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湖南聚涂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拟收购湖南聚涂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本次交易涉及的目标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次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各
方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此外,本次收购系基于公司发展规划和
业务拓展长远考虑,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利益输送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收购湖南聚涂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本次收购事项属于
关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湖南聚涂新
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伯侨:
白荣巅:
张崇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