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二三年八月三日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订如下
大会须知,望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董事会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言或提
问的股东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在征询表上,
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统一交有关人员进行解答。
五、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20 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
时要求发言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所持股数并出示有效证明。每位股东
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
过 3 分钟。
七、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审议过程中,股东要
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
出问题。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八、公司董事会和有关人员回答每位股东问题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九、大会采用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十、在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如有干扰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或法定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
大会秘书处
目 录
股东大会材料
关于公司拟与政府就横仓公路 1655 号物业签署
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在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各位股东、女士们、先生们: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为配合轨道交通市域线嘉闵线马东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建设,上海
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陆镇政府”)拟对光大嘉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横仓公路 1655 号物业进行征收。经
资产评估及友好协商,在征收补偿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下,公司拟与马陆镇政府及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定房屋征收服务公司”
)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政府就横仓公路 1655 号物业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
因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交易事
项,则授权公司管理决策委员会决定承租横仓公路 1655 号物业的三
家企业所对应的动迁补偿具体金额、相关法律文件签署、实施清场、
移交等具体事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马陆镇政府及嘉定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嘉定房屋
征收服务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市嘉定区金沙路 75 号 401 室;法定代表人:马伟东;经营范围:接
受本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马陆镇政府、嘉定房屋征收服务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嘉定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未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横仓公路 1655 号
的物业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公司于 2007 年
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物业项目总投资 5,548 万元,建筑总面积
月竣工并投入运营。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横仓公路 1655 号物业共有三家承租企业,
租赁面积合计为 24,836 平方米,年合同租金约人民币 860 万元,租
赁合同到期日均为 2024 年 4 月。公司将与上述承租企业协商确定合
同解除、征收补偿等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因发行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
据进行融资之需要,公司已于 2018 年向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办理了横
仓公路 1655 号物业产权的抵押手续。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物业产权解
除抵押的相关手续。除上述情况外,交易标的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马陆镇政府通过其下属单位--上海市嘉定新城(马陆镇)房屋土
地征收工作办公室委托上海联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征
收补偿事宜出具了沪联城(2023)
(估)字第 G10058 号《光大嘉宝股
份有限公司所属嘉定区横仓公路 1655 号国有出让土地上非居住房屋
协商征收补偿估价报告》
(价值时点为 2022 年 10 月 8 日,评估方法
为成本法和收益法)
,横仓公路 1655 号物业资产在价值时点的评估价
值为 170,241,224 元。公司与马陆镇政府、嘉定房屋征收服务公司经
过友好协商,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参考,结合《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物业所在地的动迁补偿政策,确定本次征收补
偿金额合计不低于 198,854,601 元(含对承租企业补偿及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等)
。本次补偿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
市场行情及相关动迁政策。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丙方: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一)征收补偿范围
本次协议征收范围为丙方位于嘉定区横仓公路 1655 号(宗地号:
嘉定区马陆镇 62 街坊 47/3 丘)的房屋土地及相关附属资产,土地面
积 27,650 平方米(合约 41.47 亩),土地性质出让,建筑总面积
。房地产权证编
号:沪(2018)嘉字不动产权第 007765 号,房地产权利人为丙方(以
下简称“目标地块”
)
(二)征收补偿原则及补偿内容
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丙方同意将目标地块范围内房屋土地及相关
附属资产整体交付甲乙方实施协议征收并选择由乙方以货币形式给
予补偿。本次征收补偿内容包括丙方及目标地块范围内所有涉及的实
际使用者及租赁方在上述目标地块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
的各项补偿和协议各方协商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征收补偿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目标地块的征收补偿总费
用为 198,854,601 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房屋建筑物补偿
费、附属物补偿费、二次装潢补偿费等项目。
协议各方确认一致,本次征收补偿包括目标地块范围内所有涉及
的实际使用者及租赁方在上述目标地块内的所有补偿,一次锁定不变,
甲乙两方不再承担目标地块上丙方以及所有涉及的实际使用者及租
赁方涉及本次征收补偿的其他任何费用。丙方应完成对实际使用者及
租赁方的补偿工作并按照本协议交地约定准时交地。若有第四方对目
标地块的征收补偿费用另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则由丙方自行解决,
如未能解决造成甲乙方的直接损失,则由丙方全额赔偿。上述目标地
块内员工补偿安置在丙方获得上述补偿后自行承担,如因征收造成目
标地块内员工的劳动纠纷,由丙方自行解决,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丙方取得本次征收补偿款后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丙方自行承担。
(四)交地约定及付款方式
丙方应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前完成目标地块的搬迁工作并将土地
房屋以及评估报告确认的不可搬迁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完整地移交给
乙方。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征收补偿
总费用的 30%;在丙方(指任何一家承租方)开始启动目标地块搬迁
工作(以丙方向乙方提交承租方启动搬迁的图文视像为准)后 15 个
工作日之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 40%;丙方在提交权利
限制解除凭证且按本协议交地约定完成全部要求内容。乙方在接到丙
方目标地块移交通知之日起 3 天内,双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办
理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征收补偿总费用的 20%;丙方
在完成目标地块房屋倒塌、灭失注销并开具本次征收全额发票后 15 个
工作日之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余额。
(五)违约责任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目标地块征收补偿款,则
每延期一日,按照本协议约定应付未付征收补偿款额的万分之一向丙
方支付违约金;
(2)如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交付目标地块,则每延期一日,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已收到的征收补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而如果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
再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责任。本条中所述“不可抗力”是
指双方都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这些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原因延期签发生产许可证、战争、严重火灾、
台风、洪水、地震等,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和疏忽。
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各方应尽实际可能
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尽可能减少对方损失。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
达成进一步履行义务的补充协议。
(六)其他约定
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押、查封、担保、租赁等他项权利限制。若丙方为解决上述权利限制,
签订本协议,丙方需确保本次补偿金额优先解决上述权利限制,确保
厂房移交及产证注销。如丙方无法顺利交付目标地块及完成产证注销,
造成的自身损失与甲乙两方无关,甲乙两方有权暂停本协议补偿款的
支付并追究丙方违约责任。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未另行说明的,本协议内
容不得有任何变化或更改。
丙各执贰份。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公司与马陆镇政府、嘉定房屋征收服务公
司尚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以之后签署的内容为
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政府为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对公司物业资产进行征收,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
次物业征收补偿金额合计不低于 198,854,601 元,预计将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本次物业征收补偿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