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及关联方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市
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关联方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聘任副总经理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潘克辉先生、李茵
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74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期归属条件,我们认
为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
量为 1,498,200 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
二期归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俊英: __________ 司贤利: ___________ 翟登云: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