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使用总借款额度以“累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
提供免息借款,在上述资金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制定《借款管理办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
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
借款。为规范管理流程,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在
工作地购买住房时的付款借款。若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双方均可享
受此购房福利政策。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二、 《借款管理办法》的授权执行
过程中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工作。
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
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事宜;
三、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借支额度、借款申请流程、清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根据
《借款管理办法》,与员工签署借款协议,严格控制风险。
四、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
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自住商品房购房的借款,有利于帮助公司
人才体系建设,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公司此次用于
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本次制定《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借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
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内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
住人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办法》。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借款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
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六、 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本
次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