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65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17 日(周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周一)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有立因公缺席),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6 名,代表股份 2,011,414,0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613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630,126,9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3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81,287,13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1823%。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497,1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728%。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2,682,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58%;反
对 3,28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弃权 5,448,168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65,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韩旭坤和李敏娜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