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二、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三、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四、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
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受让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调整,符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
况,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