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暨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淮安晨化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
公司拟使用20,000万元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晨化进行增资,项目其余资金由
淮安晨化自筹。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且本次投资及增资事项符合《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及淮安晨化自有
资金,不会对公司及淮安晨化现金流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淮安晨化本次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战略发展用地,
是解决淮安晨化规划发展对经营场地需求的重要举措,也为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
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的
决策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独立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经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本次拟补选的
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