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埃科光电 股票代码:688610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I-TEK Opto Electronics Co.,Ltd.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中安创谷科技园二期 J2 栋 3F)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科光电”、
“本公司”、
“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人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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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54,479,996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73.3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4.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3.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0.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9.55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 2022 年扣 2022 年扣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扣非前) (扣非
(元/股) (元/股) (元/股)
后)
算术平均值 67.64 120.10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Keyence(基恩士)、Cognex(康
耐视)、TeledyneDalsa、Basler 为海外上市公司,其流动性和估值体系与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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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较大差异,故不计入可比估值考虑范围;海康机器人、华睿科技尚未上市,
因此均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本次发行价格 73.3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85.36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2 年平均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
风险因素:
(一)公司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
机器视觉行业是随着工业自动化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行业。报告期内,公司
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6,856.38 万元、16,448.35 万元、26,266.60 万元,公司各期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17.65 万元、3,898.22
万元、5,841.91 万元,收入及利润规模相对较小,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特别是
国外头部厂商,发行人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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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前业务经营能力仍相对有限,面对高速增长的客户需求,可能无法承
接所有客户的订单需求,因而错失部分业务机会,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不及预
期的风险;同时,若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环境、公司自
身生产经营或下游市场波动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订单需求减少,将可
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埃科光电从事工业机器视觉成像部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
品包括工业相机及图像采集卡两大品类。报告期内,埃科光电主要客户均为宜美
智与精测电子,上述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88.64%、48.27%、33.96%,
均超过 30%,其中,对宜美智的销售金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0.00%、
如果未来下游领域客户对工业相机、图像采集卡等产品的需求发生变化,且
公司拓展新的客户或业务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较高的营业收入增速不可持续的风险
机器视觉行业的下游行业多为发展较快、对自动化水平和产品品质要求较高
的领域。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机器视觉市场竞争日益加
剧,整个产业也将逐渐进入成熟期。一般而言,随着产业从成长期逐渐进入成熟
期,市场竞争加剧,将会导致产品价格逐渐降低。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6,856.38 万元、16,448.35 万元、26,266.60
万元,2022 年至 2022 年复合增长率为 95.73%,营业收入规模实现高速增长。整
体上公司发展时间仍较短,目前收入和业务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产品“护
城河”。而同行业知名品牌收入规模较大、发展历程较长,通过长期研发积累获
得较强的技术、研发和产品优势。未来若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继续巩固现有业务的
同时,不断加大对工业相机细分行业的投入和重视程度,或实施降价竞争,将凭
借其在规模、研发实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进一步获取下游客户的相关业务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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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公司获得订单的增速放缓,或导致产品销售价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若市场竞争环境、客户结构、产品结构、
政策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存在较高的营业收入增速不可持续甚至
营业收入下降的风险。
(四)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发达国家相继实施再工业化战略,推动中
高端制造业回流。此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保护倾向有所抬头,对中国企
业的进出口业务带来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及所在行业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产业链中的一环。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国
内品牌代理商或贸易商采购的关键原材料如图像传感器、处理器等主要使用国外
知名品牌如 Sony(索尼)、AMS(艾迈斯)、ON(安森美)、Altera(阿特拉)、
Xilinx(赛灵思)。同时,发行人正在积极开拓境外客户。若出现贸易摩擦进一步
加剧、关税壁垒、品牌商所在国限制出口等情形,或者未来关键进口原材料的价
格或汇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口原材料的采购以及境外客户的开拓均将受阻,
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已被应用于 PCB、新型显示、3C 电子、锂电、半导体、光伏、
包装印刷等行业。目前,发行人主营产品应用于 PCB 及新型显示领域的比例相
对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来源于上述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30%,对相
关行业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存在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进入其他下游领域,需要一定的资源投入与实践。由于在其他下游领域
的行业经验、技术积累较少,新进入行业领域验证周期较长,且公司规模较小,
处于成长阶段,在新领域持续提高市场份额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公司已在锂电、
未来在下游领域的开拓仍具有不确定性。
如公司无法有效拓展其他行业的新客户并获取订单,可能造成未来在相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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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领域拓展不利的风险;同时,若未来公司在进行业务拓展后不能保持与各行业
客户的业务合作,不能持续开展多业务领域经营,或者公司产品不能满足相关领
域对产品要求,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布局,则可能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50%、49.75%、45.38%,存在一定波
动。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产品的领先性,
产品售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从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毛利率波动主要受产品结构、市场竞争、公司
销售策略以及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其中产品单价及单位成本变动直
接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变动。假设公司产品单价下降 5%或单位成本上升 5%,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营业利润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单价下降 5%
营业利润变动金额 -1,313.33 -822.42 -342.82
单位成本上升 5%
营业利润变动金额 -717.31 -413.29 -1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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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
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
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
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154 号文)批
准。根据该决定书,公司 A 股股本为 6,8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券代码为“688610”。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7 月 19 日
(三)股票简称:埃科光电;扩位简称:埃科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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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代码:6886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520,00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479,996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589,165 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15.23%。本次
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
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 680,000 股;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 1,363,686 股;(3)与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无锡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配 545,479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除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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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
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中第(一)项条件:根据本次发行价格 73.33 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 6,800.00
万股测算,公司发行市值为 49.86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
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085 号),发行人 2022 年
度的营业收入为 26,266.60 万元,净利润为 7,032.2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的净利润为 5,841.91 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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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限公司
联系人:张茹(董事会秘书)
联系方式:0551-63638528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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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董宁。本次发行前,董宁直接持有公司 43.90%
的股份,另外,董宁分别持有合肥埃珏和合肥埃聚 46.48%、32.46%的合伙份额,
且为合肥埃珏和合肥埃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埃珏持有公司 7.34%的股份,
合肥埃聚持有公司 1.83%的股份,因此,董宁通过合肥埃珏和合肥埃聚间接持有
公司 4.01%的股份。综上,董宁合计控制公司 53.07%的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要影响。此外,董宁为
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亦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鉴此,董宁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宁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1979 年出生,男,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凝聚
态物理博士。2006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浙江大学光学工程博士后;2008 年
埃科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兼任安迅精密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埃科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安迅精密
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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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推荐/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情况 本届任期
提名人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次股东大会选举 24.12.18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 3 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选举情况 本届任期
监事会 2021年12月19日创立大会暨 2021.12.19-2024.
主席 首次股东大会选举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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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选举情况 本届任期
首次股东大会选举 12.18
职工代 2021年12月19日职工代表大 2021.12.19-2024.
表监事 会选举 12.18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6 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期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4 名,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直接 持有 锁定
序 股东
职务 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 债券 期
号 名称
比例 情况
通过合肥埃珏、合肥
董事长、总经理、核 43.90 47.91 36 个
心技术人员 %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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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持有 锁定
序 股东
职务 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 债券 期
号 名称
比例 情况
叶加 11.35 11.35 12 个
圣 % % 月
唐世 11.35 11.35 12 个
悦 % % 月
曹桂 董事、研发总监、核 12 个
平 心技术人员 月
杨晨 董事、硬件工程师、 通过合肥埃珏持股 36 个
飞 核心技术人员 0.64% 月
邵云 董事、软件开发工程 通过合肥埃珏持股 36 个
峰 师、核心技术人员 0.92% 月
徐秀 监事会主席、采购经 通过合肥埃聚持股 36 个
云 理 0.28% 月
郑珊 通过合肥埃珏持股 36 个
珊 0.22% 月
朱良 监事、生产部现场主 通过合肥埃聚持股 36 个
传 管 0.11% 月
通过合肥埃珏、合肥 36 个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通过合肥埃珏持股 36 个
注 1:上述持股数量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注 2:上述间接持股数据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董宁、唐世悦、叶加圣、
邵云峰、杨晨飞、张茹、徐秀云、王雪、郑珊珊、朱良传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之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 12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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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
回报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采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持股平台包括合肥埃珏、
合肥埃聚,该等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 9.17%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股主体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合计 4,678,899 9.17 -
为实施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各持股平台合伙人已签署合伙协议、股权激励计
划等相关文件。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均已实施完毕。
由于实施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已于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分别确认
股份支付金额 5,210.22 万元、760.32 万元、164.64 万元。同时,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持股平台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持股平台的设立不会影响公司
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埃珏持有本公司 7.34%的股份,合肥埃珏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WJAGJ8Y
出资总额: 399.8222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宁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 602 号大学科技园 410-1 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无具体经营业务,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合肥埃珏的合伙人及其合伙份额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执行事务合
伙人
合计 399.8222 100.00 399.8222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埃聚持有本公司 1.83%的股份,合肥埃聚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WJALN27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总额: 99.9556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宁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 602 号大学科技园 410-2 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无具体经营业务,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埃聚的合伙人及其合伙份额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执行事务合伙
人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合计 99.9556 100.00 99.9556 100.00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
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为
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例
(股) (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例
(股) (股)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国家中小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企业基金 个月
中小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个月
(合肥)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芜湖市镜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个月
达
合肥敦勤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致信 个月
安徽国创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个月
成长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个月
江苏毅达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鑫海 个月
淄博天汇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泰誉 个月
合肥敦勤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致瑞 个月
合肥市培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优发展 个月
中小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
个月
贰号)
招商证券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公司
招商资管
埃科光电
员工参与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科创板战 个月
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例
(股) (股) (%)
(%)
理计划
无锡奥特
维科技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份有限公 个月
司
网下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账户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合计 51,000,000 100.00 68,000,000 100.00
注1:国家中小企业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同创(合肥)、芜湖市镜湖高投毅达、合肥敦
勤致信、安徽国创兴泰智慧成长、静安投资、江苏毅达鑫海、淄博天汇泰誉、合肥敦勤致瑞、
合肥市培优发展、中小企业基金(江苏贰号)的限售期限为“自取得埃科光电股权之日(即
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故其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5个月。
注2:持股比例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招商资管埃科光电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中小企业基金同创
(合肥)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芜湖市镜湖高投毅
达
合计 48,339,833 71.09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58.9165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15.23%。本
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招商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4%,跟投股数为
理计划
(1)投资主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埃科光电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实际获配数量为 1,363,686 股,获配金额为 99,999,094.38 元。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6 月 1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备案编码:SB1687
募集资金规模:10,00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0,000.00 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
参与本次战略 签署劳
序 认购金额 员工类
姓名 职务 配售计划的比 动合同
号 (万元) 型
例 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高级管
员 理人员
高级管
理人员
高级管
理人员
董事、软件开发工程师、核心 核心员
技术人员 工
董事、硬件工程师、核心技术 核心员
人员 工
高级管
理人员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参与本次战略 签署劳
序 认购金额 员工类
姓名 职务 配售计划的比 动合同
号 (万元) 型
例 主体
工
核心员
工
高级管
理人员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合计 10,000.00 1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核查,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
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除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它投资者类
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获配数量和金额如下:
获配股数占
获配股数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类型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量的比例
与发行人经营
奥特维 545,479 3.21% 39,999,975.07 12
业务具有战略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和《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承诺函》,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已承诺
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
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7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25.00%。本次发行中,
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3.3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3.3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4.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3.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0.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网上向持有上
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86 元/股(以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1.75 元/股(按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集 资 金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 验 资 报 告 》( 容 诚 验 字
[2023]230Z0183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已收到募集
资金净额为 1,135,111,168.41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17,000,000.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18,111,168.41 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1,149.88 万元(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合计 11,149.88
注 1: 本次发行各项费用中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注 2:上述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
率为 0.025%,计入发行手续费;
注 3: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3,511.12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5,709 户。
十三、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700.00 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589,165
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15.2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521,500 股,其中网上投资
者缴款认购数量 4,879,971 股,放弃认购数量 641,529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招商证券包销,招商证券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 641,529 股。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
流量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085 号)。相关
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容
诚专字[2023]230Z1873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
件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经发行人初步预计,2023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 12,000.00 万元至
利润约 700.00 万元至 900.00 万元,同比变动约-84.89%至-80.57%;预计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0.00 万元至 800.00 万元,同比
变动约-85.00%至-80.00%。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终端用户需求放缓影响,公司下游客户今年上半年采购需
求较为谨慎,加之公司提前布局带来的固定成本及相关费用上升等因素影响,公
司 2023 年上半年预计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下滑。
上述 2023 年上半年财务数据为发行人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
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以下简称
“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和银行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 551907261810102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 1302049819666666687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 1302049819668866889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 49910010010010628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推荐结论如下: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6 楼
电话 0755-82852949
传真 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 郭文倩、江敬良
联系人 郭文倩、江敬良
联系方式 0755-82852949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是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是
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是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是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保荐代表人 否
目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 A 股可转债项目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保荐代表人 否
股票项目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
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
限制;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
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本人所持埃科光电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埃科光电股票,
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人将按照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埃科光电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埃科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埃科光电股票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
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肥埃珏、合肥埃聚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埃科光电、埃科光电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埃科光电股票的收益将归埃科光电所有;
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企业持有埃科光电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埃科光电
股份,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企业将按照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埃科光电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在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埃科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埃科光电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
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唐世悦、叶加圣、曹桂平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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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埃科光电、埃科光电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埃科光电股票的收益将归埃科光电所有;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人持有埃科光电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埃科光电股
份,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人将按照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埃科光电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埃科光电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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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其他股东国家中小企业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同创(合肥)、芜湖市镜湖高
投毅达、合肥敦勤致信、安徽国创兴泰智慧成长、静安投资、江苏毅达鑫海、
淄博天汇泰誉、合肥敦勤致瑞、合肥市培优发展、中小企业基金(江苏贰号)
的承诺
“1.自取得埃科光电股权之日(即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
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
准),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埃科光电、埃科光电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埃科光电股票的收益将归埃科光
电所有;
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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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
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
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人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
等股份;
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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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期末公司普通股股份加权平均
数,下同)的情形(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则立
即启动本预案第一阶段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立即依次启动本
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
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稳定股价预案公
告后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预案可以终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启动投资者交流与沟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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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
不同因素的作用。
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
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
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公
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上述两项要求达到一项即可)。
①满足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要求中 1)、2)两项之一;
②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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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①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价符合股价稳定预案
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
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承
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
及时披露;
②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3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3)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未在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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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其他原因导
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
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①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
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且不超过 100%;
②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不超过 2%。
①达到增持资金要求或股票数量要求中①②两项之一;
②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
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
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 2 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如遇法定事项或不可抗力事项,则相应顺延)。
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
①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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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②公司将扣留本会计年度及下一个会计年度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
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和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或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
案的启动条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上述人员本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且不高于 100%。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要求;
②此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
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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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在 2 个月之内实施完毕(如遇法定事项或不可抗力事项,则相应顺延)。
①如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
②公司将扣留本会计年度及下一个会计年度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
分红或薪酬,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实施上述措施,根据相关规定、
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高日常经
营效率、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
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
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
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
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
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
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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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技术研发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研发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及设备自动化改进
等方面的科研实力,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深入推进精益生产,持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不断
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并通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实行费用精细
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相关规定拟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
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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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
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由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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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四、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严格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合肥埃科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违反承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宁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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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宁的承诺
“埃科光电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如埃科光电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埃科光电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配合埃科光电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埃科光电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
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六、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宁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做出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
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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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工作。
(三)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
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
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
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
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
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
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七、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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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
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
成发行人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
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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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所为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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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人股权的情形,不存在影响保荐人独立性的情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本次发行的其
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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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和遵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未履
行或违反该等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宁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如下约束措施:
披露的承诺事项。
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埃科光电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埃科光电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保护埃科光电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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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埃科光电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埃科光电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埃科
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埃科光电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如下约束措施: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保护埃科光电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埃科光电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埃科光电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将停止
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
成相关承诺事项。”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宁出具了《关于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声明
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
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有实质性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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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可能导致本人违反前款承诺的,则本
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或采取任何其他可以被监
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营实体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
息等商业秘密;
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发行人的实际损失。”
十一、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
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
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
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作出的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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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分红回报、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承诺以及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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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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