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70 股票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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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均胜电子持有公司股份 1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转让完成后,邓杰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657,9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不
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占公司总股本的 7.71%);转让完成后,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6,181,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
手续等。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收到相关方的通知,公司股东邓杰和先生、程铁生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
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均胜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
让给均胜电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转让方 1:邓杰和,男,195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住址为中
山市东区******,身份证号为 440620195307******,通讯地址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
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转让方 2:程铁生,男,194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住址为中
山市东区******,身份证号为 440620194809******,通讯地址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
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转让方 3:高路峰
高路峰,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住址/通讯地址:浙江
省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身份证号:330227197803******。
转让方4: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增”)
企业名称: 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74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路峰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REH35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
代理记账),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从
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12-15至2046-12-14
通讯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749室
联系电话 13916313943
主要股东 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高路峰持股49%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路峰女士
转让方5: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睿高”)
企业名称: 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1幢317室
法定代表人: 蒋赟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309012552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
等金额业务)
经营期限 2014-06-10 至 2034-06-10
控股股东 高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通讯地址 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B1楼4楼
联系电话 0574-88331888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经理:高路峰女士;执行董事:蒋赟先生,中国国籍,无其
它国家居留权,长期居住在浙江宁波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剑峰
股本: 1,408,701,543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0543096X6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
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
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
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
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经营期限 1992-08-07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
联系电话 0574-87907001
均胜电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王剑峰。截止2023年7月13日,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
一资金信托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个人分红-018L-FH002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投资基金
均胜电子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有其它国家/地区居留权
王剑峰 男 董事长 中国 宁波 无
朱雪松 男 副董事长 中国 宁波 无
陈伟 男 董事、总裁 中国 上海 无
董事、副总裁、
李俊彧 女 中国 上海 无
财务总监
刘元 男 董事、副总裁 中国 上海 无
蔡正欣 男 董事 中国 德国 无
魏学哲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鲁桂华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余方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二)权益变动概况
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均胜电子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拟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 2,640,000
股、3,960,000 股、870,000 股、2,020,000 股、1,11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三)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股)
(股) 本的比例 的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8,297,925 6.28% 5,657,925 4.28%
其中:无限售条件
邓杰和 8,297,925 6.28% 5,657,925 4.28%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6,603,725 5.00% 2,643,725 2.00%
其中:无限售条件
程铁生 6,603,725 5.00% 2,643,725 2.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7,051,275 5.34% 6,181,275 4.68%
其中:无限售条
高路峰 7,051,275 5.34% 6,181,275 4.68%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2,020,000 1.53% 0 0.00%
上海睿 其中:无限售条
增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110,000 0.84% 0 0.00%
宁波睿 其中:无限售条
高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10,600,000 8.03%
其中:无限售条件
均胜电子 0 0.00% 10,600,000 8.03%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的 2.00%。
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7,051,275 股、2,020,000
股、1,110,0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5.34%、1.53%、0.84%,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有公司股份 1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四)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高路峰女士存
在共同投资关系,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的股份,高路峰女士现持有宁波恒达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的股份。
高路峰女士在高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且持有其 5%股权,高仕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高路峰女士是上海
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 49%股权,因此高
路峰女士与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一致行动人关系。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外,其余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拟转让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持股份 占目前公司总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比例 股份比例
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质押外,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
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在办理本次股份交割前解除全
部的质押登记,并确保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
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邓杰和、程铁生、高路峰、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
目标公司:指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70)。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转让方程铁生先生、邓杰和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均胜电子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共计 10,600,000 股股
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8.0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除已向受让方披露外,转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
前不存在其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
限制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可预见的对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
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转让方应保证在标的
股份过户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二)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1.00 元,标
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32,860 万元(大写:叁亿贰仟捌佰陆拾万元整)。受让方
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在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明确同意的确认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在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剩余 50%。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
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本协议书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上市
公司公告等事项,并启动标的股份转让程序。
本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
理的规定,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
下。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九章规定的情形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
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转让方承诺若因其主观、恶意的过错或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
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
损失,并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向转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
项,另外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受让方逾期履行本
协议书项下向转让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的,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
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另一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
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任外,转让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
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3)任何具体的置出资产的灭失或毁损。
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修改本协议书。
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事件发生之日起10天内就是
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受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受让方
依据本条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
任,且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返还给受让方。
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
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
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书项
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
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
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三)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手续等,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各相关方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