股票代码:601868.SH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中国能建”)
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
上审(再融资)
〔2023〕402 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人”)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发
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
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列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
落实和认真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报告期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度,报告期各期末指 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末,简称与《中国能源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保
持一致。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 亿元,拟用于中能建
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
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
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
目、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发行部分募
投项目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发包主体、经营模式、工程支付约
定及是否存在分包转包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2)本次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是否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完成相关审批办理手续,是否完成境外投资所需的相关审
批备案手续;(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报批程序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4)部分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实施,请说明其他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
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发包主体、经营模式、工程支付约定及是否存在分
包转包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
(一)投资运营类项目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
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
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
站示范项目均为投资运营类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为发包主体。
上述投资运营类项目的经营模式为:公司通过采购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
(EPC)服务的方式投资建成相应工程,在施工建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相
应工程款项。待项目完工后,项目持续生产运营,公司享有运营期的收入及利润。
工程支付约定方面,上述投资运营类项目均采用固定总价模式与承包方签订了
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工程建设期间,承包方进行勘察设计、进场道路施工、施
工场地平整、主体建设等施工作业。建设各个阶段结束后,项目公司按节点和工
期向承包人按月支付进度款。
在上述投资运营类项目中,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作为业主方将相关建设工程总
包给施工单位,自身不涉及分包、转包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投资运营类项目的实施主体即为发包主体,自
身不涉及分包转包的情形。该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模式成熟稳定,具备可行性。
(二)工程总承包(EPC)类项目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为境外工程总承包类项目。该项目分
别位于乌兹布哈拉州东北方向 100 公里处和西北 180 公里处,项目总装机 1GW,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 158 台 6.5MW 风机、两座 33KV/500KV 升压站以及两条总长
约 290.5 公里的 500KV 架空线路。项目合同金额为 9.97 亿美元,施工总工期 30.5
个月。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业主方为 ACWA POWER BASH
WIND LLC、ACWA POWER DZHANKELDY WIND LLC。该项目是业主方与乌
兹别克斯坦外投部、能源部议标开发的 IPP 项目。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项目业主方 ACWA POWER BASH WIND
LLC、ACWA POWER DZHANKELDY WIND LLC 具有必要的法人资格和权限以
执行、交付和履行其所签署的项目合同中表示承担的义务。项目业主方 ACWA
POWER BASH WIND LLC、ACWA POWER DZHANKELDY WIND LLC 在乌兹
别克斯坦开展项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法律风险,且其对所签署项目合同文件的
执行和交付以及对其义务的履行不会违反乌兹别克斯坦普遍适用的任何已公布
的法律、规则或条例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由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
司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联营体担任工程总承
包方进行实施。联营体各方以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营收、共享
利润的方式参与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及中标
后的项目实施,联营体四方就本项目对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成员根据联
营体协议的约定按份额分配和分担联营体内部的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项目工程款项收入(合同价格)与项目投入
成本(工程建设费用等)的差价实现盈利,项目效益单独核算。本项目的投入成
本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即在参与投标过程中根据业主需求估算工程项目
成本。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和综合投标竞争情况设置适当的项目利润目标,从而
计算项目投标工程额,中标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联营体各方充分发挥优势互补共同设立项目目标和项目
开展的组织机构,对整个项目进行总体管控,并从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
工管理、计划管理、商务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分包管理
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实施进行阶段管控。此外,发行人在境外有多个正在执
行的同类项目,具有丰富的 EPC 及投资项目经验。目前发行人在乌兹别克斯坦
拥有多名具备优秀业务才能、管理能力和外语水平的持证项目经理以及报价、采
购、施工、吊装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并与多家当地具有良好资质水平和项目经
验的专业分包商建立了密切的合作,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
本项目与业主方签订固定总价的 EPC 合同以确定工程支付约定及款项收付
安排,并按照开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试运行等阶段设立详细付款计
划,并按照相应计划经业主验收后按月回收建设款项,其中乌兹别克境内支付部
分按美元计价,以实时汇率以当地币苏姆支付;国内部分直接以美元形式支付,
并在竣工验收后结清相关款项。
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项时,本项目尽可能的采取“背靠背”付款原则,即在
分包合同中设置类似的付款节点,并在付款条件中增加付款需以收到上游的业主
付款为前提的规定,从而保障项目的款项和进度管理能力。
在本项目实施方面,联营体各方根据联营体协议分别承担本项目的全场勘查
设计、送出线路工程、风场建安、风机采购及风机物流采购等核心工作内容。对
于业主方所在地的部分电网设计工作、少量设备采购和临时土建施工工作等非核
心工作,由联营体成员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实施。
本项目主体部分涉及的施工、设计工作均由联营体内部单位实施,相关单位
具备施工资质及设计资质,本项目不存在转包情形。
综上所述,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的发包主体具有必要的法
人资格和权限以执行、交付和履行其所签署的 EPC 合同中表示承担的义务,项
目开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和法律风险;本项目经营模式成熟稳定,发行人具有丰
富的当地施工经验及人力资源、出色的总体管控与阶段管控能力;本项目主体部
分涉及的施工、设计工作均由联营体内部单位实施,部分非核心工作分包给业主
方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实施,不存在转包的情形,项目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是
否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完成相关审批办理手续,是否
完成境外投资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一)本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属于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中国能建全资子公司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
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
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联营体担任工程总承包方实施
本项目。本项目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 核查情况
本项目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
公允,实施主体不存在左列情
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况。
本项目已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
第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 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明确了双
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 方的权利和义务。截至本回复报
履行义务。 告出具之日,本项目 EPC 合同
各方均正常履约。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 核查情况
本项目实施主体已建立工程总
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
承包项目管理规定、质量管理规
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等相
管理的规章制度。
关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
本项目施工、设计均由联营体内
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
部单位实施,不涉及工程项目分
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
包。
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
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 不存在该情况。
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
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 不存在该情况。
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
不存在该情况,本项目由实施主
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
体各方派出人员成立的项目部
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
执行项目。
用外派人员。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 项目实施主体已与外派人员签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 署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工作条
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件及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
项目部已根据业主要求,成立专
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
门的 HSE 管理部门,负责员工
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
的健康、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
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护。本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左侧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关于制定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
保护方案、提供经费、进行针对
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
性培训等要求。
能力。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 本项目实施主体已为外派人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
本项目实施主体已存缴备用金。
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二)是否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完成相关审批办理
手续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商
务部负责中央企业总部(含整体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
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开展
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因此,本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按照《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定取得商务部备案手续。
备案回执》(编号为 71782022000025)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编号
为 71782022000026),同意对乌兹别克斯坦巴什 500MW 风电项目及乌兹别克斯
坦赞克尔迪 500MW 风电项目予以备案。因此,本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按照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三)是否完成境外投资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第二条规
定:“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
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
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
厅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 年 7 月)第 33 项,境内企
业投标承包境外工程项目,需出资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情形下,如
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
有关途径出资,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本项目系联营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的基础设施承包工程项目,本质上不
涉及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
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无需履行发改部门
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
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
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
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本项目系联营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的基础设施承包工程项目,本质上不
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无需履行商务部门关于境
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仅需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规定,取得商务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备案手续。
本项目为不含投资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涉及的外汇流转主要是经常项目
项下的收汇和付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涉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7]3 号)规定的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
用、通过国际外汇资金境内存款、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结汇、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本外币全口径境
外放款等事项,由商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的收付汇相关业务,不
涉及外汇部门审批。
三、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报批程序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48.50 亿元(含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
电示范项目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
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
+光伏一体化项目
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
目
合计 313.30 148.50
注: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合同金额为 9.97 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 2023 年 2 月 10 日人民币兑换美元中间价折算。
上述募投项目中,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正在办理用地报
批手续,其余投资运营类项目募投项目用地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截至本回复
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项目的用地报批程序进展情况如下:
(一)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
该项目的光热部分厂前区、发电区、进场道路等用地为永久设施用地,采
用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项目永久设施用地的
主要流程及进展如下:
序号 流程 已完成/预计完成时间
已完成。2023 年 3 月 22 日,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哈密公司”)取得了哈密市自然
第 650500202300008 号),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
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土地均为国有未利用地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项目永久设施部分尚未开工建设,项目实施
主体中能建哈密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永久设施用地的相关土地流程,预计不存在
项目建设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后续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证书无实质性障碍。
该项目的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拟使用租赁土地,租赁土地为国有未利
用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项目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尚未开工,中能
建哈密公司正在办理光伏接入系统批复手续,待取得光伏接入系统批复后、光
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开工前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项目办理接入系统
批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
该项目的光热发电区、升压汇集站、进站道路等用地为永久设施用地,采
用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项目永久设施用地的
主要流程及进展如下:
序号 流程 已完成/预计完成时间
已完成。2022 年 11 月 18 日,吐鲁番华新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新能源公司”)取得了吐鲁番市自
字第 650400202200022 号),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土地均为国有未利用地。
已完成。2023 年 5 月 23 日,鄯善县自然资源局向华新新
让成交确认书》。
番华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用地的供地批复》(鄯政复
[2023]97 号),同意项目用地使用鄯善县兰新铁路北侧、木鄯公路东侧一宗工业
用地,面积为 11.5994 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30 年。
用地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挂牌届满,华新新能源公司依法取得该宗用地土地使用
权。
该项目的光伏场区和光热镜场部分使用租赁土地,2022 年 12 月 1 日,吐鲁
番华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吐鲁番市鄯善县自然资源局签署《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 2022 年第二批市场化并网新能源中国能建浙江火电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国
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用途为未利用地,租赁面积为 44,996.55 亩,租赁
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42 年 11 月 30 日。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
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正在
办理永久设施用地的报批手续,上述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后
续取得永久设施用地土地的权属证书无实质性障碍。
四、部分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实施,请说明其他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
资或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一)由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其他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
款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
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
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
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
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中能建数字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65.00%、35.00%的股权。其中,中能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下
属全资子公司,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
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四
里棚办事处下新村、张杨村地段,装机容量 300MW,预计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
前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 183,722.00 万元,主辅生产工程费用、与厂址有关的单
项工程费用等资本性支出合计 135,528.00 万元,董事会前已投入资本性支出为
本性支出后的剩余待投入资本性支出金额。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公司拟通过委
托贷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项目资本金
部分,中能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按同比
例出资。对于项目贷款部分,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因其自身战略和
资金情况考虑,不会同比例提供贷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暂未与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委托贷款协议。同时,公司与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就委托贷款
的下列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借款金额:公司同意按照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的
进展需要,向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0.00 万元的委托
借款,借款资金来源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具体金额及借款
发放的方式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提前安
排支付借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借款用途:协议项下的借款仅用于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湖
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的建设需要,未经公司书面同意,
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还款安排:利息支付及本金还款方式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届时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安排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参考市场利率确
定,保证委托贷款主要条款计划合理,利率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将参考市场利率向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利
息,借款利率公允,不会导致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偿或以明显偏
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不存在
关联关系和相关利益输送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湖北楚韵储能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将在借款资金到位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
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经与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明确了借款用途,约定的借款利
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会导致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偿或明
显偏低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且未来实际借款时,公司将与湖北楚韵储
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详细的《借款协议》,确保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严格按照募投项目需要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能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65%股权,为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通过中
能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能够对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借款
实际用途和还款安排等实施有效控制,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湖北
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所实现的经济效益将根据中能建数字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比例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
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将募集资金投入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湖
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能够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公
司带来经济效益并进一步丰富其在储能领域的产业优势,同时也可促进地区的经
济发展和繁荣,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
金实施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目负责人进行了沟通问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模式、工程支付约
定、项目回款安排等,查询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
转包情况及相关业务资质,查阅了发行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总包、分包合同及出
具的相关承诺函,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和可行性;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及公
告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查阅了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
尔迪风电项目涉及的 EPC 合同、商务部合作司国际合作一处出具《对外承包工
程项目备案回执》、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为外包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的购买凭证、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计报告;查阅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
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外承包工程项目、对
外投资项目实施要求及审批备案手续的有关规定;
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等用地报批程序文件及土地租赁合
同;取得了募投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本次
募投项目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沟通问询,了解了募投项目与公司
发展战略、业务布局的关联性。查阅了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和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
了解发行人及项目公司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及委托贷款约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身不涉及分包和转包情形,该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模式成熟稳定,具备可行性。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海外工程总承包(EPC)类项目(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
迪风电项目),其发包主体具有必要的法人资格和权限以执行、交付和履行其所
签署的项目合同中表示承担的义务,项目开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和法律风险;该
项目经营模式成熟稳定,发行人具有丰富的当地施工经验及人力资源、出色的总
体管控与阶段管控能力;本项目主体部分涉及的施工、设计工作均由联营体内部
单位实施,部分非核心工作分包给业主方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实施,
不存在转包的情形,项目具备可行性。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成相关备案手续;乌
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本质上不涉及企业境外投资,因此无需履行
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不涉及外汇部门审
批。
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正在
办理永久设施用地的报批手续,上述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后续
取得永久设施用地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余投资运营类项目募投
项目用地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其他少数股东不进行同比例增资或借款。发行人拟通过委托
贷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安排合理,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及流程合规,且发行人能有效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取得收
益、对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妥善安排,符合发行人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
亿元(含 1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
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
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
项目、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
克尔迪风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各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及过
程,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结合本次募投项目
发包主体、工程支付约定、款项收付安排、公司财务状况、发放贷款及垫款、
盈利能力及现金流、资金缺口测算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2)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结合期末货币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补充流
动资金的具体用途、营运资金缺口等分析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
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
资金的数额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30%;(3)各募投项目收入、
利润等效益测算过程及依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各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及过程,拟使用募集
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发包主体、工程
支付约定、款项收付安排、公司财务状况、发放贷款及垫款、盈利能力及现金
流、资金缺口测算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一)本次募投各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及过程,拟使用募
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
用)不超过 148.50 亿元(含 148.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
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
绿电示范项目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
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
热+光伏一体化项目
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
项目
合计 313.30 148.50
注: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合同金额为 9.97 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 2023 年 2 月 10 日人民币兑换美元中间价折算。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总装机容量 1,500MW,其中光伏 1,350MW、
储热型光热 150MW,按照“光热+光伏”一体化模式开发建设。本项目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实施,预计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
建成投产。
本项目总投资 808,237.00 万元,其中设备及安装工程、建筑工程、送出线路
等资本性支出合计 712,334.28 万元,非资本性支出 95,902.72 万元。董事会前未
有资本性支出,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项目董事会后的设备及
安装工程等资本性支出。其投资金额具体构成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
如下:
单位:万元
董事会前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是否资本性支出
投入金额 资金金额
合计 808,237.00 - 300,000.00 -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的投资构成测算主
要依据包括《太阳能热发电厂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
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
《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
《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 年版)》
《电网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2021
年水平)》《火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2021 年水平)》《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
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及其他当地相关政策、文件
规定等,并结合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签署的《EPC 合
同》等实际情况编制,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位于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数据中心工程、一体化算力资源管理服
务平台及绿色算力枢纽智慧运营平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能建绿色数字科
技(庆阳)有限公司实施,预计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
本项目总投资 418,112.74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资本性
支出合计 398,950.76 万元,非资本性支出 19,161.98 万元。董事会前已投入资本
性支出为 4,091.30 万元,剩余待投入资本性支出为 394,859.46 万元,拟使用募集
资金 15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董事会后的工程费用(数据中心工程、机电平台工
程、算力平台工程、办公及运营管控平台、室外配套工程等)、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项目建设用地费、配套设施及其他
费用)等资本性支出,未超过扣除董事会前已投入资本性支出后的剩余待投入资
本性支出金额。其投资金额具体构成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董事会前 拟使用募集 是否资本性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资金金额 支出
合计 418,112.74 4,091.30 150,000.00 -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的
投资构成测算主要依据包括《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
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 版)》《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及其他
当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等,并结合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项目公司与总承
包方签署的《EPC 合同》等实际情况编制,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及谨
慎性。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位于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规划总装机容量 1GW,包括 900MW 光伏发电项
目和 100MW 光热发电储能项目。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吐鲁番华新新能源有限
责任公司实施,预计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
本项目总投资 611,158.28 万元,其中设备及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汇集站
分摊等资本性支出合计 546,835.80 万元,非资本性支出 64,322.48 万元。董事会
前未有资本性支出,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董事会后的设备
及安装工程(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站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控制保护设
备及安装工程、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发电场工程、升压变电站工
程、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其他建筑工程)等资本性支出。其投资金额具体
构成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投资金额 董事会前 拟使用募集 是否资本
项目名称
号 光伏部分 光热部分 投入金额 资金金额 性支出
小计 427,824.65 183,333.63 - 300,000.00
合计 611,158.28 - 300,000.0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的投资构成
测算主要依据包括《太阳能热发电厂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火力发电
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
定(2018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 年版)》《电网工程限额设计控
制指标(2021 年水平)》《火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2021 年水平)》《光伏发
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及其他当地相
关政策、文件规定等,并结合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签
署的《EPC 合同》等实际情况编制,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装机容量 300MW,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预
计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
中能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湖
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5.00%、35.00%的股权。其中中能建数字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项目具体出资情况详见本回复报告关于问题 1 的回
复中“四、部分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实施,请说明其他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
资或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 183,722.00 万元,主辅生产工程费用、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
费用等资本性支出合计 135,528.00 万元,非资本性支出 48,194.00 万元。董事会
前已投入资本性支出为 19,568.69 万元,剩余待投入资本性支出为 115,959.31 万
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5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董事会后的主辅生产工程(储能发
电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附属生产工程)等
资本性支出,未超过扣除董事会前已投入资本性支出后的剩余待投入资本性支出
金额。其投资金额具体构成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董事会前投入 拟使用募集 是否资本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金额 资金金额 性支出
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
程
合计 183,722.00 19,568.69 50,000.00 -
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的投资构成测算主要依据包
括《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
定额(2018 年版)》
《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2020 年水平)》及其他当
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等,并结合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
签署的《EPC 合同》等实际情况编制,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的业主方为 ACWA POWER BASH
WIND LLC、ACWA POWER DZHANKELDY WIND LLC。该项目是业主方与乌
兹别克斯坦外投部、能源部议标开发的 IPP 项目。巴什项目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
分别位于乌兹布哈拉州东北方向 100 公里处和西北 180 公里处,项目总装机
条总长约 290.5 公里的 500KV 架空线路。本项目由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国际工程
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联营体担任工
程总承包方进行实施。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合同金额为 9.97 亿美元,根据项目
进度安排,项目施工总工期 30.5 个月。项目联营体已与本项目业主方签署《EPC
合同》,项目合同总金额为 9.97 亿美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250,000.00 万元全部用
于董事会后的资本性支出。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合同金额及实施方案对该项目的预计效益进行了测算,
具体与经济评价指标相关的依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估算与经济评价指标 测算依据
取自公司与客户正式签署的项目合同,合同
合同金额
中已明确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项目预计成本 项目总投入金额
主要包括项目设计费用、勘察费用和数字化
工程设计费用
交付费用
总承包管理费 主要包括现场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工程土建费
建筑工程费
用
安装费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安装费用
设备材料采购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设备购置费、维护费用等
主要包括里程碑奖励费、变更估计费用及工
其他费用
程建设过程中其他相关费用、财务费用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的投资构成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
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
项目、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 313.30 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148.50 亿元。
上述项目与公司主业紧密相连,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符合行业
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及协会的相关标准、
规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日常营运需要、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
营积累等情况进行测算,公司依靠自有资金及经营积累较难全部满足公司各类资
金需求,存在一定资金缺口。
在公司已经存在资金缺口的前提下,对于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如全部通过自有
资金投入会有一定资金压力。公司目前财务结构较为稳健,已从银行取得授信额
度,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解决部分长短期的资金需求。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及
负债结构的健康,通过股权融资解决部分资金缺口问题亦具有必要性。
公司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综合考虑公司目前资金缺口、自有资金投入能力、
银行融资渠道通畅程度和公司财务结构稳健性等问题,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为
有资金及银行融资等方式解决。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发包主体、工程支付约定、款项收付安排的具体情况,详
见本回复报告关于问题 1 的回复中“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发包主体、经营模式、
工程支付约定及是否存在分包转包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的相关内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64,351,125
其中:流动资产 378,752,807
其中:货币资金 73,103,842
总负债 496,864,910
所有者权益 167,486,215
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 57.01%。从资产构成来看,公司的资产以流动资产为
主。
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基于公司的业务特征,往来账款金额较大,因此公司需
保有一定规模的货币资金余额以满足日常经营资金收支的需要。
债结构较为稳定,以流动负债为主。2022 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4.79%,与
同行业建筑央企平均水平基本持平。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余额 3,720,580
其中: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3,000,000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9,000
中能建宜昌葛洲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0,000
其他 1,580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84,828
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 3,635,752
截至 2022 年末,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账面价值为 36.36 亿元,占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 1,018.94 亿元的比例为 3.57%。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及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366,393,301 322,318,565 270,327,662
净利润 10,406,556 9,597,544 8,636,943
归母净利润 7,809,343 6,504,102 4,670,576
主营业务毛利率 12.42 13.16 13.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934,299 8,844,178 6,490,10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稳步上
升,主营业务毛利率维持稳定。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
续为正,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足。
以最近一年(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公司目
前的资金缺口。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7,310,384.20 万元,
公司可支配资金余额为 6,800,896.10 万元。综合考虑公司的日常营运需要、公司
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等,公司目前的资金缺口为 4,364,621.64 万元,具体测
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货币资金 (1) 7,310,384.20
交易性金融资产 (2) 308,054.10
其他受限货币资金 (3) 817,542.20
可支配资金余额 (4)=(1)+(2)-(3) 6,800,896.10
未来三年预计经营利润积累 (5) 3,128,139.23
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求* (6) 2,697,828.62
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7) 1,200,012.83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8) 372,776.98
最低资金保有量 (9) 7,468,080.34
偿还短期借款需求 (10) 2,554,958.20
(11)=(6)+(7)+(8)+
资金需求合计 14,293,656.97
(9)+(10)
资金缺口 (12)=(4)+(5)-(11) -4,364,621.64
注: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合同金额为 9.97 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2023 年 2 月 10 日人民币兑换美元中间价折算。
公司可支配资金、预计未来现金流入、资金需求等项目测算过程如下:
(1)可自由支配资金
截至 2022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为 7,310,384.20 万元,其他受限货币资金为
配资金总额为 6,800,896.10 万元。
(2)未来三年预计经营利润积累
公司未来三年自身经营利润积累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
计算,假设未来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与 2019 年至 2022 年复合
增长率一致。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511,225.87 万元、467,057.63 万元、650,410.20 万元及 780,934.30 万
元,复合增长率为 15.17%,经测算,公司未来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899,390.69 万元、1,035,815.21 万元、1,192,933.33 万元,公司未来三年预
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为 3,128,139.23 万元。该假设仅用于分析募集资金规模的合
理性,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至 2025 年及/或以后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
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3)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总投资为 2,697,828.62 万元,详见本回复报告关于问题 2
的回复中“一、本次募投各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及过程,拟使用
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是否为资本性支出”中关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相关
内容。
(4)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经测算,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三年新增流动资金需求总额为 1,200,012.83
万元,详见本回复报告关于问题 2 的回复中“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
依据,结合期末货币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营运资金
缺口等分析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
的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的比例是否超过 30%”之“(一)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及过程”中
关于营运资金缺口测算的相关内容。
(5)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投资计划,制
定并审议通过了相关股利分配方案。2022 年,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93,805.12 万元,
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2.01%。假设公司未来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与公司 2019 年-2022 年复合增
长率保持一致(即 15.17%),2024 年和 2025 年现金分红比例假设按 2022 年水平,
即 12.01%测算,现金分红总额分别为 124,421.18 万元和 143,294.07 万元。根据
据此测算,公司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为 372,776.98 万元。
(6)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公司管
理层结合经营管理经验、现金收支等情况,测算最低保留三个月经营活动现金流
出资金。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 2,489,360.11 万元,
以此确定最低资金保有量为 7,468,080.34 万元。
(7)偿还短期借款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为 2,554,958.2 万元,形成偿还短期借款的货
币资金需求。
综上所述,结合现有资金及资金安排情况、相关资金周转、利润留存情况等,
公司总体资金缺口约为 4,364,621.64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在现有业务的基
础上谨慎考虑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的,充分考虑了项目需求等因素,具备合理性。
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结合期末货币资金的具体使用安
排、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营运资金缺口等分析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与
合理性;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集资金实
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30%
(一)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及过程
公司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435,060.6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
充实资本实力,降低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增长和经营投资
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则,假设 2023 年至 2025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为 16.50%。该假设仅用于计
算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至 2025 年及/或以后年度的经
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本次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主要考
虑公司营业总收入变动导致的资金需求变动,不考虑公司于 2023 年至 2025 年资
本性开支等投资行为的资金需求。
假设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与公司的营业总收入呈一定比
例,即经营性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和经营性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保持稳定,且
该百分比在 2022 年至 2025 年保持不变。公司采用 2022 年经营性流动资产销售
百分比及经营性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数据进行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历史期 预测期
项目
营业收入 36,639,330.10 100.00% 42,684,819.57 49,727,814.79 57,932,904.24
应收票据 717,521.90 1.96% 835,913.01 973,838.66 1,134,522.04
应收账款 7,301,047.00 19.93% 8,505,719.76 9,909,163.51 11,544,175.49
预付账款 3,034,312.80 8.28% 3,534,974.41 4,118,245.19 4,797,755.65
存货 6,138,116.00 16.75% 7,150,905.14 8,330,804.49 9,705,387.23
合同资产 8,940,292.60 24.40% 10,415,440.88 12,133,988.62 14,136,096.75
应收款项
融资
经营性流
动资产合 26,216,240.40 71.55% 30,541,920.07 35,581,336.88 41,452,257.46
计
应付票据 1,494,738.10 4.08% 1,741,369.89 2,028,695.92 2,363,430.74
应付账款 16,609,504.00 45.33% 19,350,072.16 22,542,834.07 26,262,401.69
预收账款 2,981.30 0.01% 3,473.21 4,046.29 4,713.93
合同负债 6,044,184.40 16.50% 7,041,474.83 8,203,318.17 9,556,865.67
经营性流
动负债合 24,151,407.80 65.92% 28,136,390.09 32,778,894.45 38,187,412.04
计
流动资金
占用额
新增流动资金缺口 340,697.38 396,912.45 462,403.00
未来三年流动资金缺口合计 1,200,012.83
注:
经测算,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三年新增流动资金需求总额为 1,200,012.83
万元,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435,060.60 万元,未超出未来营运资金需求,
规模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二)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68,744
银行存款 64,859,676
其他货币资金 8,175,422
合计 73,103,842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4,033,768
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保函保证金存款等使用有限制的款项。此外,公司部分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受
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制所限而不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或从这些国家或地区汇
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总额为 731.04 亿元,所有权或使用
权收到限制的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91.03 亿元,受限原因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保证金、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等,扣除受限资金后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640.01
亿元。扣除受限资金后,公司货币资金的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公司日常营运和预防性资金需求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8,582,680.90 25,955,514.50 21,223,264.4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820,643.70 2,754,466.00 2,470,081.60
支付的各项税费 1,085,593.00 1,072,924.50 1,105,822.6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17,261.20 815,725.60 1,009,022.2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融类) - - 3,963.7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3,206,178.80 30,598,630.60 25,812,154.71
营活动现金支出主要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出及支付职工薪酬为主,现金支出
具有刚性。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在不考虑经营性现金流入的前提下,公司的
安全货币资金保有量应至少能够保证公司三个月的正常支出。未来随着公司规模
的进一步扩张,资金需求也将进一步加大。
(2)项目建设运营投入
公司未来三年大额资金支出需求主要为拟建工程项目投入(不含已有明确用
途的募集资金)。公司作为建筑类企业,资金主要用于能源建设项目的建设投入,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项目开工建设后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法定税费和归还
项目借贷款以及发放从业人员合理工资等费用。
(3)偿还短期债款
截至 2022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为 2,554,958.20 万元,详情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信用借款 23,417,305
保证借款 672,834
抵押借款 176,710
质押借款 1,282,733
合计 25,549,582
公司拟保持一定的货币资金用于支付短期债务,保障偿债流动性安全。
公司所处的建筑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开发及运营的
前期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公司必须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
维持项目运转并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包括项目建设、财务费用、日常
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及税费支出等刚性支出。
关于营运资金缺口详见本回复报告关于问题 2 的回复中“二、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结合期末货币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
用途、营运资金缺口等分析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合本次募投项目
中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占本次
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30%”之“(一)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
依据及过程”的相关内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4.79%。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业务持续、
健康发展。
本项目实施并获得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并
将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保证经营活动平
稳、健康进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增加流动资金的稳定性、充足性,提升公司
市场竞争力,综合性经济效益明显。
综上所述,公司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实际营运资金的需
求,测算过程谨慎、合理,且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清晰合理,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
例是否超过 3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要求: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
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
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
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除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435,060.60 万元
外,其余募集资金均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尚需投入的资本性支出,不存在视同补
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因此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中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金
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30%的情形,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三、各募投项目收入、利润等效益测算过程及依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各募投项目的收入、利润等效益测算均基于以下假
设条件: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行业的政策及监管法规无重大变
化;2)募投项目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行业涉及的税收政策将无重大变化;6)募投项目未来能够按预期及时竣工交付;
的重大不利影响。
(一)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
测算主要采用的计算参数如下:
项目 数值 依据及谨慎性和合理性
装机容量 光伏 1,350MW、光热 150MW 计划装机容量
参考项目当地光资源、电力负荷、
年利用小时数 光伏 1,779 小时,光热 1,376 小时 同地区电场当前运行情况等进行
综合预测
运营期(投产
后)
平均电价(含增
值税)
折旧年限 20 年,残值率 5% 行业平均水平
运维费 平均 1,650.00 万元/年 行业平均水平
人均年工资 12.5 万元,职工的福利
参照公司其他新疆项目平均工资
职工人均工资 费、劳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占工资的
水平
保险费 345.82 万元/年,土地租赁费
其他费用 2,034.82 万元/年,土地使用税 行业平均水平
参考公司项目贷款平均利率并结
长期贷款利率 3.50%
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参考公司项目贷款平均期限并结
贷款偿还年限 15 年
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所得税 25% 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增值税 13% 国家政策
(1)营业收入
项目收入根据电价和上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计算,项目上网电价
参照新疆能源上网电价文件 0.262 元/KWh 计取。
(2)成本费用
发电成本费用包括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支出,其中经营成本包
括修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劳保统筹、住房公积金、材料费和其它费用。其
中,折旧费按电站的固定资产价值乘以综合折旧率计取。残值率取 5%,折旧年
限取 20 年。项目运维采用外委模式,项目运维费按照行业平均水平 1,650.00 万
元/年计算。工资及福利费计算时,项目定员机组按风光(热)储一体化考虑 120
人,人均年工资 12.5 万元,职工的福利费、劳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占工资的 60%。
保险费为固定资产保险和其它保险,保险费按固定资产价值的 0.05%计取。材料
费和其他费用中,光热材料费为 5 元/MWh;光伏工程材料费为 8 元/KW,总成
本费用中考虑长租地成本,租地价格为 400 元/亩/年,土地使用税为 0.96 元/m?/
年,光热工程其他费用 20 元/KW,光伏工程其他费用 10 元/KW。利息支出为固
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在生产期应从成本中支付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
依各年还贷情况而不同。
(3)税金
电力工程交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销售税金附加、所得税。其中增值税税率
为 13%。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售电环节可以进行抵扣。销售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基础计征,按规定分别取 5%和 3%。地方
教育附加根据财综[2010]98 号文件征取 2%。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太阳能电厂可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以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按 25%的税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规定,企业采购固定资产
(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消费用品外),均可以享受抵扣增值税的政策,总投资中
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缴增值税额抵扣。
(4)发电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附加+补贴收入计算,其中税
后利润按照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计算。税后利润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再扣除分配给投资者的应付利润,即为未分配利润。
(5)其他参数
本项目根据新疆地区近年来限电情况设定项目运营期限电率为 3%。此外,
本项目为平价项目,无电价补贴。
(1)收入测算
本项目计算期 28 年,其中建设期为 2.5 年,营业收入预测期为 25.5 年。本
项目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建成后的售电收入。预计未来运营期上网总电量
期内各年度收入预计如下:
售电价格 售电收入
年度 上网电量(MWh)
(元/MWh,不含税) (万元,不含税)
第1年 1,517,012.00 232.00 35,173.20
第2年 3,071,176.00 232.00 71,207.80
第3年 3,057,858.00 232.00 70,899.01
第4年 3,044,600.00 232.00 70,591.61
第5年 3,031,402.00 232.00 70,285.60
第6年 3,018,263.00 232.00 69,980.97
第7年 3,005,184.00 232.00 69,677.72
第8年 2,992,163.00 232.00 69,375.81
第9年 2,979,200.00 232.00 69,075.26
第 10 年 2,966,296.00 232.00 68,776.07
第 11 年 2,953,451.00 232.00 68,478.24
第 12 年 2,940,662.00 232.00 68,181.72
第 13 年 2,927,932.00 232.00 67,886.56
售电价格 售电收入
年度 上网电量(MWh)
(元/MWh,不含税) (万元,不含税)
第 14 年 2,915,259.00 232.00 67,592.73
第 15 年 2,902,642.00 232.00 67,300.20
第 16 年 2,890,083.00 232.00 67,009.00
第 17 年 2,877,580.00 232.00 66,719.11
第 18 年 2,865,133.00 232.00 66,430.52
第 19 年 2,852,743.00 232.00 66,143.24
第 20 年 2,840,408.00 232.00 65,857.25
第 21 年 2,828,128.00 232.00 65,572.53
第 22 年 2,815,904.00 232.00 65,289.10
第 23 年 2,803,735.00 232.00 65,006.95
第 24 年 2,791,621.00 232.00 64,726.08
第 25 年 2,779,561.00 232.00 64,446.46
第 26 年 1,383,778.00 232.00 32,084.06
合计 73,051,774.00 - 1,693,766.80
(2)成本测算
本项目预计运营期成本总额 1,353,397.78 万元,运营期年均成本 52,053.76
万元。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运营期生产成本 1,100,378.03 万元(水费、材料费、工
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摊销费、保险、税金及其他)和财务费用 253,019.74
万元。运营期内各年度成本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生产成本 财务费用 合计
第1年 19,519.95 11,555.41 31,075.36
第2年 50,966.88 23,020.12 73,987.01
第3年 50,966.88 22,088.14 73,055.03
第4年 50,966.88 21,123.12 72,090.01
第5年 51,903.22 20,123.87 72,027.09
第6年 51,903.22 19,089.18 70,992.41
第7年 52,103.86 18,017.81 70,121.68
第8年 52,103.86 16,908.44 69,012.31
第9年 52,103.86 15,759.73 67,863.60
第 10 年 52,973.32 14,570.28 67,543.61
年度 生产成本 财务费用 合计
第 11 年 52,973.32 13,338.66 66,311.98
第 12 年 49,246.94 12,063.35 61,310.30
第 13 年 49,246.94 10,742.83 59,989.78
第 14 年 49,246.94 9,375.47 58,622.42
第 15 年 49,246.94 7,959.63 57,206.58
第 16 年 50,116.40 6,493.57 56,609.98
第 17 年 50,317.04 4,975.53 55,292.58
第 18 年 50,317.04 3,403.66 53,720.71
第 19 年 50,317.04 1,776.04 52,093.09
第 20 年 50,317.04 90.70 50,407.75
第 21 年 33,890.46 90.70 33,981.17
第 22 年 17,664.51 90.70 17,755.22
第 23 年 17,664.51 90.70 17,755.22
第 24 年 17,664.51 90.70 17,755.22
第 25 年 17,664.51 90.70 17,755.22
第 26 年 8,971.73 90.70 9,062.43
合计 1,100,378.03 253,019.74 1,353,397.78
(3)收益测算
本项目资本金的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7.03%,投资回收期为 16.42 年。
(二)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
项目
(1)项目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0 年;
(2)长期贷款利率 4.30%,还款期 10 年,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运营期
最后一年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
(3)各类型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见下表所示:
资产类型 折旧期限(年) 残值率
土地 10 0%
小型基建 20 10%
资产类型 折旧期限(年) 残值率
数据中心机电(含蓄电池) 10 10%
算力设备 5 5%
(4)税费参数
数据中心算力租赁适用增值电信服务税目,税率为 6%,裸机柜租赁适用不
税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 15%。对庆阳本地新注册企业前三年缴纳增值税市县
(区)留成部分的 50%、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的 30%给予奖励。同
时,假设一次性耕地占用税已经反映到土地购置费用中,暂不考虑城镇土地使用
税。
(5)裸机柜租赁价格为 2.40 万元/机柜/年,算力服务价格为 10.80 万元/机
柜/年。
(6)电度电费:0.358285 元/KWh,容量电价:28.50 元/KW/月,用水价格:
(7)IT 设备运维费:服务器三年质保期内厂家负责运维,不计运维费,第
四、第五年运维费均按服务器购置费的 4%计列;基础设施运维费:年运维费按
照设备费 2.5%取费,设备费占总机电投资 60%,按实际投产设备进行计算。
(1)收入测算
本项目收入为裸机柜租赁收益和算力服务收益。其中裸机柜租赁年收益=裸
机柜出租数量×裸机柜年租赁价格,算力服务年收益=算力柜数量×算力年服务价
格。
本项目算力租赁收入合计 320,112.00 万元,裸机柜收入 306,144.00 万元,收
入合计 626,256.00 万元。
单位:万元、%
年度 上架率 算力收入 裸机柜收入 收入总额
年度 上架率 算力收入 裸机柜收入 收入总额
合计 - 320,112.00 306,144.00 626,256.00
(2)成本测算
单位:万元
年度 经营成本 财务成本 折旧费 总成本
合计 180,853.00 76,171.00 307,582.00 564,606.00
(3)收益测算
本项目资本金的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6.35%,投资回收期为 6.70 年。
(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
光热部分的主要测算基础为国家能源局 DL/T5595-2021《太阳能热发电厂可
行性研究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国家能源局国能发电力〔2019〕81 号文《关于
颁布 2018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
额管理总站定额〔2022〕1 号文《关于发布 2018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 2021
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8
年版)》《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
规定》
(2018 年版)。
光伏部分的主要测算基础为国家能源局发布(2016-06-01)《光伏发电工程
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32027-2016、国家能源局发布(2016-12-01)
《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NB/T32035-2016、可再生定额〔2016〕61 号文、可
再生定额〔2019〕14 号文、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340 号文。
测算主要采用的计算参数如下:
项目 数值 依据及谨慎性和合理性
装机容量 光伏 900MW、光热 100MW 计划装机容量
参考项目当地光资源、电
年利用小时数 光伏 1,732 小时,光热 1,709 小时 力负荷、同地区电场当前
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预测
运营期(投产后) 25 年 行业平均水平
平均电价(含增值税) 0.262 元/KWh 参照电价文件
折旧年限 20 年,残值率 5% 行业平均水平
光伏:第 0-5 年为 0.3%,第 6-15 年
为 0.5%,第 16-20 年为 0.8%,第
修理费(占固定资产原值 统第 0-5 年为 0.8%,第 6-10 年为
行业平均水平
比例) 1.1%,第 11-15 年为 1.4%,第 16-20
年为 1.7%,第 21 年-25 年为 2.0%;
光热项目除聚光集热系统外其他部
分为 1.5%
项目定员 90 人;人均年工资 12 万
参照公司其他新疆项目平
工资及福利费 元,福 利 费 系 数 按工 资总 额 的
均工资水平
发电年耗水量为 13.7 万吨/年;水价
水费 参考项目当地收费标准
为 4.0 元/吨
材料费 光伏:9.0 元/KW;光热:4.0 元/MWh 行业平均水平
保险费率 0.7‰ 行业平均水平
光伏:10.0 元/KW;光热:20.0 元
其他费用 行业平均水平
/KW
参考公司项目贷款平均利
长期贷款利率 3.00% 率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
定
参考公司项目贷款平均期
贷款偿还年限 18 年 限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
定
项目 数值 依据及谨慎性和合理性
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所得税 25%
政策
(1)营业收入
项目收入根据电价和上网电量计算(上网电量×上网电价)。
(2)成本费用
发电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折旧费、修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保
险费、利息支出及其它费用。其中,折旧费按照固定资产价值×综合率计算。职
工工资及福利费按照职工人均年工资 12 万元计算,福利费系数按工资总额的
产原值、发电量、装机量、总投资额等各指标平均后逐年计算得出。利息支出
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在运行期应从成本中支付的借款,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利息依各年还贷情况而不同。
(3)税金
本项目应交纳的税金包括销售税金附加和所得税,电价测算中未计入增值
税,增值税仅作为计算销售税金附加的基数。其中,增值税在测算中以补贴收入
的方式进行核算。项目增值税额抵扣值为 61,503 万元。销售税金附加、所得税
按照应纳税额=计税基数(增值税或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30 年以前所得税按税率 15%征收,2030 年以后按税率 25%
征收。
(4)发电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附加+补贴收入计算,其中税
后利润按照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计算,税后利润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再扣除分配给投资者的应付利润,即为未分配利润。
(1)收入测算
本项目计算期 27.5 年,其中建设期为 2.5 年,营业收入预测期为 25 年。本
项目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建成后的售电收入。预计未来运营期上网总电量
万元(不含税),运营期年均收入 47,883.69 万元(不含税)。运营期内各年度收
入预计如下:
售电价格 售电收入
年度 上网电量(GWh)
(元/MWh,不含税) (万元,不含税)
第1年 1,128.00 232.00 26,162.00
第2年 2,247.00 232.00 52,106.00
第3年 2,238.00 232.00 51,889.00
第4年 2,229.00 232.00 51,673.00
第5年 2,219.00 232.00 51,458.00
第6年 2,210.00 232.00 51,244.00
第7年 2,201.00 232.00 51,031.00
第8年 2,192.00 232.00 50,819.00
第9年 2,183.00 232.00 50,609.00
第 10 年 2,174.00 232.00 50,398.00
第 11 年 2,165.00 232.00 50,189.00
第 12 年 2,156.00 232.00 49,981.00
第 13 年 2,147.00 232.00 49,774.00
第 14 年 2,138.00 232.00 49,568.00
第 15 年 2,129.00 232.00 49,362.00
第 16 年 2,120.00 232.00 49,158.00
第 17 年 2,111.00 232.00 48,954.00
第 18 年 2,103.00 232.00 48,752.00
第 19 年 2,094.00 232.00 48,550.00
第 20 年 2,085.00 232.00 48,349.00
第 21 年 2,077.00 232.00 48,149.00
第 22 年 2,068.00 232.00 47,950.00
第 23 年 2,060.00 232.00 47,752.00
第 24 年 2,051.00 232.00 47,555.00
售电价格 售电收入
年度 上网电量(GWh)
(元/MWh,不含税) (万元,不含税)
第 25 年 2,043.00 232.00 47,359.00
第 26 年 1,128.00 232.00 26,162.00
合计 53,695.00 - 1,244,953.00
(2)成本测算
本项目预计运营期成本总额 972,347 万元,运营期年均成本 37,398 万元。运
营成本主要包括运营期生产成本 823,184 万元(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
折旧费、修理费、摊销费、保险、税金及其他)和财务费用 149,163 万元。运营
期内各年度成本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生产成本 财务费用 合计
第1年 20,710.00 4,375.00 25,085.00
第2年 41,014.00 14,777.00 55,792.00
第3年 40,986.00 14,104.00 55,090.00
第4年 40,957.00 13,410.00 54,367.00
第5年 40,929.00 12,695.00 53,624.00
第6年 39,014.00 11,959.00 50,973.00
第7年 36,260.00 11,200.00 47,460.00
第8年 36,232.00 10,418.00 46,650.00
第9年 36,204.00 9,612.00 45,816.00
第 10 年 36,176.00 8,782.00 44,957.00
第 11 年 36,314.00 7,927.00 44,241.00
第 12 年 36,286.00 7,045.00 43,332.00
第 13 年 36,258.00 6,138.00 42,395.00
第 14 年 36,230.00 5,202.00 41,432.00
第 15 年 36,202.00 4,238.00 40,440.00
第 16 年 37,413.00 3,245.00 40,658.00
第 17 年 37,385.00 2,222.00 39,607.00
第 18 年 37,357.00 1,167.00 38,525.00
第 19 年 37,329.00 81.00 37,410.00
第 20 年 37,302.00 81.00 37,383.00
第 21 年 25,662.00 81.00 25,743.00
年度 生产成本 财务费用 合计
第 22 年 13,354.00 81.00 13,435.00
第 23 年 13,344.00 81.00 13,425.00
第 24 年 13,334.00 81.00 13,415.00
第 25 年 13,323.00 81.00 13,404.00
第 26 年 7,609.00 81.00 7,690.00
合计 823,184.00 149,163.00 972,347.00
(3)收益测算
本项目资本金的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7.00%,投资回收期为 16.93 年。
(四)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
测算主要采用的计算参数如下:
项目 数值 依据及谨慎性和合理性
项目经营期 25 年 行业平均水平
参考项目当地光资源、电力负荷、同地区电场当前运
年利用小时数 1,660h
行情况等进行综合预测
系统效率 66.02% 参考装机方案系统效率
装机容量 300MW 计划装机容量
电站定员 50 人×16 万元/人年,参照同地区项目工资
人工成本 800 万元/年
水平
盐穴租用成本 500 万元/年 工程租赁协议价格
折旧 15 年 行业平均水平
残值率 5% 行业平均水平
增值税率 13% 国家政策
所得税率 25% 国家政策
放电电价(含税) 0.4161 元/KWh 湖北省煤电上网标杆电价
充电电价(含税) 0.2747 元/KWh 上网标杆电价×系统效率(0.4161 元/KWh×66.02%)
容量电价(含税) 752 元/KW 年 对标湖北当地抽蓄电站容量电价
(1)营业收入
项目收入包括电量电费收入和容量电费收入。其中,电量电费收入根据放电
电价和上网电量计算(电量电费收入=上网电量×放电电价),放电电价参照湖北
省煤电上网标杆电价,上网电量=装机容量×发电年利用小时。容量电费收入根
据装机容量和容量电价计算(容量电费收入=装机容量×容量电价)。现阶段湖北
地区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价普遍在 600-800 元/KW 年。本项目参照平均容量电
价区间,取值 752 元/KW 年。
(2)成本费用
发电成本费用包括充电费、折旧费、运维费、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材料
费、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充电费按照充电电量×充电电价计算,充电
电价按湖北省煤电上网标杆电价×系统效率计算。折旧费按照规定的折旧分类标
准进行分类测算。工资及福利费按照项目定员 50 人计算,人工成本取 16 万元/
年。利息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在运行期应从成本中支付的借款利息计
算,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依各年还贷情况而不同。
(3)税金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电力项目交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金附加和所得
税。其中,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购进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营业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国家和地方教育费附
加),以增值税税额为基础计征,税率均为 5%。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
税率计算,所得税税率按 25%计取。
(4)发电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附加计算,其中税后利润=利
润总额-应缴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剩余部分为可分配
利润,再扣除分配给投资者的应付利润,即为未分配利润。
(1)收入测算
本项目计算期 27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营业收入预测期为 25 年。本项目
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建成后的售电收入。预计未来运营期上网总电量 7,500GWh,
售电价格 666.00 元/MWh(不含税),售电收入总额 499,179 万元(不含税),运
营期年均收入 19,967 万元(不含税)。运营期内各年度收入预计如下:
售电价格 售电收入
年度 上网电量(GWh)
(元/MWh,不含税) (万元,不含税)
第1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2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3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4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5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6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7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8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9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0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1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2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3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4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5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6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7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8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19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20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21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22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23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24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第 25 年 300.00 666.00 19,967.00
合计 7,500.00 - 499,179.00
(2)成本测算
本项目预计运营期成本总额 364,872 万元,运营期年均成本 14,594.88 万
元。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运营期生产成本 300,129 万元(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
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摊销费、保险、税金及其他)和财务费用 63,742 万元。
运营期内各年度成本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生产成本 财务费用 合计
第1年 17,378.00 6,364.00 23,743.00
第2年 17,378.00 6,708.00 23,743.00
第3年 17,378.00 6,471.00 23,743.00
第4年 17,378.00 6,203.00 23,743.00
第5年 17,378.00 5,903.00 23,743.00
第6年 15,715.00 5,569.00 23,743.00
第7年 15,715.00 5,125.00 23,743.00
第8年 15,715.00 4,642.00 23,743.00
第9年 15,715.00 4,123.00 23,743.00
第 10 年 15,715.00 3,555.00 23,743.00
第 11 年 15,715.00 2,939.00 23,743.00
第 12 年 15,715.00 2,274.00 23,743.00
第 13 年 15,715.00 1,558.00 23,743.00
第 14 年 15,715.00 787.00 23,743.00
第 15 年 15,715.00 684.00 23,743.00
第 16 年 5,705.00 578.00 23,743.00
第 17 年 5,705.00 142.00 23,743.00
第 18 年 5,705.00 14.00 23,743.00
第 19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第 20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第 21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第 22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第 23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第 24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第 25 年 5,711.00 14.00 23,743.00
合计 300,129.00 63,742.00 364,872.00
(3)收益测算
本项目的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6.50%,投资回收期为 13.29 年。
(五)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合同金额及项目实施方案,对本项目的预计效益进行
了测算,具体测算的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美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美元) 占合同价比例
本项目效益测算的依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估算与经济评价指标 测算依据
取自公司与客户正式签署的项目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程
合同金额
合同价款
项目预计成本 项目总投入金额
勘察设计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设计费用、勘察费用和数字化交付费用
采购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必要的风电风机等设备采购、维护费用等
项目管理费用 主要包括现场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施工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工程土建费用
主要包括里程碑奖励费、变更估计费用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其他
其他费用
相关费用、财务费用
本项目投资金额系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或招投标相关文件以及实际项
目建设需求进行测算;工程建设相关价格参照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并参照供应商
报价信息、市场价格估算,测算同时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及实
施进度等因素。经测算,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预计毛利率约
为 7.09%,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综上所述,各募投项目收入、利润等效益测算过程及依据充分、准确,效益
测算谨慎、合理。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行预案、项目成本测算报告、相关决策文件等资料,对相关报告编制人员进行沟
通问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资项目资金使用及建设安排,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数据,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在董事会前的支出金额;
编制人员进行沟通问询,了解发行人营运资金缺口、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募
投项目效益测算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投资合理性,各项目单位基建造价合理,资金缺口测算谨慎。本次募集资金均投
向各项目于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日之后的资本性支出,各项目募集资金规
模安排具有合理性。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435,060.60 万元,未超过未来营运资金需求,规模
合理,未超过 30%。结合发行人现有资金余额、资金用途和资金缺口,本次融资
规模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价格趋势及周期性波动情况等,相关参数和指标设定合理,本次募投项目的效
益测算具有谨慎性。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能建集团下属的山西电建
二公司、北京电建、电规院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
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
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涵盖传统能源、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水利、生
态环保、综合交通、市政、房建、房地产(新型城镇化)、建材(水泥、砂石骨
料等)、民爆、装备制造等领域,公司具有集规划咨询、评估评审、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及管理、运行维护和投资运营、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建筑材料为一体
的完整产业链。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
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和活动。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能建集团下属的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
电规院由于历史经营等原因,其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但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西电建二公司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能建集团持有山西电建二公司 100%股权,
山西电建二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房屋建筑的总承包
业务等,与中国能建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合;自 2017 年起山西电建二公司已完全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于 2019 年 12 月向其属地法院正式递交了依法破产申请,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相关破产程序仍在进行中。
山西电建二公司目前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因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
之日,山西电建二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北京电建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能建集团通过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北京
电建 100%股权;北京电建从事境外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总承
包业务,与中国能建的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
报告期内,北京电建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191,495 1,269,982 1,047,239
占公司收入比例 0.33% 0.39% 0.39%
净利润 -22,365 -49,228 -69,909
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0.21% 0.51% 0.81%
注:占公司净利润比例为绝对值
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已于 2014 年 12 月
将北京电建委托葛洲坝集团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 5 年;各方后续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及 2023 年 2 月续签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
《委
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已将北京电建委托中国能建下属企业管理,中
国能建通过葛洲坝集团对北京电建的现有业务行使管理职能,因此,北京电建与
中国能建之间目前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北京电建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占比均较低,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电规院
电规院主要是在能源电力领域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能源及电力企业提供
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新技术研究以及工程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技术
服务;而公司则主要从事电力勘测、设计、建设、制造、工业制造、投资及其他
相关业务。电规院专注于电力行业的宏观层面规划及研究,而公司主营业务是围
绕能源企业具体、特定电力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因此,电规院的主营业务
方向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不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此外,中国能建集团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对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下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电建”)从事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业务,与中国能建
的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但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且本公司已签署《委托经
营管理协议》,将北京电建委托葛洲坝集团运营管理;本公司下属中国能源建设
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建”)原主营业务与中国能建的
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山西电建已停止经营,因此与中
国能建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除上述情形以外,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目前没有以任何
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不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
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从事与中国能
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
内立即书面通知中国能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
公司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15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其是否接受上述新业务机会,则
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从事该项新业务。在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
为该项新业务注入时机已经成熟时,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一次性或分次
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收购该项新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或由中国能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该项新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向中国能建及其
控制的企业提供收购该等资产和业务的优先权。
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能建股份
(合并计算)之和低于 30%,或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不
再被视为中国能建的控股股东;或(2)中国能建股票终止上市(但中国能建股
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违反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中国能建集团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实质性同业
竞争,中国能建集团下属的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电规院由于历史经营等
原因,其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但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
二、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48.50 亿
元(含 148.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
示范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
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
光伏一体化项目
合计 313.30 148.50
注: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合同金额为 9.97 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 2023 年 2 月 10 日人民币兑换美元中间价折算。
本次募投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连,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
战略,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
相似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等协议
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中国能建集团下属的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电规院由于历史经营等原因,
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但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548.37
亿元、609.42 亿元和 774.89 亿元,公司按照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
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三个组合分别计提坏账准备;2)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
款分别为 169.22 亿元、183.59 亿元及 249.64 亿元;3)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
面价值分别为 615.29 亿元、586.09 亿元及 613.81 亿元;4)各期末,发行人合
同资产价值分别为 482.38 亿元、649.53 亿元及 894.03 亿元,金额逐期大幅增
长,合同资产均按照低风险组合计提减值;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的金额
分别为 113.39 亿元、246.66 亿元、576.06 亿元,逐期大幅增加。
请发行人说明:(1)各期末按照客户类别拆分的应收账款不同账龄的金额、
逾期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公司按照客户类别计提坏账
准备的具体比例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历史坏账情况、可比公司
坏账计提情况等,分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其他应收款中其他代
垫款、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金额大幅提升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不同账龄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结合不
同类别账款的回款安排、期后实际回款、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3)各期末开发成本对应的主要项目内容、金额、库龄、建设期、已
收款金额情况,项目进展、收款情况是否符合项目预期、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情
形;结合存货不同类别的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存货期后转销情况及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的对比,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合同资产金额、其
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金额逐期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与相关业务开展规模
及营收情况是否匹配,合同资产按照低风险组合计提减值的具体情况,减值计
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期末按照客户类别拆分的应收账款不同账龄的金额、逾期金额及占
比、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公司按照客户类别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比
例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历史坏账情况、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
等,分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按照客户类别拆分的应收账款不同账龄的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照客户类别拆分的不同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地方政府及 地方政府及 地方政府及
民营企业及 民营企业及 民营企业及
中央企业 其他国有企 中央企业 其他国有企 中央企业 其他国有企
其他 其他 其他
业 业 业
年)
合计 25,867,071 19,233,805 32,387,674 23,887,967 12,369,631 24,684,507 19,752,846 8,041,156 27,043,340
公司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应收账款坏账,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各细分客户群体应收账款
的减值准备,对于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客户分别按照 1%及 3%计量其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民营企业及其他客户,
以逾期天数与综合考虑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之后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为基础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
(二)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客户类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中央企业 326,429 255,512 173,830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313,660 92,493 77,734
逾期应收账款
民营企业及其他 9,320,963 9,245,473 10,125,428
合计 9,961,052 9,593,477 10,376,993
中央企业 25,867,071 23,887,967 19,752,846
应收账款期末余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19,233,805 12,369,631 8,041,156
额 民营企业及其他 32,387,674 24,684,507 27,043,340
合计 77,488,550 60,942,105 54,837,342
中央企业 1.26% 1.07% 0.88%
逾期应收账款比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1.63% 0.75% 0.97%
例 民营企业及其他 28.78% 37.45% 37.44%
合计 12.85% 15.74% 18.92%
中央企业 9,145,473 16,847,437 15,931,678
截止 2023.3.31 应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6,473,986 9,487,590 6,895,548
收账款回款金额 民营企业及其他 10,644,573 16,375,015 21,084,374
合计 26,264,032 42,710,042 43,911,600
中央企业 35.36% 70.53% 80.66%
应收账款期后回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33.66% 76.70% 85.75%
款比例 民营企业及其他 32.87% 66.34% 77.97%
合计 33.89% 70.08% 80.08%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分为 18.92%、15.74%、12.85%,比例相
对较低,且整体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中央企业组合及地方政府及其他国
有企业组合应收账款逾期比例分别为 0.88%、1.07%、1.26%及 0.97%、0.75、1.63%,
整体保持较低水平。报告期内,公司民营企业及其他组合应收账款逾期比例为
其他组合执行的信用政策更为严格,故以此界定的应收账款逾期比例较高;报告
期内,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至 2022 年末公司民营企业及其他组合应
收账款逾期金额及比例已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公司各个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回款率分别为
(三)按照客户类别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及与同行业比较情况
单位:千元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中央企业 25,867,071 258,671 1.00%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19,233,805 577,014 3.00%
民营企业及其他 32,387,674 3,642,395 11.25%
合计 77,488,550 4,478,080 5.78%
中央企业 23,887,967 238,880 1.00%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12,369,631 371,089 3.00%
民营企业及其他 24,684,507 3,376,230 13.68%
合计 60,942,105 3,986,199 6.54%
中央企业 19,752,846 197,528 1.00%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8,041,156 241,235 3.00%
民营企业及其他 27,043,340 3,312,436 12.25%
合计 54,837,342 3,751,199 6.84%
如上表所示,公司各年度同类别的客户坏账计提比例较基本保持稳定。
公司名称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摘要)
对于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中的应收 BT/BOT 项目款、应收工
程进度款和合同资产,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本公司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使用准备矩阵计算上
述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历史经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借款人的特定
中国能建 因素、以及对当前状况和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评估进行调整。
公司具体组合为:
组合 1 中央企业
组合 2 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
组合 3 民营企业及其他
公司名称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摘要)
本集团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本集团考虑了不同客
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
当单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
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
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中国建筑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政府部门及中央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海外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3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与合同资产以及租赁应收款
中国铁建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划分了 5 个组合,未披露具体组合名称)
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
收款项融资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
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
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和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中央企业客户
中国中铁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中铁工合并范围内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3 应收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4 应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组合 5 应收海外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6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本集团考虑了不同客
中国交建
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考虑了不同客
户的信用风险特征, 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
中国电建
组合 1 账龄分析法
组合 2 关联方(集团内)
当单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
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和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中国化学
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中国化学合并范围内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
公司名称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摘要)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
增加,本集团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其损失准备;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集团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中国中冶 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本集
团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
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本集团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
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交建、中国中冶除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外其余应收账款均按账龄组合计提,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电建、
中国化学除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外其余应收账款均划分不同的组合计提,其中
公司组合划分与中国建筑、中国中铁较为可比,均系按照客户性质及特点分类,
故公司按照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三个组合分别
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计提比例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
坏账准备率 坏账准备率 坏账准备率
中国能建 5.78 6.54 6.84
其他大型建筑类央企
中国建筑 15.27 15.54 13.85
中国中铁 8.69 7.68 5.95
中国铁建 9.73 7.42 6.17
中国电建 10.44 9.98 9.80
中国交建 17.52 15.07 13.60
中国中冶 15.80 15.15 15.75
中国化学 12.02 13.12 16.15
平均值 12.78 11.99 11.61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中国能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整体计提比例低于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账龄结构较好,1 年以内应收账款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 1 年以内应收账款比例同行业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国能建 75.84 72.01 71.22
其他大型建筑央企
中国建筑 65.98 68.59 66.03
中国中铁 69.55 73.38 73.20
中国铁建 67.97 78.18 76.57
中国电建 66.85 76.22 71.94
中国交建 54.39 63.82 65.42
中国中冶 58.33 63.17 62.14
中国化学 67.26 63.07 54.06
平均值 64.33 69.49 67.05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中国能建加强信用管理,持续催收,改善账龄结构,
计提比例相对较低。
(2)各央企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各建筑类央企虽同为建筑企业,但其下游客户不同,导致逾期信用损失率存
在差异。公司系电力工程承包商,主要客户涵盖国内所有主要的电网营运及发电
企业,并与多个外国国家级能源部门、公用事业公司以及海外电力市场的私人投
资者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客户资信状况相对较好,故发生信用损失的风险相
对较低。
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率虽然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但具备合理性,计提
政策谨慎、合理。
(四)历史坏账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历史坏账核销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77,488,550 60,942,105 54,837,342
坏账核销金额 21,132 313,871 207,032
坏账核销率 0.03% 0.52% 0.38%
如上表所示,公司 2020 年到 2022 年各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核销金额分别为
销率,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所述,公司客户质量较高且历史信用状况良好,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
整体逾期比例逐年下降,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历史实际坏账率均低于预期计提比
例,公司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按预期信用损失法确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谨慎合理、
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二、其他应收款中其他代垫款、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金额大幅提升的原
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不同账
龄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结合不同类别账款的回款安排、期后实际回款、可比
公司情况等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其他应收款中其他代垫款、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金额大幅提升的
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代垫款、拆借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代垫款 12,173,603 8,562,559 6,176,541
拆借资金 3,253,109 3,875,368 3,879,493
小计 15,426,712 12,437,927 10,056,034
公司其他代垫款主要为公司开展工程建设业务需要所支付的垫付款项、联合
体项目作为牵头方承担的代收代付款项等。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代垫款大幅上涨,
司工程建设业务承接规模扩大;2021 年及 2022 年,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新签合同
额同比上升 45.70%和 23.70%,与其他代垫款上升规模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公司拆借资金主要为公司向联营、合营房地产项目公司按股比提供股东借款
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投入,项目后期销售后收回拆借资金及利息,属于行业惯例,
总体规模较为稳定,变化较小。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代垫款、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
单位:千元
占其他
代垫款 是否存
及拆借 在关联
往来单位 形成原因 账面余额
资金合 方资金
计余额 占用
的比例
注
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 代垫项目款 66,924 0.43% 否
贵阳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公司 代垫项目款 33,664 0.22% 否
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注 其他 129,644 0.84% 否
北京润能置业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508,983 3.30% 否
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合作开发投入 442,614 2.87% 否
司
西安紫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341,750 2.22% 否
葛洲坝润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
合作开发投入 266,875 1.73% 否
公司
葛矿利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60,474 1.69% 否
重庆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60,015 1.69% 否
湖南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24,071 1.45% 否
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18,391 1.42% 否
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181,208 1.17% 否
葛洲坝(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77,610 0.50% 否
其他关联方小计 / 1,592 0.01% 否
关联方合计 / 3,015,407 19.55% /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代垫款、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
单位:千元
占其他
代垫款 是否存
及拆借 在关联
往来单位 形成原因 账面余额
资金合 方资金
计余额 占用
的比例
南沙国际金融岛(广州)有限公司 代垫项目款 234,449 1.88% 否
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 注
代垫项目款 66,924 0.54% 否
贵阳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公司 代垫项目款 33,664 0.27% 否
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注
其他 129,644 1.04% 否
葛矿利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1,084,244 8.72% 否
云南葛洲坝城市运营投资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685,253 5.51% 否
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合作开发投入 479,574 3.86% 否
司
西安紫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321,579 2.59% 否
湖南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66,079 2.14% 否
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42,111 1.95% 否
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181,208 1.46% 否
重庆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175,466 1.41% 否
葛洲坝润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
合作开发投入 109,954 0.88% 否
公司
葛洲坝(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51,769 0.42% 否
其他关联方小计 / 7,474 0.06% 否
关联方合计 / 4,069,392 32.72% /
(3)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代垫款、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
单位:千元
占其他
代垫款 是否存
及拆借 在关联
往来单位 形成原因 账面余额
资金合 方资金
计余额 占用
的比例
葛洲坝(唐山)丰南投资建设有限公
代垫项目款 400,000 3.98% 否
司
盘州市宏财葛洲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垫项目款 364,627 3.63% 否
南沙国际金融岛(广州)有限公司 代垫项目款 227,709 2.27% 否
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注
其他 129,644 1.29% 否
葛洲坝集团(贵阳)综合保税区投资
代垫项目款 81,474 0.81% 否
建设有限公司
占其他
代垫款 是否存
及拆借 在关联
往来单位 形成原因 账面余额
资金合 方资金
计余额 占用
的比例
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 注
代垫项目款 66,294 0.66% 否
南方建投邢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代垫款 45,058 0.45% 否
山东葛洲坝枣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代垫项目款 33,017 0.33% 否
葛矿利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024,630 20.14% 否
云南葛洲坝城市运营投资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631,207 6.28% 否
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合作开发投入 501,573 4.99% 否
司
西安紫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321,579 3.20% 否
葛洲坝润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
合作开发投入 38,872 0.39% 否
公司
葛洲坝(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投入 28,607 0.28% 否
关联方合计 / 4,894,291 48.70% /
注:公司与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代垫款均系公司成立
之前因历史原因形成,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代垫款及资金拆借余额及比例
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且均系为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性代垫或拆借,不存在关联
方资金占用。
(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不同账龄的坏账准备计提金
额,结合不同类别账款的回款安排、期后实际回款、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坏账
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金额
(1)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对应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和相当于整
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
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
准备;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处于第二阶段,
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
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坏账计提组合分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按账龄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各期末不同账龄的计提情况
单位:千元
账龄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坏账准备 100,087 236,350 45,590
计提比例(%) 0.79 2.43 0.33
坏账准备 289,187 175,093 48,633
计提比例(%) 4.73 2.46 4.03
坏账准备 369,671 85,168 33,325
计提比例(%) 6.49 7.78 6.80
坏账准备 848,485 988,895 1,166,360
计提比例(%) 52.79 57.71 41.51
坏账准备 1,607,430 1,485,506 1,293,908
合计 组合账面余额 26,088,150 19,633,877 18,129,842
计提比例(%) 6.16 7.57 7.14
由上表可知,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各期末不同账龄的计
提比例基本保持稳定,2022 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公司信用风险相对较低的押
金保证金增加所致。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账面余额 10,462,816 6,509,194 6,978,657
期后实际回款 2,614,564 3,672,439 4,542,548
押金
回款比例(%) 24.99 56.42 65.09
保证金
租赁及设备押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回款项;
回款安排 投标、履约及项目开发在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在满足收款条件
后收回款项。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账面余额 12,173,603 8,562,559 6,176,541
其他代 期后实际回款 1,192,893 3,359,486 2,745,075
垫款 回款比例(%) 9.80 39.23 44.44
回款安排 工程建设项目代垫款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收回款项。
期末账面余额 3,253,109 3,875,368 3,879,493
拆借资 期后实际回款 287,352 3,011,436 3,589,962
金 回款比例(%) 8.83 77.71 92.54
回款安排 根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回款项。
期末账面余额 543,474 354,751 493,159
期后实际回款 114,843 218,260 313,967
应收代
缴税金 回款比例(%) 21.13 61.52 63.66
出口退税待完成退税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即可回款;
回款安排
预估进项税,后期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正常抵扣。
期末账面余额 2,360,700 2,350,611 2,334,806
期后实际回款 642,447 1,722,160 1,835,887
其他 回款比例(%) 27.21 73.26 78.63
员工及项目备用金根据业务需求金收回款项;
回款安排 三供一业及股权激励款项,根据三供一业清算报告和股权激励
解锁情况进行核销
期末账面余额 28,793,702 21,652,483 19,862,656
合计 期后实际回款 4,852,099 11,983,780 13,027,439
回款比例(%) 16.85 55.35 65.59
注:期后实际回款指各期末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的回款金额,期后实际回款金额未经
审计。
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各年末其他应收款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合计回款金
额分别为 13,027,439 千元、11,983,780 千元、4,852,099 千元,期后回款比例分别
为 65.59%、55.35%、16.85%,其中:应收代垫款的回款比例较低,符合工程行
业特点,其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36.68%、29.68%、21.53%,高于其他款项的
坏账计提比例。公司整体回款情况总体较好,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单位:千元
证券简称 项目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坏账准备 3,966,069 3,354,704 3,026,722
中国能建
期末账面余额 28,793,702 21,652,483 19,862,656
证券简称 项目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坏账准备率(%) 13.77 15.49 15.24
报告期内坏账准
备率平均值(%)
其他大型建筑央企
坏账准备 8,158,297 7,093,588 6,759,463
中国建筑 期末账面余额 81,742,364 68,075,282 61,367,033
坏账准备率(%) 9.98 10.42 11.01
坏账准备 4,941,384 4,733,08 5,155,972
中国铁建 期末账面余额 70,991,852 68,519,533 71,539,053
坏账准备率(%) 6.96 6.91 7.21
坏账准备 11,374,573 10,510,194 11,680,563
中国中铁 期末账面余额 46,397,106 43,059,523 43,346,766
坏账准备率(%) 24.52 24.41 26.95
坏账准备 49,757,267 55,250,454 48,335,150
中国交建 期末账面余额 5,130,683 3,858,864 2,960,061
坏账准备率(%) 10.31 6.98 6.12
坏账准备 6,335,803 6,248,515 3,725,497
中国电建 期末账面余额 35,375,822 69,256,363 43,893,105
坏账准备率(%) 17.91 9.02 8.49
坏账准备 554,842 504,172 457,055
中国化学 期末账面余额 4,961,576 4,598,574 3,778,719
坏账准备率(%) 11.18 10.96 12.10
坏账准备 8,299,184 8,761,188 7,341,750
中国中冶 期末账面余额 56,216,859 75,947,340 71,073,465
坏账准备率(%) 14.76 11.54 10.33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坏账准备率
平均值(%)
由上表得知,公司报告期内坏账准备率平均值(14.83%)高于可比公司水平
(12.29%)。
综上所述,公司其他应收款整体回款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坏账准备率平均值
高于可比公司水平,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各期末开发成本对应的主要项目内容、金额、库龄、建设期、已收款
金额情况,项目进展、收款情况是否符合项目预期、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情形;
结合存货不同类别的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存货期后转销情况及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对比,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各期末开发成本对应的主要项目内容、金额、库龄、建设期、已收
款金额情况,项目进展、收款情况是否符合项目预期、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开发成本前五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所在 余额
项目名称 备注
城市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广州 7,991,355 6,397,554 4,852,028
州南沙国际金融岛项目) 末、2020 年末前五大
杭政储出[2017]23 号地块
住宅项目(设配套公建) (杭 杭州 6,072,814 5,892,905 5,557,619
末、2020 年末前五大
州中国府)
北京中国府 北京 3,425,846 7,083,796 6,996,202
年、2020 年末前五大
NO.2016G14 地块项目(南 2021 年末、2020 年末
南京 3,400 4,708,078 4,457,699
京中国府) 前五大
NO.2019G49 地块项目(南
南京 399,833 3,659,607 3,452,129 2021 年末前五大
京鼓悦兰园)
翠湖科技园
HD00-0303-6022 地块 R2
北京 - - 6,889,435 2020 年末前五大
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北京紫
郡蘭园)
五佰村路东西两侧地块
(N0.2021G70)项目(长江 南京 3,570,930 3,296,491 - 2022 年末前五大
悦府东苑)
广州 1,313,895 1,086,298 - 2022 年末前五大
朗园)
小计 / 22,778,073 32,124,729 32,205,112
占期末开发成本金额的比
例
合计 / 42,140,620 42,684,589 44,937,703
各期前五大项目分别占各期末开发成本金额比例为 71.67%、75.26%、
区域位置较好。2022 年度前五大项目占期末开发成本金额比例较低,主要原因
系当年新增获取项目较多,2022 年公司新增项目涉及开发成本金额为 117.83 亿
元,占开发成本比例为 27.96%,该等项目处于前期开发阶段,主要成本组成为
土地成本。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项目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截至报告期末项目进
项目名称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合计
展情况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 2,404,241 5,587,114 / / 7,991,355 项目二期处于主体结
岛项目) 构施工阶段
杭政储出[2017]23 号
项目已于 2021 年完成
地块住宅项目(设配
套公建)(杭州中国
装阶段,现已基本完成
府)
项目一批次 9、12、13、
北京中国府 527,677 232,475 673,500 1,992,193 3,425,846
批次及二期基本达到
竣备条件
NO.2016G14 地块项
目(南京中国府)
NO.2019G49 地块项 项目住宅部分已竣工
目(南京鼓悦兰园) 备案
翠湖科技园
已竣工备案,截至
HD00-0303-6022 地块
/ / / / / 2022 年末已全部转为
R2 二类居住用地项目
产成品
(北京紫郡蘭园)
五佰村路东西两侧地 项目 A6 楼封顶,其余
块(N0.2021G70)项 379,505 3,191,425 / / 3,570,930 楼栋处于主体结构施
目(长江悦府东苑) 工中
项目 3 号楼已建至地
(融朗园) 2 号楼正处于地下施
工阶段
合计 4,107,358 10,495,488 1,322,612 6,852,614 22,778,073
报告期内,公司开发成本所对应的主要项目进展情况基本符合预期,不存在
长期停工情况,其中杭州中国府及北京中国府项目库龄较长,主要原因系中国府
项目是公司最高端“国府系”产品,为公司主打的品质住宅产品;其中,北京中
国府项目较大,分期竣工备案,报告期内持续投入且计划精装修后进行销售,项
目开发周期较长;杭州中国府由于销售合同中约定完成精装修后方才能达到交付
条件,故虽已完成竣工备案但由于精装尚未完成故未结转为产成品。北京中国府、
杭州中国府均不存在长期停工的情形。
单位:千元
项目名称 31 日已收款金 31 日已收款金 31 日已收款金
额情况 额情况 额情况
岛项目)
杭政储出[2017]23 号地块住宅项目(设配
套公建)(杭州中国府)
北京中国府 614,586 927,123 614,586
NO.2016G14 地块项目(南京中国府) 105,016 2,285,134 2,015,800
NO.2019G49 地块项目(南京鼓悦兰园) 1,087,890 3,088,758 710,653
翠湖科技园 HD00-0303-6022 地块 R2 二类
居住用地项目(北京紫郡蘭园)
五佰村路东西两侧地块(N0.2021G70)项
目(长江悦府东苑)
报告期内,公司开发产品所对应的主要项目回款情况基本符合预期;其中,
行业低迷的影响,同时叠加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部分项目楼盘销售低于预期。
随着 2022 年年底各项房地产政策出台,预计 2023 年公司回款情况将有所提升。
杭州中国府及南京中国府由于存在新房限价的情形导致项目销售价格及回
款情况不及预期,已分别于 2022 年度及 2021 年度计提存货减值损失。具体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情况 跌价准备金额 跌价准备计提依据
杭政储出[2017]23 号地块
室内精装修已基本完成,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住宅项目(设配套公建) 154,708
初步具备交付条件。 孰低
(杭州中国府)
NO.2016G14 地块项目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竣工验收 184,836
(南京中国府) 孰低
(二)结合存货不同类别的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存货期后转销情况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
提是否充分
单位:千元
项目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存货余额 跌价准备 存货价值
在途物资 31,183 5,517 0 289 36,990 0 36,990
原材料 3,512,187 368,516 57,832 98,892 4,037,427 203,392 3,834,035
在产品 1,529,098 42,422 12,320 39,160 1,623,000 122,585 1,500,415
开发成本 16,789,954 11, 220,270 7,236,590 6,893,806 42,140,620 188,237 41,952,384
库存商品 5,367,339 605,188 310,807 124,871 6,408,205 211,251 6,196,954
开发产品 6,394,956 814,583 366,836 0 7,576,376 0 7,576,376
周转材料 255,023 10,285 842 24,819 290,969 6,962 284,007
合计 33,879,741 13,066,782 7,985,228 7,181,837 62,113,587 732,427 61,381,160
在途物资 25,537 3,445 0 2,460 31,441 0 31,441
原材料 3,752,484 707,928 33,720 96,456 4,590,588 150,197 4,440,391
在产品 1,534,186 97,215 2,684 57,950 1,692,035 86,764 1,605,270
开发成本 11,945,053 12,586,480 5,953,519 12,199,538 42,684,589 154,708 42,529,881
库存商品 5,102,500 830,029 7,885 116,641 6,057,056 248,022 5,809,034
开发产品 2,123,210 1,746,063 0 49,791 3,919,064 0 3,919,064
周转材料 237,129 15,825 13,301 14,635 280,890 6,593 274,297
合计 24,720,099 15,986,985 6,011,108 12,537,469 59,255,662 646,284 58,609,378
项目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存货余额 跌价准备 存货价值
在途物资 87,163 0 289 2,170 89,622 0 89,622
原材料 4,091,957 103,026 34,783 152,151 4,381,917 86,420 4,295,497
在产品 1,556,646 31,268 40,390 24,890 1,653,193 28,301 1,624,892
开发成本 16,360,944 7,719,546 19,355,972 1,501,241 44,937,703 0 44,937,703
库存商品 5,448,775 144,619 122,573 40,646 5,756,613 170,188 5,586,426
开发产品 4,040,911 413,677 130,343 51,143 4,636,074 0 4,636,074
周转材料 332,378 13,940 3,365 15,886 365,569 6,471 359,098
合计 31,918,775 8,426,076 19,687,715 1,788,126 61,820,692 291,380 61,529,31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主要以一年以内和 1-2 年为主,该等存货余额分别为 40,344,850,379 千元、40,707,084 千元和
主要为开发成本,详见本题“四、公司说明事项”之“(三)期末开发成本对应的主要项目内容、金额、库龄、建设期、已收款
金额情况,项目进展、收款情况是否符合项目预期、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情形”中的相关回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周转率如下:
单位:次/年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存货周转率 5.35 4.66 3.78
注: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净额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78 次/年、4.66 次/年和 5.35 次/年。存货
周转率结构良好且趋势向好,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较低。
此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周转率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次/年
证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国能建 5.35 4.66 3.78
其他大型建筑央企
中国建筑 2.50 2.43 2.30
中国铁建 3.40 3.60 3.87
中国中铁 5.05 4.86 4.46
中国交建 8.41 8.22 8.06
中国电建 6.67 3.88 2.47
中国化学 25.06 26.38 10.37
中国中冶 7.55 7.31 5.85
平均数 8.38 8.10 5.34
平均数(修正) 5.38 5.05 4.50
中位数 6.67 4.86 4.46
中位数(修正) 5.05 4.37 4.17
注 1: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
注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净额;
注 3:平均数(修正)及中位数(修正)系剔除中国化学及中国电建 2022 年度数据。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中国化学存货结构中主要系金额相对较小的原材
料、库存商品及合同履约成本等,不涉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
故其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不具有可比性。同时,中国电建亦于 2022 年度剥离
房地产资产。剔除中国化学以及中国电建 2022 年度存货周转率后,中国能建存
货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存货余额 62,113,587 59,255,662 61,820,692
期后转销成本 11,873,636 32,847,105 51,928,414
期后结转率 19.28% 55.39% 84.04%
注:期后转销统计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由上表可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期后转销率分别
为 84.04%、55.39%和 19.28%。公司 2020 年存货期后转销情况良好。2021 年期
后结转率较低主要系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一般在 2-3 年之间,导致结转减缓;同
时由于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部分产品当期建设进度放缓,导致整体期后结转率较
低。2022 年末期后结转率较低,主要系期后结转截至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距离 2022 年末时间较短所致。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期后转销情况良好,处于正常水平。
(1)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同行业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同行业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证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国能建 1.18 1.09 0.47
其他大型建筑央企
中国建筑 0.87 0.58 0.61
中国铁建 0.97 0.67 0.81
中国中铁 3.76 3.52 3.21
中国交建 0.97 0.79 0.53
中国电建 0.27 1.17 1.13
中国化学 10.95 13.61 4.40
中国中冶 1.35 1.75 1.63
平均数 2.73 3.16 1.76
平均数(修正) 1.58 1.41 1.32
中位数 0.97 1.17 1.13
证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位数(修正) 0.97 0.98 0.97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
承前所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中国化学与中国电建存货结构与其他大
型建筑央企存在差异。剔除中国化学以及中国电建 2022 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比例后,中国能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存货周转情况良好,库龄分布及占比情况合理,存货期后转销情
况良好,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相比无重大差
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
四、合同资产金额、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金额逐期大幅增加的具体
原因,与相关业务开展规模及营收情况是否匹配,合同资产按照低风险组合计
提减值的具体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一)合同资产金额、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变动情况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合同资产余额 91,976,019 66,470,832 49,507,100
同比增长率 38.37% 34.27% /
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金额 57,605,629 24,665,592 11,339,015
同比增长率 133.55% 117.53% /
公司合同资产主要由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及工程质保金构成,2022 年末及
扩大,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及项目质保金增加,与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增速情况基
本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度/年末 2021 年度/年末 2020 年度/年末
合同资产金额 91,976,019 66,470,832 49,507,100
合同资产同比增长率 38.37% 34.27% /
工程建设业务营业收入 302,055,621 263,919,932 212,066,157
工程建设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14.45% 24.45% /
工程建设业务新签合同额 991,010,000 800,890,000 549,684,280
项目 2022 年度/年末 2021 年度/年末 2020 年度/年末
同比增长率 23.70% 45.70% /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金额主要以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 PPP 等投
资项目款及一年以上应收质量保证金组成,2022 年末及 2021 年末,合同资产金
额同比增长 133.55%及 117.53%,2021 年度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金额
大幅提升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
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前述准则施行日新增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所致;2022 年
度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金额大幅提升主要原因系业务规模扩大导致
一年以上应收质量保证金增加,且公司所属葛洲坝保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导致以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 PPP 项目款增加所致。
(二)合同资产按照低风险组合计提减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按照低风险组合计提
减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149,581,648 91,136,424 60,846,115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3,107,917 1,896,720 1,707,437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146,473,731 89,239,704 59,138,678
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2.08% 2.08% 2.81%
对于合同资产,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其损失准备。公司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使用准备矩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相
关历史经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债务人的特定因素、以及对当前状况和未来经济状
况预测的评估进行调整。
(三)同行业上市公司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
计提比例
公司名称
中国能建 2.08 2.08 2.17
其他大型建筑央企
中国建筑 2.06 1.93 1.65
中国铁建 2.69 2.89 3.35
中国中铁 0.95 0.97 0.77
中国交建 0.84 0.91 0.92
中国电建 1.04 0.88 0.39
中国化学 1.16 1.40 2.17
中国中冶 4.19 4.71 4.22
平均值 1.85 1.96 1.92
如上表所示,公司报告期各年度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高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平均值,计提比例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增加情况与公司相关业务开展规模及营
收情况相匹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
差异。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会计政策检查客户类别拆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获取其他应收款中其他代垫款、
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明细表,并分析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对截止期末存在的应收代垫款和拆借资金款项
进行核实;检查分析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复核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的后续实际核销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表、库龄明细表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检查存在减值迹象项目的减值测试情况;查阅
了主要开发产品所对应项目的收款情况明细表,了解公司销售情况是否符合预
期;了解公司存货备货政策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具体情况;
的合理性;结合公司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和营业收入情况,分析合同资产变动是否
与相关业务开展规模及营收情况相匹配;
款坏账计提政策及计提比例、存货周转率及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合同资产坏账计
提比例等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评价公司坏账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业惯例;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虽低于行业平均水
平,但具备合理性,计提金额较为充分;
接规模提升,具备合理性,公司拆借资金金额报告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存在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
差异;
在长期停工的情形;公司存货库龄分布及占比情况合理,存货期后转销情况良好,
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
分。
相匹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认定财务性投资占归母净资产比
例为 1.92%;2)公司联合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以及南网建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
(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3 年 1 月投资 9,519 万元,不界定为财
务性投资;3)2022 年 8 月,能建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30 亿元增至 45 亿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能建财务公司合计增资 14.064 亿元;能建财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出于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 2 笔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总计
请发行人说明:(1)拆分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相关投资未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2)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投资情况,未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准确;公司对能建财务公司增
资的具体情况、款项支付时间,增资前后持股比例是否增加,是否属于财务性
投资;能建财务公司开展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的具体情况,未界定为财务性
投资是否准确;(3)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
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本次发
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
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拆分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相关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
是否充分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所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以下简称“1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如下: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
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一)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
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二)
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所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
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18 号意见”)
的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
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
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
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
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
报表。(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
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
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六)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七)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所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以下简称“7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
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二、发行人应披露募
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
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一)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
(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
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
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三、与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
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
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
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二)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拆分列示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内容及金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其中财务性
项目 金额 具体内容
投资金额
持有货币基金份额 3,029,905 -
主要为中能建财务公司出于
其中:博时合惠货币 B 1,701,545 - 现金管理目的而持有的货币
基金产品份额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B 1,328,359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30,636 -
其中:山西证券 20,377 -
南京医药 3,584 - 主要为中能建财务公司因开
展网下打新配置市值的需要
通宝能源 5,223 - 形成的存量股票投资
四川长虹 1,148 -
亚厦股份 304 -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 20,000 -
为公司出于项目承揽目的投
其中: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 资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股权
公司
合计 3,080,541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3,080,541 千元,主要情况
如下:
(1)货币基金投资账面金额为 3,029,905 千元,为中能建财务公司出于现金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份额,相关货币基金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 业绩比较 开放频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范围
称 基准 率
博时合 活期存款 每个开 本基金为货币市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惠货币 利率(税 放日开 场基金,是证券投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产品名 业绩比较 开放频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范围
称 基准 率
市场基 后) 放申 资基金中的低风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金 贩、赎 险品种,其预期风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回 险和预期收益率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均低于股票型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金、混合型基金和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债券型基金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本基金为货币市
易方达 中国人民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场基金,预期风险
现金增 银行公布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每个开 和预期收益均低
利货币 的七天通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
放日 于股票型基金、混
市场基 知存款利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合型基金及债券
金 率(税后)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型基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公司所投资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均为灵活赎回的开放式基金产品,产品业绩
比较基准较低,投资范围均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产品整体风险较
低、流动性较好,不属于 18 号意见所规定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
融产品”,且中能建财务公司系原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
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2)库存股票投资账面金额为 30,636 千元,为中能建财务公司因开展网下
打新业务,为满足网下打新准入门槛中对投资者持仓市值相关要求,持有上述股
票以获取打新业务资格而形成的存量股票投资。中能建财务公司系原银保监会批
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上述投资行为不属于 18 号意见所规定的“非
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亦不属于与中能建财务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3)权益工具投资账面金额为 20,000 千元,为公司投资海南海控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能源”)股权。参股海控能源有利于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控股”)深化开展业务合作,帮助
公司更快进入海南建筑市场。公司已与海发控股合资设立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
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承揽了海控能源莺歌海盐场 100MW 平价光伏项目(EPC)
总承包项目、南渡江水系廊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等多个合作项目中的工程业
务合同份额。该等投资有利于公司开展电力工程施工业务,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
战略发展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程度较强,不属于 18 号意见所规定的“与
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基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其中财务性投
项目 账面价值 具体内容
资金额
应收利息 118 - 主要为应收拆借资金对应利息
应收股利 136,364 - 主要为应收合、联营企业股利
其他应收款项 24,827,633 - /
合计 24,964,115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24,964,115 千元,其中包括应收
利息 118 千元,主要为因拆借资金而形成的利息;应收股利 136,364 千元,主要
为应收合、联营企业股息,上述应收款项不属于为获取投资收益而借予他人的款
项,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项基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其中财务性投
项目 金额 具体内容
资金额
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或用于生产建设
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农
押金保证金 10,462,816 -
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安全保证金等
押金、保证金
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或用于工程建设
其他代垫款 12,173,603 -
需要支付的代垫费用
主要为公司对合、联营企业的合作性
拆借资金 3,253,109 -
经营投入
主要为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代
应收代缴税金 543,474 -
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款
主要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应
其他 2,360,700 -
收款项等
小计 28,793,702 - /
减:坏账准备 3,966,069 /
合计 24,827,633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为 24,827,633 千元,主要构成情
况如下:
(1)押金保证金账面金额为 10,462,816 千元,主要为公司因日常经营及工
程建设需要而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安全保
证金等押金、保证金,上述押金保证金款项形成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认定
为财务性投资。
(2)其他代垫款账面金额为 12,173,603 千元,主要为公司因项目工程建设
需要而垫付的部分款项,具体包括代垫工程进度款、分包分供款项、保险费用、
农民工工资等。此外,公司作为牵头方执行联合体项目时亦涉及必要代收代付行
为。上述代垫款项的形成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3)拆借资金账面金额为 3,253,109 千元,主要为公司的子公司中能建城市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合、联营企业的合作性经营投入,上述款项形成与其主营业
务相关,不存在出于收取利息等盈利目的而借出资金的情况,不认定为财务性投
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基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其中财务性投
项目 账面价值 具体内容
资金额
主要为公司因开展工程建设业务形成
应收工程进度款 5,339,232 -
的应收工程进度款
主要为公司因开展工程建设业务形成
应收 PPP 项目款 29,071,359 -
的应收 PPP 项目款
主要为应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
其他 587,823 -
收款提供劳务款
合计 34,998,414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34,998,414 千元,主要为公司因
主营业务开展需要,形成的应收工程进度款和应收 PPP 项目款,不存在为获取
投资收益而借予他人款项等情形,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40,697,175 千元,其中账面金
额大于两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合计 33,245,011 千元,占长期股权投资合计金额的
关合、联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建设、高速公路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新能源设备制
造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
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为开展“日照(岚山)至菏泽公路
枣庄至菏泽段项目” 、
“山东省
G3W 德上高速公路巨野至单县段
平安葛洲坝(深圳)高速公路
“山东省济南至泰安高速公 否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路项目”等 PPP 及/或 BOT 项目而
设立的项目基金,不对外开展其他
投资活动
武汉葛洲坝龙湖房地产开发有 为开发“武汉江宸天街项目”而进
限公司 行的投资
陕西葛洲坝延黄宁石高速公路 为开展“陕西延黄宁石高速公路建
有限公司 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广西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广西田西高速公路”而进
公司 行的投资
为开发“武汉琨御府项目”而进行
的投资
为开展“陕西合阳至铜川、吴起至
广德铁建大秦投资合伙企业 华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等 PPP
(有限合伙) 及/或 BOT 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基
金,不对外开展其他投资活动
主要从事电力项目的建设、开发、
关联性较强
广州市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为开发“广州海德公馆项目”而进
司 行的投资
南京葛洲坝城市地下空间综合 为开展“南京地下空间一期工程项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发“北京北清橡树湾项目”而
进行的投资
广州市如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为开发“广州曼城项目”而进行的
司 投资
新疆葛洲坝大石峡水利枢纽开 为开展“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
发有限公司 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湖北黄石武阳高速公路发展有 为开展“湖北黄石武阳高速公路建
限公司 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山东葛洲坝枣菏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山东枣菏高速公路建设项
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 为开发“重庆欧麓花园项目”而进
公司 行的投资
为开展“长江六桥建设项目”等
泸禹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
(武汉)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不对外开展其他投资活动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广东葛洲坝肇明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广东肇明高速公路建设项
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唐山市丰南区基础设施建
葛洲坝(唐山)丰南投资建设
有限公司
资
贵州中能建南方建投纳赫高速 为开展“贵州纳赫高速公路建设项
公路有限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南沙国际金融岛(广州)有限 为开展“广州南沙国际金融岛启动
公司 区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发“杭州景粼天著项目”而进
行的投资
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 为开展“湖南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
开发有限公司 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山东济泰高速公路建设项
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 为开展“云南宣杨高速公路建设项
有限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贵州纳晴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贵州六安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而进行的投资
山东葛洲坝巨单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山东巨单高速公路建设项
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延安葛洲坝陕建东绕城高速公 为开展“延安陕建东绕城高速公路
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黄宁石高速公路建设项
百和六号(深圳)投资合伙企 目”等 PPP 及/或 BOT 项目而设立
业(有限合伙) 的项目基金,不对外开展其他投资
活动
乌鲁木齐葛洲坝电建路桥绕城 为开展“乌鲁木齐绕城高速公路建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
灌溉工程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北京市门头沟新城野溪康
养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 为开发“重庆国博城项目”而进行
公司 的投资
中葛(漯河)建设工程有限公 为开展“国道 107 京港线漯河境新
司 建工程 PPP 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广西全灌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而进行的投资
山东葛洲坝郓鄄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山东郓鄄高速公路建设项
公司 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发“椰青园 S02、S03、春晖
海口江东新居第叁置业有限公 园 A06、兰香园 D04、D06、灵山
司 片区改造 A01、E01 地块安置房项
目”而进行的投资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济商高速公路(济宁)有限公 为开展“济商高速公路济宁段建设
司 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广西钦州葛洲坝过境高速公路 为开展“广西钦州过境高速公路建
有限公司 设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济商高速公路(菏泽)有限公 为开展“济商高速公路菏泽段建设
司 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
阜阳葛洲坝国祯水环境治理投
资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合计 33,245,011 / /
财务性投资合计 -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账面金额小于两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合
计 7,452,164 千元,主要为围绕公司勘测设计及咨询业务、工程建设业务、工业
制造业务及投资运营业务等主营业务开展的投资,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但其中
亦存在少量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投资,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该等投
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 22,269 千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主要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财务性投资合计 22,269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8,699,355 千元,其中
账面金额大于两亿元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合计 7,417,895 千元,占其他非流动
资产金额的 85.27%,主要为公司出于 PPP 项目建设目的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和
私募股权基金份额,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较强,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除此之外,
公司持有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账面金额为 775,152 千元、南网能创股权投
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账面金额为 223,514 千元,基于谨慎
性考虑,公司将该等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为开展“郓城至鄄城高速公路项
目”、
“唐山市丰南区基础设施建设
及棚户区改造 PPP 项目”、
“钦州
天津泰丰嘉逸投资管理中心
“广 否
(有限合伙)
西全灌高速公路项目”等 PPP 及/
或 BOT 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基金,
不对外开展其他投资活动
为参建“沪汉蓉铁路项目”而投资
的公司
为开展“武安市水利、交通及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阜阳
北京恒达共赢投资管理中心 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含黑臭水体
(有限合伙) 治理)标段二 PPP 项目”等 PPP
及/或 BOT 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基
金,不对外开展其他投资活动
主要从事证券市场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湖北交投荆门南高速公路有限 为开展“湖北荆门南高速公路假设
公司 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参建“河南禹亳铁路项目”而投
资的公司
平凉平华公路建设运营有限责 为开展“平凉平华公路建设项目”
任公司 而进行的投资
为联合开展“武汉都市区环线高速
孝感南、北段工程项目、湖北省宜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长江新区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而
进行的投资
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 公司所投资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能源电力、能源产业新基建等领域
合计 7,417,895 / /
财务性投资合计 998,666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账面金额小于两亿元的其他非流
动金融资产合计 1,281,460 千元,主要为公司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及持有的
项目公司股权,该等公司大部分为从事能源工程建设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业务的企
业,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但仍存在少量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投资,
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该等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 276,831 千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为公司出于项目承揽目的投资的
江苏疌泉国信新能源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项目合作
葛洲坝内遂高速长江经济带资
产支持证券 主要为公司认购的下属控股子公
海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 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份额
债券
财务性投资合计 276,831 / /
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账面金额小于两亿元的投资中,公司对湖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账面金额为 20,401 千元,该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上
述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较弱,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因
部分子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满足监管部分相关规定及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化
发行要求,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次级份额 156,000 千元,基于谨慎性考虑,将
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此外,公司持有江苏疌泉国信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份额账面价值为 100,430 千元。根据合伙协议,该基金所投项目
与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主营业务相关的,将优先
推荐由江苏院负责实施。由于双方暂未实际开展项目合作,基于谨慎性考虑,将
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二、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情况,
未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准确;公司对能建财务公司增资的具体情况、款项支
付时间,增资前后持股比例是否增加,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能建财务公司开
展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的具体情况,未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准确
(一)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情况,
未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准确
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战略规划,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
方电网”)下属子公司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南网建鑫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共同发起设立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南网能创”),汇聚社会资本力量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
设,引导南方电网与其他大型企业强强联合,充分发挥南方电网行业资源与大湾
区产业布局优势。
南网能创主要投资于能源电力、能源产业新基建等领域,重点投资方向包括
IDC(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电桩及平台、新能源开发(光伏、海上风电)等。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南网能创重要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序 累计
被投资方 与公司的业务协同
号 投资金额
该公司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国电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清洁
能源资产持有平台,国电投集团为公司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公司与国电
电投融和新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
目、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等项目提供工程建设服
务
该公司系南方电网重点培育的高端智能设备与高技术服务提供商,为公司
南方电网电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储能调频系统等项目提供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调试及运维等技术服务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许继电气(000400.SZ)下属的配网自动化技术研发生产
基地,是国内综合配套能力强、极具竞争力的智能配电网、数字配电网系
统性解决方案服务商,许继电气为公司重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与许继电
珠海许继电气有 气的业务合作主要包括向其采购电气设备,为华润电力禹城一期 100MW
限公司 风电项目、重庆市朝天门港口岸电电能替代示范项目、国源蒙城 50MW 双
涧风力发电场并网项目等多个输变电工程项目提供勘测设计与咨询服务,
并为锡通过江通道公路南接线工程涉 220kV 改造 EPC 项目提供工程建设服
务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正泰电器(601877.SH)旗下专门从事户用光伏产业的子
公司,主营业务为屋顶光伏系统的销售、勘测设计、安装及售后运维,正
正泰安能数字能 泰电器为公司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公司与正泰电器的业务合作主要包括
有限公司 崖子滩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 20 万千瓦光伏项目、武威市凉州区杭泰新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 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等多个太阳能工程项目提供勘
测设计与咨询服务
广汽埃安新能源
是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电汽车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子公司,
与发行人新能源化学储能业务存在协同性
司
广东海风新能源 为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提供资本金支持。与发行人海上风电工程承包业务存
投资有限公司 在协同性
北京凝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产安全操作系统厂商,齐核心产品为
北京凝思软件股 凝思安全操作系统,并基于下游客户的特定应用场景需求,逐步开发了系
份有限公司 统功能软件和云计算产品;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及发电运营
商,与发行人电力工程承包及投资建设业务存在协同性
主要为能源电力类客户提供 MRO 全品类数字化供应商平台,主要客户包
广州盖盟达工业
品有限公司
多个业务板块存在协同性
序 累计
被投资方 与公司的业务协同
号 投资金额
许继换电科技有 主要从事换电设备的研发及销售,与发行人新能源化学储能业务存在协同
限公司 性
报告期内,南网能创所投资标的与公司所处行业及上下游存在不同程度的协
同效应,但由于公司无法对南网能创形成控制,亦无法完全决定其未来对外投资
标的的选择,故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对南网能创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公司共认缴南网能创注册资本 493,000 千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实
缴注册资本 318,707 千元,尚待缴纳注册资本 174,293 千元。针对尚待缴纳部分
注册资本,公司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共认缴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总额为 493,000 千元,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已实缴出资额为 318,707 千元,
尚待缴纳出资额为 174,293 千元,本公司不再继续出资,后续出资义务计划变更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对于具体转
让时间及相关安排,本公司将与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方进一步沟通协商确认。”
(二)公司对能建财务公司增资的具体情况、款项支付时间,增资前后持
股比例是否增加,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能建财务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成立,2020 年注册地由湖北省武汉市迁至北京市并取得北京银保监局颁发
的《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55H211000001)。中能建财务公司
主要为中国能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
报告期内,能建财务公司简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资产总额 58,611,91.31 78,040,72.41 83,643,95.47
负债总额 52,538,35.05 73,571,65.49 79,250,48.80
所有者权益合计 6,073,56.27 4,469,06.92 4,393,46.61
营业收入 1,163,24.34 1,105,95.15 1,060,38.48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净利润 491,17.90 389,60.44 343,90.76
报告期内,能建财务公司存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千美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存款余额-人民币 51,134,574 43,867,357 50,931,655
存款余额-美元 151,378 375,045 336,049
贷款余额 24,663,770 24,650,095 23,990,614
司关于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请示》,请示指出,为增强中能建财务公司金融服务
能力,中能建财务公司提请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向其增资 15 亿元,增资方式
为所有股东按原有股比同比例增资。
案的批复》,批复指出,公司原则同意相关增资扩股方案。2022 年 8 月,上述
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当月,中能建财务公司陆续收到各股东增资款。
能建财务公司全部原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按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每资
本金份额为 1 元,增资总金额为 15 亿元,中能建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30 亿元
增至 45 亿元。增资前后,中能建财务公司各股东出资份额及持股比例基本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增资前 新增出资份 增资后
股东单位
出资份额 持股比例 额 出资份额 持股比例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增资前 新增出资份 增资后
股东单位
出资份额 持股比例 额 出资份额 持股比例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
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电力规划总院有限
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 300,000 100.00 150,000 450,000 100.00
根据 18 号意见的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包括:
“投资类金融业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
投资)”。公司对中能建财务公司增资事项属于原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同比例增
资,增资前后公司对中能建财务公司持股比例并未增加,不属于非金融企业投资
金额业务,故上述增资事项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能建财务公司开展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的具体情况,未界定为财
务性投资是否准确
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质押标的出
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
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
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相应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中逆回
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所开展业务即为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同业质押
式逆回购业务即以银行同业存单为质押标的开展的质押式逆回购业务。
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属于持牌类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的
一种。中能建财务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在日常流动性管理过程会根据市场实
际情况结合公司流动性管理需求,择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拆借、质押式
回购等业务,在满足合规风险管理前提下,兼顾资金收益。在确保成员企业资金
支付和公司流动性管理前提下,中能建财务公司会把握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
中公开市场价格较高时的交易性机会,在开展广泛询价及需求对接的基础上审慎
开展相关业务。
关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首次结算 到期结算 回购期 回购 回购利
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交易金额
日 日 限(天) 利率 息
广发证券 中国能源建
股份有限 设集团财务 2022/12/27 2023/01/03 7 4.50 1,000,000 863.01
公司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中国能源建
股份有限 设集团财务 2022/12/27 2023/01/03 7 5.20 1,196,000 1,192.72
公司 有限公司
号:A0056346433),收到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金额合计 2,198,055.74 千
元。
中能建财务公司所开展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期限较短、收益稳定、整体风
险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期限极短,收益较为稳定。中能建财务公司所开展 2 笔同业质押
式逆回购业务的实际占款期限仅为 7 天,属于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收益较为稳定。
(2)交易对手方信用质量好。中能建财务公司制定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授信管理办法》,对银行类、证券公司类、基金公司类、财务
公司类交易对手选择标准进行了明确,优选各行业评级最高、资产排名靠前的大
型金融机构作为公司交易对手,对手方信用质量较好,从源头上预防了潜在信用
风险。
(3)质押标的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基本无变现障碍。中能建财务公司对于
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原则上仅接受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发行的同
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高信用类资产。中能建财务公司所开展
上述 2 笔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相应质押标的为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
所发行同业存单,根据原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规
定,上述资产属于无变现障碍资产,且为优质流动性资产。
综上分析,中能建财务公司所开展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不属于 18 号意见
所规定“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
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本次发行前,公司
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
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
类金融业务)情形
根据 18 号意见,
“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
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会计科目、财务性投资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千元,%
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
项目 账面价值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
期归母净资产比重
交易性金融资产 3,080,541 - -
其他应收款 24,964,115 - -
长期应收款 34,998,414 - -
长期股权投资 40,697,175 22,269 0.0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185,285 887,065 0.87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8,699,355 1,275,497 1.2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96,000 - -
合计 116,820,885 2,184,831 2.14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金额为 101,893,661 千元,财务性
投资占归母净资产比例为 2.14%,不属于期末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
形,符合前述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中能建财务公司出于现金管理目
的而持有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份额,出于满足网下打新业务准入门槛要求而持有
的存量股票投资和出于获取工程业务承揽机会而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认
定为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因日常经营及工程建设需要而支付的
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安全保证金等押金、保证金,
因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而垫付的工程进度款、分包分供款项、保险费用和农民工工
资等款项和公司的子公司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合、联营企业的合作性
经营投入。上述款项形成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出于收取利息等盈利目
的而借出资金的情况,均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3)长期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主要为因主营业务开展需要而形成的应收工
程进度款和应收 PPP 项目款,上述款项形成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出
于收取利息等盈利目的而借出资金的情况,均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因主营业务开展需要开展的产业链
上下游投资,相关合、联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建设、高速公路开发、房地产开发
和新能源设备制造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
略发展方向,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此外,公司对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为 22,269 千元,该公司
主要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较弱,故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2,185,285 千元,其中账
面金额大于三千万元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计 1,583,226 千元,主要为公司开展
的产业链上下游投资,其中涉及财务性投资 806,520 千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主要从事证券市场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为承接包括东莞燃机项目在内的
而进行的投资
主要从事水力发电及其相关产业
云南和兴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联性较强
为开展“广西桂江巴江口水电站工
程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济宁高新区生态水系综合
济宁蓼河东方生态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
行的投资
主要从事水力发电及其相关产业
联性较强
主要从事送变电工程项目开发,与
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强
为开展“广西融江大埔水电厂项
目”而进行的投资
为开展“广西昭平下福水电站工
程”而进行的投资
主要从事金融市场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为开拓西北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
源业务而参股的平台类公司
主要从事水力发电及其相关产业
联性较强
中金-中能建投风电绿色资产 主要为公司认购的下属控股子公
支持专项计划 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份额
合计 1,583,226 / /
财务性投资合计 806,520 /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账面金额小于三千万元的其他权益
工具投资合计 602,059 千元,其中存在少量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投资,
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该等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 80,545 千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是否属
序
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投资目的 于财务
号
性投资
主要从事轮胎制造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工银瑞投-中能建投风电绿色 主要为公司认购的下属控股子公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份额
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 主要从事金融科技业务,与公司主
务有限公司 营业务关联较弱
主要从事零售商业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较弱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主要从事金融市场业务,与公司主
公司 营业务关联较弱
主要从事商业综合体投资建设业
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较弱
财务性投资合计 80,545 / /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8,699,355 千元,主要
构成情况如下:
企业的股权投资及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相关公司均从事能源工程建设及其产业
链上下游业务,公司投资相关股权不出于盈利目的,上述投资有助于公司开展工
程承包业务、获取相关技术和原料和获取未来项目承揽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关
联较强,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PPP 项目建设目的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相关投资与公司主
营业务关联性较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涉及财务性投资 1,275,497 千元,
具体情况如下:
要从事证券市场业务;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账面金额为 20,401 千元,
该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上述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较弱,基于谨慎性
考虑,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证券结构化发行要求,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次级份额 156,000 千元,基于谨慎
性考虑,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账面价值为 100,430 千元。根据合伙协议,该基金所投项目与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主营业务相关的,将优先推荐由江苏院负责实
施。由于双方暂未实际开展项目合作,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形成控制,亦无法完全决定其未来对外投资标的的选择,故公司无法保障南网能
创未来投资标的均属于产业投资,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对南网能创的投资认
定为财务性投资。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2,196,000 千元,为中能
建财务公司出于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 2 笔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该等业务
期限较短、收益稳定、整体风险较低,不属于 18 号意见所规定“购买收益波动
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
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能建财务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
准成立,2020 年注册地由湖北省武汉市迁至北京市并取得北京银保监局颁发的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55H211000001)。中能建财务公司主
要为中国能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中能建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等不纳入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的
统计范围。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即 2023 年 2 月 15 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
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如
下: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未投
资类金融业务。
股有限公司以及南网建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
(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基金主要投资于能源电力、能源产业新基建
等领域,重点投资方向包括 IDC(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电桩及平台、新能源
开发(光伏、海上风电)等。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对南
网能创累计新增投资 149,394 千元,其中 2022 年 9 月,公司将应收南网能创项
目退出税后收益 54,200 千元转为对南网能创实缴投资;2023 年 1 月,公司以现
金形式向南网能创增资 95,193 千元。
由于公司无法对南网能创形成控制,亦无法完全决定其未来对外投资标的的
选择,故公司无法保障南网能创未来投资标的均属于产业投资,基于谨慎性考虑,
公司将对南网能创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除对南网能创的新增投资之外,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
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财务性投资
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属
于财务性投资的拆借资金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属
于财务性投资的委托贷款情形。
中能建财务公司全部原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按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增
资总金额为 15 亿元,中能建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30 亿元增至 45 亿元。增资
前后,中能建财务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
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情形。
中能建财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出于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 2 笔同
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总计 2,196,000 千元,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亦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
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非
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
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
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为对南网能创新增投资 149,394 千元。除该等情形
外,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
它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形。
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要求调减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9,394 千元,并同步调减了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数额 149,394 千元。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包括类金融业务)认定的要求;
得发行人相关会计科目的明细账、科目余额表及支持性文件,核查是否存在财务
性投资;
至今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况,了解最近一
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核
查;
阅被投资企业的工商信息,获取南网能创对外投资项目清单,核查公司与南网能
创及其投资项目的业务合作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景和目的,取得中能建财务公司各股东增资缴款凭证,查阅中能建财务公司的工
商信息,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成交确认单,访谈中能建财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并取得专项说明文
件,了解业务开展的背景和目的,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中能建财务公司出于现金管理目的而持有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份额,不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24,964,115 千元,主要为公司因日常经营及工
程建设需要而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押金保证金、公司因项目工程建
设需要而垫付的工程进度款等款项,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
为 34,998,414 千元,主要为公司因主营业务开展需要,形成的应收工程进度款和
应收 PPP 项目款,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40,697,175
千元,主要公司因主营业务开展需要开展的产业链上下游投资,其中公司对华泰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为 22,269 千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其他非流
动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8,699,355 千元,其中公司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账面价值为 775,152 千元、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为 20,401 千元、
认购下属控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份额账面价值为 156,000 千元、持
有江苏疌泉国信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账面价值为
资。上述相关投资认定及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充分,符合 1 号指引、18
号意见和 7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公司无法对南网能创形成控制,亦无法完全决定其未来对外投资标的的选
择,故公司无法保障南网能创未来投资标的均属于产业投资,基于谨慎性考虑,
将公司对南网能创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业务的期限较短、收益稳定、整体风险较低,不属于 18 号意见所规定“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力目的,相关款项已于 2022 年 11 月完成支付,中能建财务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完成工商变更。公司对中能建财务公司增资事项属于原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同比
例增资,增资前后公司对中能建财务公司持股比例并未增加,根据 18 号意见,
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不属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额
业务,故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性投资占归母净资产比例为 2.14%,不属于期末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
形;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为对南网能创新增投资 149,394 千元。除该等情形外,自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它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形;
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要求调减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9,394 千元,并同步调减了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数额 149,394 千元。
亿元、27.93 亿元、36.36 亿元;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存在 21 项单项金额在 3 亿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中,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6 项。
请发行人说明:(1)各期末存在大额库存现金的原因;(2)各期发放贷款
及垫款的主要情况,相关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公允性;结合向关联方发放贷款
及垫款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3)期末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期末存在大额库存现金的原因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库存现金期末金额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公司名称
月 31 日 金的比例 月 31 日 金的比例 月 31 日 金的比例
中国能建 68,744 0.09 40,231 0.07 48,988 0.09
其他大型建筑央企
中国建筑 128,867 0.04 79,733 0.02 132,591 0.04
中国交建 169,160 0.15 104,450 0.10 149,320 0.12
中国中铁 36,364 0.02 46,345 0.03 87,797 0.05
中国铁建 58,623 0.04 59,533 0.05 63,475 0.03
中国电建 106,187 0.11 82,947 0.12 100,254 0.12
中国化学 4,768 0.01 2,612 0.01 7,178 0.02
中国中冶 11,004 0.02 11,136 0.03 11,441 0.02
平均值 73,568 0.05 55,251 0.05 78,865 0.06
根据可比上市公司数据,报告各期末,公司各期末库存现金金额占货币资金
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公司各期末存在大额库存现金主要原因系建筑类央企子公司及项目部较多,
且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及海外,需保持一定的现金支付能力。
二、各期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主要情况,相关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公允性;
结合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一)各期发放贷款及垫款主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主体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能建财务公
司。中能建财务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2020 年
注册地由湖北省武汉市迁至北京市并取得北京银保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金
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55H211000001)。中能建财务公司为中国能建集团及其
下属公司提供了部分金融财务服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主要
情况如下表:
单位:千元
与公司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注1 利息收取情况 利率
联关系 期末贷款金额
中国能源建设集
母公司 3,000,000 19,867 2.50%注 2
团有限公司
中能建宜昌葛洲
同一最终
坝资产管理有限 260,000 10,141 3.75%
控制方
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
同一最终
团北京电力建设 280,000 10,993 3.75%
控制方
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 同一最终
团资产管理有限 控制方
与公司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注1 利息收取情况 利率
联关系 期末贷款金额
公司
注 1:此表列示的是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期末贷款金额,未扣除贷款
利息重分类及坏账准备金额。2021 年和 2020 年同此表。
注 2:贷款定价是市场行为,借款利率已经市场化,公司参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
外部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区间 2.30%-2.35%,同时综合评估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市场议价能
力等确定的利率,定价公允,具有合理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主要
情况如下表:
单位:千元
与公司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利息收取情况 利率
联关系 期末贷款金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母公司 1,500,000 5,487 3.25%
有限公司
葛洲坝(北京)投 同一最终控
资有限公司 制方
中能建宜昌葛洲坝 同一最终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制方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同一最终控
北京电力建设有限 284,000 9,432 3.75%、3.90%
制方
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同一最终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制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主要
情况如下表:
单位:千元
与公司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利息收取情况 利率
联关系 期末贷款金额
葛洲坝(北京)投 同一最终控
资有限公司 制方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同一最终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制方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同一最终控
北京电力建设有限 184,300 7,890 3.80%
制方
公司
电力规划总院有限 同一最终控
公司 制方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中能建财务公司与中国能建
集团订立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由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生效,按协议
约定,中能建财务公司为集团内股份外公司提供存款及授信等金融服务,其中授
信服务之利率和费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及同期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参考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及同期的贷款利率确定,且不逊于同等条件下财务
公司向本公司企业提供的相似授信服务利率及费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以下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要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如下表:
单位:%
贷款市场
时间 借款期限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报价利率
(含一年)
月 31 日
一年以上 4.65-4.80 4.15-4.19 4.15-5.15 4.19-4.41 4.15-6.27
(含一年)
月 31 日
一年以上 4.45-4.65 4.05-4.41 3.95-4.66 3.90-4.41 3.00-4.65
(含一年)
月 31 日
一年以上 4.30-4.60 3.25-4.06 2.65-4.35 2.85-4.10 3.10-3.90
由上表可见,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区间与人民银行发布
的基准利率区间、以及其他主要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中能建财
务公司向非并表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公允。
(二)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中能建财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属于中能建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性的贷款
业务,且均已签订框架服务协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期末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一)计提预计负债的相关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了或有
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
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
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
判断: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可能 大于 95%但小于 100%
很可能 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
可能 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
极小可能 大于 0%但小于或等于 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计量预计负债金额时,通常应当
考虑下列情况:
(1)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
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2)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
现值相差较大的,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
(3)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会发生的,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
规出台等,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时应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确定预计负债的金
额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决诉讼情形
截至 2022 年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3 亿
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 标的金额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件进展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号 (千元)
公司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建设工程
九龙县汤古电力 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 及其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
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对该笔未决诉讼未计提预计
纠纷
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大连金嘉物资回 葛洲坝环嘉(大连) 租赁合同
收有限公司 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纠纷
环嘉集团有限公 葛洲坝环嘉(大连) 租赁合同
司 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纠纷
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 公司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河南鹿邑农村商 限公司、中国葛洲坝 及其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
借款合同
纠纷
公司等 6 原告 司、中国葛洲坝集团 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 公司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 建设工程 及其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
宁夏东部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
际电力工程(北京) 纠纷 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双方从 2014 年开始持续进行诉讼和反
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双方有效判决结果
合计为原告向被告支付项目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
和昌(十堰)房地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
建设工程 金及相关利息共 1.28 亿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收
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中国
和昌(湖北)置业 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
纠纷 行加固、修复至验收合格。截至 2022 年末,判决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事项双方均在沟通落实细节,尚处于执行过程中,
鉴于被告判决获赔的债权金额远高于应支付的债
务金额,因此对该笔未决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主要为建筑工程施工、借款合同纠纷等,公司对于自身
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存现金等数据,对比分析公司库存现金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服务协议;对公司的借款利息与第三方借款利息进行了比对;
关的案件资料,包括不限于起诉书、先行调解通知书、上诉状、判决书、裁定书
等;并通过检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
等方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法务人员沟
通了解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核查诉讼、仲裁相关资料;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务主管人员了解公司及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核查
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资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理。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部分高管兼任控股股东行政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部分高管兼任控股股东行政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要求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总经理孙洪水先生兼任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
团董事、总经理职务,除孙洪水先生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控股
股东行政职务。
(一)孙洪水先生任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孙洪水先生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且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任职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孙洪水先生兼任控股股东行政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
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
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责任和风险”;第六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
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
上市公司的工作”。
理性和必要性
章职务任免的通知》
(国资任字[2020]37 号),
“任命孙洪水为中国能建集团董事,
提名为中国能建集团总经理人选”。
理职务,同日,中国能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聘任孙洪水先生担任中
国能建总经理。
中国能建集团系中央企业,其人事任命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国能建为中
国能建集团的下属企业,孙洪水先生在中国能建及中国能建集团担任总经理系国
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对下属公司领导班子的统筹安排,不存在影响孙洪水先生
履行中国能建总经理相关职责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孙洪水先生目前主要精力仍用于中国能建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相关工作,
且其薪酬全部由中国能建发放,未在中国能建集团及其他关联方领取薪酬。
孙洪水先生任公司总经理一职至今认真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其在执
行公司职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未发现其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违反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或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
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利用
在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的任职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孙洪水先生
的兼职未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对公司独立性
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地的相关规则制定
了《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股东大会越权做出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2)公司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设置了经营管理层等机构,明确了职
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 5-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实际人数的 1/3,其中外部董事人数应多于董事
会实际人数的 1/2。重大经营决策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中小股东利益因
前述兼职事项受到损害的情形。
(3)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
构,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的机构相互独立,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控股
股东不干预公司正常业务经营中的财务决策、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等财务、会计
活动,也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支配或侵占公司资产。
(4)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依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了独立的
人事管理制度,有关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诸方面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之外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单位兼
职。
综上所述,孙洪水先生的兼职系遵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能建的统筹安排,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孙洪水先生的兼职未造
成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独立性受
到实质性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兼职的相关要求;
洪水先生任职资格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情
况;
任免的通知》
(国资任字[2020]37 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孙洪水先生的任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其
兼职系遵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能建的统筹安排,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孙洪水先生的兼职未造成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独立性受到实质性影响。
品质量、技术类的行政处罚合计 32 项,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合计 10 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 4 项,其中 3 项税务类刑
事处罚或调查,1 项其他类刑事处罚。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刑事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及处罚依据,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再融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刑事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及处罚依据,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再融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 150 项。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2021 修正)第九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
急管理局对葛洲坝当阳水泥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当阳市应急管理
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局已出具证明,确
书》([当]应急罚[2021]20 号),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认上述处罚不属
认为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于情节严重的重
司大沟西矿区水泥用灰岩矿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葛洲坝 大行政处罚。
矿山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当阳水 该等违法行为未
泥有限 导致严重环境污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公司 染、重大人员伤亡
(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或者恶劣社会影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响。
全生产法》 (2021 修正)第九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因此,可不认定为
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重大违法行为。
其作出责令该矿山停产停业 任:……(三)矿山、金属冶
整顿并罚款 40 万元的处罚。 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急管理局对葛洲坝作出《行政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局已出具证明,确
处 罚 决 定 书 》( 田 应 急 罚 决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认 该 事 故 是 一 起
〔2021〕9 号) ,认为田西高速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责
公路 K31+564-552(田林县八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任事故,葛洲坝上
渡瑶族乡福达村渭的屯发达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述 违 法 行 为 不 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相关规定,“重要子公司”指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占比超过百分之五)的并表子公司。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山)隧道右洞发生的一起造成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成 重 大 的 违 法 违
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总承包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不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项目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
有监督管理缺失的责任,依据 该等事故为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事故,未导致严重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环境污染、重大人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 员伤亡或者恶劣
以罚款 35 万元。 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
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葛洲坝作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海)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应急罚〔2021〕296 号),认为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葛洲坝在相关施工手续不完 佛山市南海区应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善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未尽现 急管理局已出具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场安全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 证明,确认上述事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施工工人在沟槽未做支护的 故是一起一般生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情况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到位,因此对狮山镇虹岭路与 上述处罚属于一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大道交汇处一污水管网 般性的行政处罚。
施工现场发生的造成 2 人死 该等事故为一般
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
亡、1 人受伤的坍塌事故负有 事故,未导致严重
(四)项规定,“根据生产安
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环境污染、重大人
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
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员伤亡或者恶劣
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 社会影响。
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因此,可不认定为
级:……(四)一般事故,是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重大违法行为。
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故。”
对其处以罚款 30 万元。
合行政执法局对葛洲坝迈湾 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 为 被 处 以 每 平 方
项目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米 50.09 元 的 罚
书》(澄综执罚决字〔2021〕 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 款,属于《海南经
目部存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条例》第三十一条
葛洲坝
地手续且非法占用林地和毁 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 对 单 位 的 经 济 处
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 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 罚 区 间 内 的 最 低
目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 档位,不涉及情节
三十七、三十八条。依据《中 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 严重的情形。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 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 该 等 违 法 行 为 未
四条的规定,对葛洲坝迈湾项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导 致 严 重 环 境 污
目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 染、重大人员伤亡
责 令 停 止 非 法 占 用 面 积 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影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业生产条件;3)并处非法占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 重大违法行为。
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 (2)葛洲坝迈湾
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项 目 部 不 认 可 上
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政诉讼。截至本回
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 复报告出具之日,
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 法 院 已 受 理 葛 洲
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 坝 迈 湾 项 目 部 的
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 再审申请。
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
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该等违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为被处以每平方
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
米 49.46 元 的 罚
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
款,低于《海南经
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
济特区林地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
合行政执法局对葛洲坝迈湾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对单位的经济处
项目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
罚区间的最低档
书》(屯综执法决字〔2021〕 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
位。
该等违法行为未
部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 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
导致严重环境污
续的情况下,在屯昌县南坤镇 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
染、重大人员伤亡
国营黄岭农场迈湾枢纽主体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或者恶劣社会影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非法占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
响。
用林地面积 477,605 平方米, 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
葛洲坝 根据屯昌县自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 三倍以下的罚款。”
目部 及处罚机关屯昌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
条的规定,对葛洲坝迈湾项目 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
局出具的证明,葛
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洲坝迈湾项目部
令停止非法占用面积 477,605 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
上述违法行为的
平方米林地的违法行为;2) 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
初衷是为了加快
限期 15 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 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
推进项目建设所
生产条件;3、并处非法占用 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
致,无主观恶意行
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为。葛洲坝迈湾项
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即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
目部的违法行为
虽造成一定生态
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
破坏,但均在项目
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生态环境影响评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
价和使用林地可
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行性研究的限定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范围内。因此,可
不认定为重大违
法行为。
(2)葛洲坝迈湾
项目部提起行政
诉讼后,海南省定
安县人民法院于
作出一审判决,判
决撤销屯综执法
决字〔2021〕123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重新作出行
政决定。截至本回
复报告出具之日,
屯昌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已提起上
诉。
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金额为相应
对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 工程合同价款的
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1.7%,不属于法定
书 》 ( 荔 综 城 处 字 法》 (2018 修正)第十二条规 经 济 处 罚 区 间 内
[2020]1900013 号),认为广东 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最高档位,不涉
广东葛
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及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洲坝房
作为建设方未取得《建筑工程 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形。
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地下室 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 该 等 违 法 行 为 未
发有限
优化工程施工,违反了《建筑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 导 致 严 重 环 境 污
公司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 染、重大人员伤亡
(2018 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的 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影
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响。
可管理办法》 (2018 修正)第 因此,可不认定为
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重大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 工程合同价款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 1.7%,不属于法定
法》(2018 修正)第十二条规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济处罚区间内
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广东葛 ( 荔 综 城处 字 [2020]1900016 的最高档位,不涉
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洲坝房 号),认为广东葛洲坝房地产 及情节严重的情
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
发有限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该等违法行为未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
公司 证》进行精装修施工,违反了 导致严重环境污
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染、重大人员伤亡
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
法》 (2018 修正)第二条第一 或者恶劣社会影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 响。
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8 修正) 因此,可不认定为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 重大违法行为。
款 65.131354 万元。
(1)处罚金额属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于 法 定 经 济 处 罚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区 间 内 的 最 低 档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 位,且不涉及情节
态环境局对浙江华业物流有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严重的情形。
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 (2)宁波市生态
书》(甬仑环罚字[2020]79 号),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 境 局 已 出 具 证
认为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 明,确认该处罚属
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于 处 罚 依 据 所 列
浙江华 文件的情况下,从事海上升压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示的一般性处罚。
业物流 站钢构组装生产,补漆产生的
有限公 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报告》,被处罚主
司 织排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体非重要子公司,
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和《建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致严重环境污染、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 者恶劣社会影响。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因此,该等违法行
定,对其处以罚款 20 万元。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为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态环境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 (1)处罚金额属
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作出《行 于法定经济处罚
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立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 区 间 内 的 较 低 档
罚决[2021]第(0003)号) ,认 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 位,不涉及情节严
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 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重的情形。
中国能 塔有限公司原建设项目中的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2)根据《审计
源建设 镀锌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了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报告》,被处罚主
集团鞍 钝化工艺,加热锌锅由电供热 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体非重要子公司,
山铁塔 改为天然气供热,酸洗工艺密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有限公 闭,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致严重环境污染、
司 变,存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 者恶劣社会影响。
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 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 因此,该等违法行
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为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存在重大违法行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
对其处以罚款 30 万元。
中国能 2021 年 8 月 13 日,鞍山市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1)该项目总投
源建设 态环境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资 额 为 2,100 万
集团鞍 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作出《行 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 元 , 罚 款 比 例 为
山铁塔 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立山)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2%,故处罚金额属
有限公 罚决[2021]第(0002)号) ,认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 于 法 定 经 济 处 罚
司 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区 间 内 的 较 低 档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塔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 日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位,不涉及情节严
开始建设的镀锌生产线未依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重的情形。
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2)根据《审计
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报告》,被处罚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体非重要子公司,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致严重环境污染、
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处以罚款 42 万元。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者恶劣社会影响。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
(1)该项 4.8989
态环境局对湖南利德金属结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万元罚款占该项
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目总投资额的
罚 决 定 书 》( 泰 环 罚 字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2022]5-3-1 号),认为湖南利 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低于法定经济处
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年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罚区间,不涉及情
产 8 万吨海上风电塔筒项目未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
节严重的情形;该
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项 36 万元罚款属
违反了《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于法定经济处罚
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湖南利 区间内的较低档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德金属 位,不涉及情节严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定,对其处以罚款 4.8989 万 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
限责任 (2)根据《审计
元;认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
公司 报告》,被处罚主
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体非重要子公司,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未 经 “ 三 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
且违法行为未导
时”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致严重环境污染、
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
重大人员伤亡或
条例》第十九条,依据《建设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者恶劣社会影响。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因此,该等违法行
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生态 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
为可不视为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存在重大违法行
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6 万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为。
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
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
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对扬州电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作出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核 安 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 根据《审计报告》 ,
(环法[2021]192 号),认为扬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被 处 罚 主 体 非 重
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要子公司;根据扬
存在阀门电动装置零部件的 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一)核 州 市 广 陵 生 态 环
扬州电
材料化学分析、物理实验人员 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 境局出具的证明,
力设备
无证上岗,冒用他人签名出具 纵深防御体系的;(二)核设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致
零部件材料化学分析、物理试 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 严重环境污染、重
有限公
验报告,箱体尺寸检验员对非 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司
本人操作记录签字等未实施 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 恶劣社会影响。因
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违反了 系的;(三)核设施营运单位 此,该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存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 量的;(四)核设施营运单位 在重大违法行为。
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 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50 的;(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未
万元。 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
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的。”
(1)处罚金额属
于法定经济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区间内的较低档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位,不涉及情节严
重的情形。
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对湖南醴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2)根据《审计
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
报告》,被处罚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株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体非重要子公司,
环罚字[2021]醴-70 号),认为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
且违法行为未导
湖南醴 湖南醴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致严重环境污染、
陵中电 限公司湖南醴陵贺家桥风电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重大人员伤亡或
者恶劣社会影响;
能源有 行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根据株洲市生态
限公司 竣工验收,擅自投入并网运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环境局醴陵分局
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出具的证明,该违
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法行为为程序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法,未造成严重的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
生态环境污染事
定,对其处以罚款 21 万元。 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故。因此,该等违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法行为可不视为
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公司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
中国葛 2021 年 9 月 29 日,巴中市生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 (1)处罚金额属
洲坝集 态环境局对中国葛洲坝集团 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 于 法 定 经 济 处 罚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团建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巴中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 区 间 内 的 较 低 档
工程有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 位,不涉及情节严
限公司 书》 (巴环境罚〔2021〕6 号),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重的情形。
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根据《审计
程有限公司在诺水河至光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告》,被处罚主
山公路(米仓大道)TJSG2 标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体非重要子公司,
段相关施工及临时建设过程 罚款。” 且违法行为未导
中存在未落实环评措施的违 致严重环境污染、
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 重大人员伤亡或
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 者恶劣社会影响。
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 因此,该等违法行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 为可不视为公司
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 存在重大违法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 2019 为。
版) 》,对其处以罚款 21.48 万
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1)丽水市生态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环 境 局 已 出 具 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 明,确认该违法行
态环境局对广西局作出《行政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 违法违规事项,该
处罚决定书》(丽环(遂)罚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 罚 不 属 于 情 节
[2020]9 号),认为广西局的取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 严 重 的 重 大 行 政
水工程施工废水收集池被填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处罚。
埋后未重新建设,施工废水通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2)根据《审计
水沟排放至施工场地路面渗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体非重要子公司,
排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致严重环境污染、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者恶劣社会影响。
定,对其处以罚款 25 万元。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 因此,该等违法行
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为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为。
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葛 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修订)山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已出具证明,确认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 (三)项、第(四)项及第二 该 处 罚 不 属 于 情
中国葛
南管综处罚字(2021)第 00014 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 节 严 重 的 行 政 处
洲坝集
号),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 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 罚。
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济泰高速 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2)根据《审计
工程有
公路施工中,将施工过程中产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 报告》,被处罚主
限公司
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 违法所得:……(三)工程施 体非重要子公司,
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 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事处东商村耕地中,且未及时 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 致严重环境污染、
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 者恶劣社会影响。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 因此,该等违法行
(2020 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 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 为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 为。
治法》 (2020 修订)第一百一 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
(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处以罚款 70 万元。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
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
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
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葛洲坝
实业有限公司嘉佩乐度假酒
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 (1)陵水县综合
综执(生态)罚决字〔2021〕 行政执法局已出
有限公司嘉佩乐度假酒店公 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 违 法 行 为 不 构 成
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酒 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重 大 的 违 法 违 规
店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事项,上述处罚不
生活污水通过铺设管道排放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海南葛
入雨水管网中;2、对公司排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重大行政处罚。
洲坝实
入雨水管网中的生活污水进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2)根据《审计
业有限
公司嘉
入雨水管网的生活污水的氨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体非重要子公司,
佩乐度
氮排放浓度、总磷排放浓度、 准,责令停业、关闭:……(三)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假酒店
COD 排放浓度均超过《污水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致严重环境污染、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GB8978-1996)表 4 第二类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者恶劣社会影响。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因此,该等违法行
级标准限值,违反了《中华人 放水污染物的……”。 为可不视为公司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 存在重大违法行
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为。
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中国能
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 法》 (2021 修正)第一百一十 于一般事故,且处
源建设
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 金 额 属 于 法 定
集团广
东火电
((深南) 应急罚[2022]38 号),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的较低档位,不涉
工程有
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及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限公司
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西雨街 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 形。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道 220 千伏仙茶变电站工程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2)经与深圳市
“2·28”一般高坠事故中,存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南 山 区 应 急 管 理
在对分包单位工人的安全教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局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 访谈确认,上述违
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 法行为不属于情
位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 节恶劣的处罚。
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 (3)根据《审计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报告》,被处罚主
(2021 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 体非重要子公司,
款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二十 且违法行为未导
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 致严重环境污染、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修 重大人员伤亡或
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者恶劣社会影响。
(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 因此,该等违法行
款 35 万元。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1)抚顺市应急
管理局已出具证
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 一起一般生产安
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 全责任事故,中国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能源建设集团东
((抚)应急罚[2022]820 号), 北电力第三工程
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违
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 法》 (2021 修正)第一百一十 法 行 为 不 构 成 重
中国能
抚顺特钢产业化一期项目厂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大 的 违 法 违 规 事
源建设
房及附属建筑工程的工程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 项,上述处罚不属
集团东
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监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重
督检查不到位,项目部相关人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大行政处罚。
第三工
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 2021 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 (2)根据《审计
程有限
年 12 月 20 日塔式起重机拆卸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报告》,被处罚主
公司
塔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起 1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体非重要子公司,
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一般事故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致严重环境污染、
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修正) 重大人员伤亡或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者恶劣社会影响。
(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 因此,该等违法行
款 45 万元。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杭州华
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华源前线 法》 (2021 修正)第一百一十 属 于 法 定 经 济 处
源前线
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 区 间 内 的 最 高
处罚决定书》((梅)应急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 档位,不涉及情节
备有限
[2022]执法 3 号) ,认为杭州华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严重的情形。
公司
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2)根据《审计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 报告》,被处罚主
对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梅河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体非重要子公司,
口市福民街第五中学锅炉房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发生的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严重环境污染、
一般触电事故负有责任,违反 重大人员伤亡或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者恶劣社会影响。
法》 (2021 修正)第二十八条 因此,该等违法行
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为可不视为公司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 存在重大违法行
条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条 为。
例》(2017)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修
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
款 60 万元。
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
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葫 ) 应 急 罚 [2020]18002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1)葫芦岛市应
号),认为辽宁省葫芦岛岳家 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
急管理局已出具
屯 风 电 场 15-1 号 线 道 路 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证明,确认该违法
KO+776 米处施工现场发生的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行为不属于重大
边坡挡土墙坍塌事故,造成 4 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
的违法违规事项。
中国能 人死亡、2 人轻伤,直接经济 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2)根据《审计
源建设 损失约 680 万元。中国能源建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报告》,被处罚主
集团西 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体非重要子公司,
且违法行为未导
建设工 在违法转包、放任管理的行 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致严重环境污染、
程有限 为,未规范履行《中华人民共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
重大人员伤亡或
公司 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者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因此,该等违法行
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
为可不视为公司
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
存在重大违法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四款、第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
为。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
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款。”
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
以罚款 100 万元。
中国电 2020 年 7 月 21 日,锡林浩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1)锡林浩特市
力工程 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电力工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应 急 管 理 局 已 出
顾问集 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具证明,确认中国
团华北 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电 力 工 程 顾 问 集
电力设 ((锡市) 安监罚[2020]33 号),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团 华 北 电 力 设 计
计院有 认为在神华胜利电厂新建工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院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限公司 程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违 法 行 为 不 构 成
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中国电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重 大 的 违 法 违 规
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事项,上述处罚不
计院有限公司神华胜利电厂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 重大行政处罚。
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 (2)根据《审计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 报告》,被处罚主
正)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 体非重要子公司,
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 且违法行为未导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 致严重环境污染、
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重大人员伤亡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者恶劣社会影响。
产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 因此,该等违法行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 为可不视为公司
处以罚款 20 万元。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1)锡林浩特市
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电力工 具证明,确认中国
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程顾问集
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团华北电力设计
书》((锡市)应急罚[2020]70 院有限公司上述
号 ), 认 为 在 神 华 胜 利 电 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违 法 行 为 不 构 成
中国电
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事项,上述处罚不
力工程
亡事故,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顾问集
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重大行政处罚。
神华胜利电厂项目部对事故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2)根据《审计
电力设
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报告》,被处罚主
计院有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体非重要子公司,
限公司
法》 (2014 修正)第四条、第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严重环境污染、
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 重大人员伤亡或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 者恶劣社会影响。
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因此,该等违法行
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5 万 为可不视为公司
元。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沙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国电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区 应 急 管 理 局 已
北京国
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就 该 等 处 罚 出 具
电德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 涉 及 一 般 失 信
工程项
目管理
定在南沙区“8·3”燃气管道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息信用修复表》,
有限公
泄漏起火一般事故中,北京国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根 据 《 “ 信 用 中
司
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国 ” 网 站 行 政 处
司作为事发项目的监理单位,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罚 信 息 信 用 修 复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未梳理明确工程项目的关键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南》相关规定,
部位、未对顶管作业关键部位 涉及一般失信行
实施有效监理旁站,对于施工 为的行政处罚主
作业不按照协议和保护方案 要是指性情节轻
工作措施要求通知燃气权属 微、社会危害程度
单位到场和实施人工挖孔探 较小的行政处罚
明地下燃气管线位置的行为 信息。
未能进行监督和纠正,对事故 (2)根据《审计
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 报告》,被处罚主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体非重要子公司,
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且违法行为未导
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致严重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 重大人员伤亡或
定,对其处以罚款 27.5 万元。 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
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 (1)金寨县应急
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管理局已出具证
书》((金)应急罚[2021]23-2 明,确认该事故是
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一起一般生产安
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 全责任事故,中国
公司承建的金寨现代产业园 能源建设集团安
区东山精密项目一期-返乡创 徽电力建设第二
业园 PPP 项目(四)工程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中国能 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述 违 法 行 为 不 构
源建设 实不到位,对 2021 年 3 月 23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成 重 大 的 违 法 违
集团安 日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返乡创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规事项,该处罚不
徽电力 业园东山精密项目施工工地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建设第 发生的一起混凝土泵车机械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重大行政处罚。
二工程 伤害致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2)根据《审计
有限公 任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报告》,被处罚主
司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体非重要子公司,
(2014 修正)第四条、第二十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 致严重环境污染、
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重大人员伤亡或
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 因此,该等违法行
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为可不视为公司
裁量权标准》中《中华人民共 存在重大违法行
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为。
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对其
处以罚款 28 万元。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源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应 急 管 理 局 已 出
集团安 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具证明,确认该事
徽电力 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故 是 一 起 一 般 生
建设第 定书》 ( (锡市)应急罚[2020]64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程 号),认为在中国神华能源股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团 安 徽 电 力 建 设
司 神华胜利电厂 2×66 万千瓦机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组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司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击致一人死亡事故,中国能源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 构 成 重 大 的 违
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 法违规事项,该处
工程有限公司神华胜利电厂 罚不属于情节严
项目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 重的重大行政处
产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 罚。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2)根据《审计
修正)第四条、第十七条、第 报告》,被处罚主
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体非重要子公司,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且违法行为未导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致严重环境污染、
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重大人员伤亡或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 者恶劣社会影响。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因此,该等违法行
准》的规定,对其处以 30 万 为可不视为公司
元罚款。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急管理局对中能建(金寨)投 管理局已出具证
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 明,确认该事故是
罚 决 定 书 》(( 金 ) 应 急 罚 一起一般生产安
[2021]23-1 号),认为中能建 全责任事故,中能
(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 建(金寨)投资建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东山精密 设有限公司上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项目一期-返乡创业园 PPP 项 违法行为不构成
法》(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目(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未 重大的违法违规
中能建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事项,该处罚不属
(金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管理责任,在未取得建设用地 于情节严重的重
寨)投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资建设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合法 (2)根据《审计
有限公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报告》,被处罚主
司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 体非重要子公司,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园区返乡创业园东山精密 致严重环境污染、
项目施工工地发生的一起混 重大人员伤亡或
凝土泵车机械伤害致 1 人死亡 者恶劣社会影响。
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 因此,该等违法行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可不视为公司
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第 存在重大违法行
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 为。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徽
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
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7
万元。
(1)防城港市应
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 证明,确认该事故
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 是一起施工现场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防护措施、安
(防应急罚[2021]43 号),认 全隐患排查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 位和员工违章操
法》(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中国能 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钢 作而导致的一般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源建设 铁检维项目部作为焦化厂干 生产安全责任事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集团东 熄焦发电车间检维作业安全 故。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第一工 月 31 日发生的一名钳工触电 报告》,被处罚主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程有限 身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体非重要子公司,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且违法行为未导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生产法》 (2014 修正)第四条、 致严重环境污染、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等规 重大人员伤亡或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者恶劣社会影响。
全生产法》 (2014 修正)第一 因此,该等违法行
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为可不视为公司
对其处以罚款 25 万元。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蓝巢电 区应急管理局已
力检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 出具证明,确认该
罚决定书》((深盐)应急罚 事故是一起一般
[2021]1 号),认为天津蓝巢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力检修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承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故,天津蓝巢电力
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工作票制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检 修 有 限 公 司 上
天津蓝 度,未落实员工三级安全培训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述 违 法 行 为 不 构
巢电力 教育,对“深圳市盐田垃圾发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成 重 大 的 违 法 违
检修有 电厂‘8.6’焚烧炉机械伤害一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规事项,该处罚不
限公司 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重大行政处罚。
法》 (2014 修正)第十条第二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2)根据《审计
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告》,被处罚主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体非重要子公司,
全生产法》 (2014 修正)第一 且违法行为未导
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致严重环境污染、
对其处以罚款 22 万元。 重大人员伤亡或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1)该等处罚涉
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西 故属于一般事故,
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 且处罚金额不属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法定经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深汕)应急罚[2020]2 号), 区间内的最高档
法》(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认 为 在 “8·18” 高 处 坠 落 事 位,不涉及情节严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西北电 故中,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 重的情形。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力建设 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 (2)根据《审计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程有限 育流于形式,一线作业人员安 体非重要子公司,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公司 全生产意识不强的违法行为, 且违法行为未导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致严重环境污染、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生产法》 (2014 修正)第四十 重大人员伤亡或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者恶劣社会影响。
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第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为可不视为公司
对其处以罚款 25 万元。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1)该等处罚涉
及的安全生产事
故属于一般事故,
急管理局对广西局作出《行政
且处罚金额不属
处罚决定书》((三)应急罚
于法定经济处罚
[2020]07-3 号),认为三亚市西
区间内的最高档
水中调工程一期 1#施工项目
位,不涉及情节严
中,施工人员在洞内施工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重的情形。
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法》 (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
(2)根据《审计
施工总包单位广西局安全生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报告》,被处罚主
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安全事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体非重要子公司,
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致严重环境污染、
(2014 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重大人员伤亡或
款、第三十条和《建设工程安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者恶劣社会影响;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根据三亚市应急
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局出具的证
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明,确认上述安全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生
事故不属于较大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以上生产安全事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故。因此,该等违
定,对其处以罚款 20 万元。
法行为可不视为
公司存在重大违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1)孝义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出
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国能源集 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
具证明,确认该违
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
法行为不构成重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
大的违法违规事
市监特设罚字(2022)81 号),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
项。
中国能 认为中国能源集团山西电力 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
(2)根据《审计
源集团 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安装的 65 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报告》,被处罚主
山西电 台压力容器未办理安装告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力建设 安装的 1 台电站锅炉未经监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且违法行为未导
第三有 检验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 罚款。”
致严重环境污染、
限公司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重大人员伤亡或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
者恶劣社会影响。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
因此,该等违法行
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
为可不视为公司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 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
存在重大违法行
其处以罚款 30 万元。 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为。
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1)处罚金额为
相应工程合同价
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款的 0.75%,不属
对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
于法定经济处罚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
区间内的最高档
建 法 罚 ( 海 建 ) 字 [2021] 第
位,不涉及情节严
重的情形。
京)发展有限公司在海淀区
(2)北京市海淀
“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翠湖科技园 HD-00-0303-6022
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 设 委 员 会 已 出 具
葛洲坝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项目
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 证明,确认上述违
(北 (1#住宅楼等 28 项)中作为
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法 行 为 属 于 一 般
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 性行政处罚。
展有限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与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3)根据《审计
公司 另一单位签订项目外墙涂料
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 报告》,被处罚主
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发
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体非重要子公司,
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
且违法行为未导
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
致严重环境污染、
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重大人员伤亡或
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北京
者恶劣社会影响。
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
因此,该等违法行
罚裁量基准》C1665300A020
为可不视为公司
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547 万
存在重大违法行
元。
为。
中国葛 2022 年 2 月 17 日,兰州市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处罚金额约
洲坝集 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国葛洲 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 为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团第二 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 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 0.5%,属于法定经
工程有 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 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济 处 罚 区 间 内 的
限公司 建 稽 罚 决 ﹝ 2021 ﹞ 第 B003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 最低档位,不涉及
号),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 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兰州 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 (2)根据《审计
市北环路东线(二期)1 标段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报告》,被处罚主
工程项目存在转包的行为,违 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 体非重要子公司,
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致严重环境污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吊销资质证书。” 重大人员伤亡或
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 者恶劣社会影响。
处以罚款 4,395,947.75 元。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
局对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1)处罚金额属
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于 法 定 经 济 处 罚
书》(京税稽一罚[2020]96 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区 间 内 的 较 低 档
认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 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 位,不涉及情节严
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 重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和少缴印花税,违 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根据《审计
中国电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报告》,被处罚主
力建设
收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 罚款”。 体非重要子公司,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询有限
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 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 致严重环境污染、
公司
规定,对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个人所得税行为,处未按规定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者恶劣社会影响。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0.5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因此,该等违法行
倍的罚款,罚款金额 462,240.6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为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元;对其少缴印花税的行为,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处少缴印花税税款 1 倍的罚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为。
款,罚款金额 907.2 元,合计
罚款金额约 46.31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被处罚主体非重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
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 要子公司;违法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局)对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 为未导致严重环
葛洲坝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境污染、重大人员
新疆工 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
决定书》 (乌经税稽罚〔2021〕 伤亡或者恶劣社
(有限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
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葛 木齐市生态环境
公司)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
新局”)在与乌鲁木齐众力启 局经济技术开发
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
邦贸易有限公司等没有真实 区(头屯河区)分
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其开 局、乌鲁木齐市经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 济技术开发区(头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屯河区)应急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中 局、乌鲁木齐市公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安局经济技术开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葛新局 发区(头屯河区)
处以罚款 30 万元。 分局高铁新区派
出所出具的证明,
葛新局在报告期
内未有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
员伤亡或者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公司
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然资源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
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 (1)处罚金额为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乾 占用每平方米土
自然资执罚[2021]053 号) ,认 地罚款 3 元,属于
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 法定经济处罚区
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 间内的较低档位,
年 8 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余字 不涉及情节严重
中国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乡附近施工建设风电 200MW 的情形。
源建设 法实施条例》(2014 年修订)
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为 (2)根据《审计
集团东 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
地、荒草地、天然牧草地和农 体非重要子公司,
第三工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
村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且违法行为未导
程有限 用 土 地 每 平 方 米 30 元 以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致严重环境污染、
公司 下。”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重大人员伤亡或
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 者恶劣社会影响。
规定,责令其将违法占用 因此,该等违法行
安县余字乡人民政府和乾安 存在重大违法行
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用地手 为。
续,并对其处以罚款 79.8609
万元。
葛洲坝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葛 法》 (2004 修正)第七十六条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新扶 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员会已出具证明,
(南 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确 认 葛 洲 坝 新 扶
路建设 字[2020]018 号) ,认为葛洲坝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该
投资有 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 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限公司 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不 构 成 重 大 的 违
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违规事项,该行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南宁经开区吴圩镇平垌村、康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政 处 罚 不 属 于 情
宁村、定宁村 809,914.67 平方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节 严 重 的 重 大 行
米土地进行建设公路项目,违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处罚。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2)根据《审计
理法》 (2004 修正)第四十三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 报告》,被处罚主
条和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 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 体非重要子公司,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2004 修正)第七十六条以及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致严重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法实施条例》 (2014 修订)第 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 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 因此,该等违法行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限 法实施条例》 (2014 修订)第 为。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
施 , 恢 复 土 地 原 状 ; 3 ) 对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并处罚
款 650.82529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葛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1)南宁经济技
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员会已出具证明,
定书》(南经管(国土)罚决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确 认 葛 洲 坝 新 扶
字[2019]088 号) ,认为葛洲坝 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 (南宁)公路建设
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该
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不 构 成 重 大 的 违
葛洲坝 南 宁 经 开 区 吴 圩 镇 平 垌 村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法违规事项,该行
新扶 20,025.77 平方米土地进行建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 处 罚 不 属 于 情
(南 设公路项目,违反了《中华人 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节 严 重 的 重 大 行
路建设 修正)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 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 (2)根据《审计
投资有 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报告》,被处罚主
限公司 地管理法》 (2004 修正)第七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体非重要子公司,
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 致严重环境污染、
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 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其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 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者恶劣社会影响。
用的 20,025.77 平方米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因此,该等违法行
用总体规划部分,限 15 日内 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 为。
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1)南宁市良庆
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区城市管理局、南
局对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宁市良庆区人民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 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政府已分别出具
处罚决定书》(良城管土决字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证明,确认葛洲坝
[2020]46 号),认为葛洲坝新 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
新扶(南宁)公路
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建设投资有限公
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司的该等违法违
批准,擅自在南宁市良庆区马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规行为不构成重
葛洲坝 镇建设公路工程项目上擅自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大的违法违规事
新扶 占用土地 352,873.34 平方米,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项,该行政处罚不
(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属于情节严重的
重大行政处罚。
路建设 四条和《广西实施<土地管理 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
(2)根据《审计
投资有 法>办法》(2019 修正)第三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报告》,被处罚主
限公司 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体非重要子公司,
国土地管理法》 (2019 修正)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且违法行为未导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
致严重环境污染、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重大人员伤亡或
(2014 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 占用土地论处。”
者恶劣社会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因此,该等违法行
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法实施条例》 (2014 修订)第
为可不视为公司
(现已失效)的规定,责令其 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
存在重大违法行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
为。
款 352.87334 万元。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监督管理局对合肥葛洲坝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情节严重的情形。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 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合肥市市场
处 罚 决 定 书 》( 合 市 监 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 监 督 管 理 局 已 出
﹝2021﹞152 号) ,认为合肥葛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具证明,确认合肥
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 葛 洲 坝 房 地 产 开
组织开展中和府二期商品住 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 发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房摇号选房活动中,存在以下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为尚不属于《中
合肥葛
违法事实:一、公司渠道专员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洲坝房
王某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现场选房销控表中将实际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发有限
未售出的 7 栋 401 室加贴“已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公司
售”标签;二、公司渠道专员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法行为。
周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在 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3)根据《审计
现场选房销控表将中将实际 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报告》,被处罚主
未售出的 10 栋 502 室和 6 栋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体非重要子公司,
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 致严重环境污染、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重大人员伤亡或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 者恶劣社会影响。
是否为
序 被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
重要子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法行为的分析
公司1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因此,该等违法行
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为可不视为公司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2019 修正)第七十七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1)乌兰县自然
然资源局(现已更名为“乌兰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局已出具证明,确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 认 海 西 乌 兰 中 规
对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绿 电 新 能 源 有 限
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公 司 上 述 违 法 行
书》 (乌自然资罚[2022]1 号),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为 不 构 成 重 大 的
认为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违法违规事项,上
源有限公司在乌兰县铜普镇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述 处 罚 不 属 于 情
海西乌
察 汉 诺 村 东 大 滩 修 建 的 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节 严 重 的 重 大 行
兰中规
升压站项目占用天然牧草地 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 (2)根据《审计
能源有
限公司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体非重要子公司,
法》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导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修 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 致严重环境污染、
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 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占用土地论处。” 者恶劣社会影响。
施条例》 (2021 修订)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因此,该等违法行
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 为 可 不 视 为 公 司
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 为。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 地 每 平 方 米 100 元 以 上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行
政处罚共 150 项,相关处罚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或已取得主管
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重大事故、情节严重情形或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等
相关说明,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该等行政
处罚罚款金额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0.01%,相关违法
违规行为及受处罚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被
处罚对象已采取整改措施。因此,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报告期内刑事处罚或调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 4 项,其中 1 项
为刑事处罚,3 项处于刑事程序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尚未收到人民法
院下发的生效判决。具体如下: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梁大勇(葛洲坝环嘉蚌
埠分公司原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葛洲坝环嘉 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
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 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该等
违法行为未引起较大规模群众不满,未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不存
在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稳定等情形,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
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环嘉蚌
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1)2020 年 4 月 15 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葛洲坝环嘉收到辽
阳市公安局下发的辽公(经)调证字〔2020〕150 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
配合调取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
关证据。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
(2)2021 年 4 月 29 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书(中检刑检
刑诉[2021]218 号),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 5 月至
指挥调度室一级警员期间,接受陈熹的请托,与其合谋,为葛洲坝环嘉谋取不正
当利益,代表葛洲坝环嘉先后多次给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人民币 180
万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葛洲坝环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与国
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向大连市中山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
未有明确结论。
葛洲坝环嘉 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
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 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
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亦未因单位行贿事宜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且该等
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环嘉的
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理决定如下:
“经对葛洲坝下属子公司兴业公司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其中,增值税 0.92 亿元,企业所得税 0.94 亿元),因兴业公司已于 2018 年 5-7
月补缴税款 1.48 亿元及滞纳金 0.28 亿元,实际还需补缴税款合计 0.39 亿元(增
值税 0.01 亿元、企业所得税 0.37 亿元)及相应滞纳金;此外,兴业公司在没有
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
司开具价税合计 27,322,825.75 元、税额 3,969,983.26 元共 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湖北省国税
局已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因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进行
中,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作出处罚。”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兴业已全额补缴上述应补税款的全部本金
及滞纳金。此外,就上述违法行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包括葛洲坝兴
业员工在内的 15 名案涉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
院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受理该案,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阶段。
葛洲坝兴业 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
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 5%,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葛洲坝兴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未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
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
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兴业的
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述刑事处罚或调查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罚款或罚金缴纳凭证、
整改文件等处罚资料;
一般性行政处罚等相关说明或对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地方主管部门官网、百度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相关信
息;
利润数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及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南投资有
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房地产开发”,涉及
房地产行业。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地产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
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地产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收入利润占
比等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一)公司及其涉房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国能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相关内容,亦未开展
房地产业务;中国能建下属境内主要子公司中,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字样的
公司共计 10 家,前述 10 家下属主要子公司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 家公
司(简称“涉房主要子公司”)或/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存在从事房地产相关
业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具体内容
号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
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水力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
养护;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房地产开发经
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非煤
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报告期内,该公司下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属控股子公司中能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建(上海)城市建设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
中国能源建 发展有限公司存在 1
理;企业总部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
设集团华东 个拟建的房地产开
建设投资有 发项目,该项目属于
监理除外);房地产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
限公司 住宅项目。除此之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外,不存在其他房地
广;市政设施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
产开发经营相关业
力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
务。
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水环境污染防治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相关咨询服务;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环保咨询服务;资源
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
务;园区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
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全过程或分项承
包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公路、
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房屋建筑工程
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堤防、桥梁、隧道、机场、
公路路基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园林绿化
工程、输电线路、机电设备制作安装和其他建 报告期内,该公司主
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安装,船舶制造修 要通过其下属全资
理,低压开关柜制造,电力工程施工;上述工 子公司中能建城市
中国葛洲坝
程所需材料、设备的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程、生产的劳务人员;公路、铁路、水务、水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限公司
电、城市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分 营业务,详见本表格
布式能源系统、储能、储热、制冷、发电机组、 “序号 3”所列公
三维数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司。
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环保业务;生产销
售和出口水泥;建筑安装设备的购销和租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工程的投资开发;
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具体内容
号
农林牧渔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
械设备、金属结构、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
售;煤炭批发经营,金属结构压力容器制作安
装,运输及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
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
报告期内,该公司并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
表范围内的部分子
理;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
公司存在从事房地
中能建城市 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产相关物业的开发
与经营的情况。具体
限公司 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产品形态包含住宅、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
城市综合体、旅游地
开发经营
产、写字楼等。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
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餐饮服务。一般项目:工
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
(不含劳务派遣);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
技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文服务;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软件开发;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中国电力工 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 报告期内,该公司及
程顾问集团 气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 其并表范围内的公
计院有限公 软件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 地产开发经营相关
司 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 业务。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
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
染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环境材
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
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
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
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节能管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
物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
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
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
术装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中国能源建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 报告期内,该公司存
设集团广西 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地质 在将自有办公楼对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具体内容
号
电力设计研 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外出租的情况。但该
究院有限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 公司及其并表范围
司 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种设备设计;供电 内的公司不存在前
业务;安全评价业务。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 述房地产开发经营
务;水文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住房租赁;非 相关业务。
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
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
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安全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务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
部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太阳
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术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
园区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养老服务;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工程技术服务
(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
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工程造价咨询 报告期内,该公司及
中能建西南 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其并表范围内的公
司 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建设工程施工(除 地产开发经营相关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业务。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
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水力发电;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文物
保护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物拆除作
业(爆破作业除外);矿产资源(非煤矿山)
开采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水利
水电、电力、港口、公路、机场、铁路、城市
轨道、房屋建筑、桥梁、河道疏浚、基础工程
处理、市政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总
报告期内,该公司及
承包及工程勘测、设计、采购、施工、咨询、
中国葛洲坝 其并表范围内的公
项目管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工程
程有限公司 地产开发经营相关
机械的生产、制造、安装、销售与租赁;建筑
业务。
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房地产开发及相
关的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实业投资及资产
管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企业管理咨询
中国葛洲坝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报告期内,该公司存
程有限公司 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 出租的情况。但该公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具体内容
号
设计;测绘服务;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 司及其并表范围内
(爆破作业除外);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金 的公司不存在前述
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矿产资源(非 房地产开发经营相
煤矿山)开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 关业务。
质量检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
程施工;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
修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
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物业管理;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
许可项目:水泥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检验检
测服务,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劳务派遣服务,
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
料销售,大气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软 报告期内,该公司存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在将自有办公楼对
中国葛洲坝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外出租的情况。但该
限公司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 内的公司不存在前
理咨询,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 述房地产开发经营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相关业务。
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通用设备修理,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
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灰和
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农副产品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
投资建设、经营襄荆高速公路;对其它交通项
报告期内,该公司及
目进行投资、开发。分支机构经营项目:物资
葛洲坝湖北 其并表范围内的公
供销与仓储,公路货运、客运,房地产开发
及商品房销售,土木工程建筑,加油站经营,
路有限公司 地产开发经营相关
设备租赁,车辆与机械设备维修,广告,商贸,
业务。
加工,住宿、饮食服务
(二)公司涉房主要子公司财务数据情况
对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 3 家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
营相关业务的涉房主要子公司,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工程建设、工业制造等非房地产相关业务,其房地产业务营业
收入主要集中在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此,以下列示中国能源建设集
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收入
(合并口径)、净利润(合并口径),以及其占公司对应合并口径数据的比例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名称
号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中国能源建设
集团华东建设 5,009,220 13.67% 4,235,796 13.14% 3,617,901 13.38%
投资有限公司
其中:涉及房地
产业务收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注)
中能建城市投
司
注:因中能建(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仅有 1 个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故
其涉及房地产业务收入为 0。
单位:万元
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名称
号 净利润 占比 净利润 占比 净利润 占比
中国能源建设
集团华东建设 55,632 5.35% 25,435 2.65% 26,720 3.09%
投资有限公司
其中:涉及房地
产业务净利润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注)
中能建城市投
司
注:因中能建(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仅有 1 个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故
其涉及房地产业务净利润为 0。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两
家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财务数据分析如下: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存在通过下属
控股子公司中能建(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建 1 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
况。报告期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尚处于拟建状态未产生营业收入,因此,中国
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的营
业收入、净利润占比为 0%;
(2)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在报告
期内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比仅约为 5%,净利润占比均在 5%以下。因此,中能
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占比低于 10%。
此外,2020-2022 年,公司合并口径的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约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均主要来自于非房地产相关业
务,来自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毛利、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占比
均较低,并在 10%以下。
(三)公司及其涉房主要子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涉房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而对公司生
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况,相关公司
的经营情况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监管要求。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地产”的情况;
收入、净利润及其占比情况;
公司关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确认;
地方主管部门官网、百度等网站检索涉房主要子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监管要求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涉房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而对公司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况,相关公
司的经营情况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监管要求。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报告中的发行人回复,保荐人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准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阳 赵 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宋海良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
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
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