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符合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能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刘岩
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二 0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