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二、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
整。
三、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四、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
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A
股股份的价格进行调整,符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次调整事
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乐英 范辉 邹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