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电话:010-64433855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微明律师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逸飞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
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
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
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
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U795
管理人名称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备案日期 2023 年 5 月 17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5 月 15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本所认为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
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
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
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
等权利;
(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
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
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
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富诚海富通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系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
实际支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非逸飞激光专项
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如下:
出资金额 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额占比
(万元)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出资金额 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额占比
(万元) /核心员工
合计 10,000.00 100% -
注 1:除丛长波、刘超、游浩三人与发行人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玉枝(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子公
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余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
注 2: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7 月 17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事宜,2023 年 2 月 22 日,逸飞激光召开第一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逸
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相关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社保证明及任
职等资料,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除向玉枝与发行人子公司签署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余
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核心
员工均掌握相关核心信息并任职核心岗位,经发行人审慎推荐后产生。
根据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
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二)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MAC0U7LB50
注册资本 400 亿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武昌区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大厦 35 楼-1
一般项目:以自由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投资活动)
经核查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投”)提供的营
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长江产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
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长江产投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经核查,长江产投为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业投资
集团”)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长江产投成立于 2022 年,注册资本 400 亿元,长江产业投资集团为单一
出资人。作为省级产业投资集团,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受省政府委托,聚焦国家
战略和湖北省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履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主体和省
级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主体功能。长江产投主要承担湖北省级战略性重大产
业项目招引和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任务,其重点领域包括光电子信息产业、新能
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端装备产业等,均与发行人有密切协作基础。
经核查,长江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战
略配售资格。
长江产投所管理的基金通过母子基金协同投资的方式,积极布局支持新能
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激光装备等行业发展,目前已投资多家细分行业的优质企
业。长江产投将凭借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基金的背景优势及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资
人和已投项目资源,为发行人实现战略资源对接,帮助实现产业、金融、人才
等多维度协同。
①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紧扣建设以新能
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主线,设立了新能源业务模块,以新能源项目投资和
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投资为主业,重点布局储能、氢能、碳捕捉产业,在湖北省
大悟、麻城、应城、阳新等多地完成风光储新能源项目开发与建设运营,将持
续推进风、光、储产业协同发展,带动锂电池需求与产业发展,打造新能源产
业发展新高地。
长江产业集团参与设立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基金 14 支,基金实缴
总规模近 1000 亿元,投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项目超 80 个,投资金额超
湖北长江车百产业基金,基金规模 100 亿元,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带动供应链变革的新机遇进行产业投资。
长江产投已参与投资、招引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岚图汽车”)、
万润新能(688275.SH)、中一科技(301150.SZ)、容百科技(688005.SH)、
诺德股份(600110.SH)等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细分产业龙头企业,现今正
受多地政府委托协助招引锂电池产业龙头企业,发行人将发挥其在圆柱全极耳
电池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助力吸引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湖北,
共同构建优势产业集群效应,实现强链补链延链、多方合作共赢。
长江产投将积极推动发行人与具有锂电池电芯、模组 PACK 新能源装备需
求的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或其投资项目等锂电池上下游相关企业进行技术研讨、
业务洽谈、项目沟通,帮助发行人在锂电池电芯、模组 PACK 新能源装备领域
实现产品定义和市场资源的对接,协助拓展新能源装备市场。
②激光装备供应链提升
长江产业集团与武汉高科控股集团共同发起设立北斗激光产业基金,旨在
发挥各自优势及专业能力,主要投资于泛激光产业,重点关注原材料、核心器
件、控制系统、激光器、激光成套设备以及激光应用领域,通过“百亿基金群”
打造万亿级北斗激光产业集群。
长江产投将帮助发行人全面对接长江产业集团战略资源,共同整合激光装
备产业链优势资源,促进产业链协同,联合北斗激光产业基金在激光产业链上
下游投资企业和发行人共同打造更大规模、更强协同的供应链,降低供应链整
体风险,并结合激光技术发展趋势与发行人需求进行供应链重点环节提升,提
高激光装备供应链安全供应和保障能力。
③金融服务与资本协作
长江产业集团授权委托长江产投以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长江产投在项目选择过程中,更加注重长期发展和价值实现,坚持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并重,能够陪伴企业长期发展,具有长期投资发行人的意愿。
长江产投将积极推动各大型机构与发行人在金融服务业务的合作,为发行
人提供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拓展境内外融资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
同时,双方将根据发行人发展规划与需求,探索由各自旗下相关公司成立合资
公司或产业基金等可能性,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资本协作,助力发行人新业务拓
展与产业布局。
④人才服务与协作
长江产业集团受省政府委托,聚焦光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
车产业、生命健康产业、高端装备产业、北斗产业等湖北五大优势产业发展,
积累了产业、科技、金融、服务等多方面专业人才资源,设立了湖北省人才发
展集团,服务湖北省高端人才市场。
长江产投将协助推进双方在人才招引、人才培养、人才交流、人才激励等
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帮助发行人提升人力资源水平,助力发行人与人才协同发
展。
经核查及长江产投出具的承诺函,长江产投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长江产投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长江产投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长江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长江产投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长江产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5 年 1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138346792B
股本 1,778,874,835.00 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566 号
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
制造与销售;锂离子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
池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数字化
电器设备,配网智能化设备及元器件,三箱产品的研发、制
造、销售、承装;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研发、制
造、销售与承装;节能环保电器及设备、船舶电器及设备的
经营范围
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变压器、变电站、大型充电设
备、车载充电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
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
公司章程,国轩高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终止的情形。国轩高科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国轩高科公开披露的 2023 年一季报信息,国轩高科的前十大股东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事
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新能源
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国轩高科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为李缜。
国轩高科成立于 1995 年,股本 17.79 亿元人民币,2022 年营业收入
市值 477.98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国轩高科主要业务分为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系统和输配电设备。
(1)动力电池系统
国轩高科系国内最早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自主研发、生产和销
售的企业之一,主要产品为磷酸铁锂材料及电芯、三元材料及电芯、动力电池
组、电池管理系统等。国轩高科与国内外众多新能源整车企业建立了长期良好
的战略合作关系,产品广泛应用于纯电动商用车、乘用车、专用车以及混合动
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领域。
(2)储能电池系统
国轩高科在储能电池方面拥有成熟的技术体系和完整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
主要产品包括集装箱式储能系统、通信基站系列电源,5KWh/10KWh 户用储能
电源,智能移动储能充电桩等。在大型储能电站系统、家庭小型储能系统和备
电电源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定制化的储能电源系统解决方案。目
前,国轩高科积极与国内主要通信设备企业、国家电网等开展合作,大力开拓
国内外储能市场,重点布局发电侧、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四大储能领域,
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基站、储能电站、风光互补、移动电源等新能源领域。
(3)输配电设备
输配电设备作为国轩高科的传统业务板块,主要产品为高低压开关成套设
备、电器数字化设备、配网智能化设备、变压断路器、一体化充电桩、车载充
电机和储能机柜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火电、水电、核电、风电、轨道交通、冶
金、化工等行业领域。近年来,国轩高科积极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拓
展了输变电运维服务及 EPC 项目总包施工等业务。
根 据 中 国 汽 车 动 力 电 池 产 业 联 盟 数 据 , 2022 年 国 轩 高 科 装 机 量 为
有望进一步提升,有力助推新能源汽车普及。
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国轩高科向公司采购产品类型逐步增加,后续采购了
壳盖封口焊接机、密封钉焊接机、汇流排焊接机、模组/PACK 自动装配线、圆
柱全极耳电芯自动装配线等产品及相关改造与增值服务。自 2010 年双方合作
以来,始终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核查,国轩高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具
有战略配售资格。
国轩高科为国内动力电池(尤其是圆柱动力电池)头部锂电企业。自 2010
年双方合作以来,虽然受国轩高科产能扩张计划及进度的影响,历年采购金额
有所波动,但始终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2020 年至 2022 年,国轩高科分
别为公司第一大、第七大、第一大客户。
国轩高科和逸飞激光为上下游企业,逸飞激光为国轩高科提供锂电池电芯、
模组/PACK 等新能源装备。
国轩高科主要产品为动力、储能等锂电池,可为逸飞激光的锂电设备提供
应用场景;逸飞激光的锂电设备可助力国轩高科在锂电池(尤其是圆柱动力电
池)的布局和发展,应对市场波动与产业技术升级等挑战,具体协同效应体现
在双方可充分共享自身优势资源,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从单
一的“产业合作”向“平台共建”延伸,实现人才、技术、设备、资金和资源
等要素的流动,实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
①战略合作
A、全面战略合作
双方作为新能源锂电产业链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条线均为国内领先水平,
为充分共享双方的优势资源,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双方将共
同探索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在业务合作、技术创新、产业链优化、渠道拓
展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和推动业务发展、
助力产业升级。
B、共同打造行业领先的圆柱全极耳电池产业生态
双方将共同围绕新一代圆柱全极耳电池设备技术、锂电池精益制造工艺等
领域展开研发合作。结合发行人在圆柱全极耳电池设备、国轩高科在新能源电
池产业链的整体布局,共同把握产业链优势,开展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垂
直合作,充分发挥产业链的协同效应,共同打造行业领先的圆柱全极耳电池产
业生态。
②业务合作
国轩高科是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行人是国轩高科圆柱电芯设备的核心供应
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的前提下,双
方将共同整合产业链优质资源,确立业务合作机制: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国
轩高科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所经营的产品,发行人为国轩高科新建
电池产能配套建设专业且匹配的服务与供应保障体系,按照国轩高科要求与标
准优先保障可靠的设备供应与服务。
③业务拓展
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是电化学、材料、装备、工程制造等多学科融合的结
果,新的技术路径发展同样依赖于多领域的协同。双方将把握新能源电池产业
发展趋势与机遇,结合各自的发展规划与需求,深入合作进行产业拓展与培育,
采用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可行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产业链深度合作
机制,围绕固态电池和钠电等新技术路径进行业务拓展,通过电池、材料、工
艺与装备的协同开发与测试,结合圆柱全极耳电池结构在产品高一致性、高稳
定性、高经济性等方面的优势,加速实现新技术路径下的产品测试与量产开发。
④研发合作
双方将建立常态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
会,通过激光、智能装备与电池生产工艺的协同,促进电池技术创新与智造水
平提升,并结合具体研发需求确定不同的合作研发项目内容。
⑤渠道合作
双方定期就本年度市场状况、技术发展、行业动态、趋势等进行交流,共
享对锂电行业发展状况的预判。对于特定市场和用户,双方可以联合互动,共
同拓展市场,深化在中国本土市场的合作,重点加强海外协同布局。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通过合肥轩一间接持有发行人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国轩高科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系基于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考量的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
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轩高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轩高科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国轩高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国轩高科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国轩高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王卫(董事长)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民生投
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
《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规定。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
民生投资 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投资持有发行人 631,56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0.88%,除此之外,民生投资与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79.0652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约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75.813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00%。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1)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4)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长江产投同意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
额不超过 2,988.00 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具体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国轩高科同意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
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具体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民生投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18.9532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已分别与发行人
签署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和民生投资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
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查阅民生投资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以及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为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长江产投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国轩高科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民生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因此,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符合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
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
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跟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倬 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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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 师 :李 田华
承办律 师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