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夏宜平先生、刘志华先生的
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刘
志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夏宜平先生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
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夏宜平先生、刘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包志毅 于友达 沈雨