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暨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淮安晨化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
公司拟使用20,000万元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晨化进行增资,项目其余资金由
淮安晨化自筹。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且本次投资及增资事项符合《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及淮安晨化自有
资金,不会对公司及淮安晨化现金流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淮安晨化本次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战略发展用地,
是解决淮安晨化规划发展对经营场地需求的重要举措,也为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
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的
决策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独立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经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本次拟补选的
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晨化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