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合肥常青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常青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四
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
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
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
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
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 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程 敏 钱立军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